搬迁补偿协议甲方(拆迁人):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乙方(被拆迁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因开发建设需要,双方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甲方对乙方相关房屋及土地的拆迁补偿等事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拆迁补偿范围:乙方位于无锡市XDG—2006—78号地块拆迁范围线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上述区域占地113708.09平方米,建筑面积96580.40平方米,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人为无锡市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范围见评估报告)。二、房地产评估价值:甲乙双方确认:经南京永华会计师事物所有限公司根据被拆迁房屋及土地的用途、区位、建筑面积等对被拆迁房屋及土地进行评估,土地评估价为4184.45万元,房屋评估价为7921.36万元,附属物评估价为665.46万元,合计12771.27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柒佰柒拾壹万贰仟柒佰元整)(具体见评估报告)。三、甲方(拆迁人)对乙方(被拆迁人)房屋及土地拆迁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款为13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整)。四、甲方对乙方设备搬迁及停产、停业等损失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费为1300万元,其他补偿费为5100万元,合计640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肆佰万元整)。同时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装修补偿款400万元(人民币大写肆佰万元)。五、付款方式及期限:上述第三、四条甲方共向乙方支付补偿费为19800万元(大写壹亿玖仟捌佰万元整),分别在以下期限支付:(1)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额的10%;(2)在乙方启动拆迁土建工作时,支付总额的30%;(3)在乙方新建厂房完工后,支付总额的30%;(4)在乙方启动设备搬迁时,支付总额的10%;(5)在乙方交付被拆迁房屋后,支付总额的10%;(6)在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即总额的10%。六、被拆迁房屋土地的移交:乙方应在以下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物:(1)乙方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其出租企业意黛喜公司在其承租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移交甲方。(2)乙方应在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上述搬迁补偿范围内所有土地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移交。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证书交给甲方,办理注销手续。(3)乙方在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不可拆迁设备外,其余的设备均应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包括该建筑物内承租户的设备)。七、其他约定:(1)乙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物的,甲方愿按补偿总额的3%-5%一次性支付乙方作为奖励费;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物,每延期一个月按补偿搬迁补偿总额的2%因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拆迁补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不可拆迁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按协议约定期限向甲方移交被拆迁标的物前应确保拆迁范围内财产的完整,对移交财物、设备等遗失、损坏的,乙方应按照评估价向甲方赔偿。(3)甲方对拆迁范围内承租企业的设备搬迁及停产、停业等损失,由乙方按照政府有关文件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偿,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费用。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本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签字)日期:200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