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保管协议中信银行2填写说明一、本协议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二、本协议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四、多余空格可采用划折线、加盖“以下空白”章或填写“以下空白”字样之一处理。其它无实质内容的空格可划斜杠“/”。3保管协议甲方: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开户行及账号: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鉴于:甲方拟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设立平安财富*中信银行理财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委托乙方为该信托项下信托财产保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双方在信托财产保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协4议。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5释义: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本信托:指平安财富*中信银行理财单一资金信托。2、信托合同:指《》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3、委托人:指信托文件中指定的委托人,与甲方签订信托合同且有义务交付认购资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格投资者。4、受托人:指。5、受益人:指中的受益人。6、受益权:指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甲方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7、保管人、保管银行: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8、信托文件:指。9、信托财产保管专户:指以甲方名义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本信托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用于保管、管理和运用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10、信托财产保管专户销户日:指乙方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终止情况,依据甲方清算指令,执行信托财产清算后,将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内资金余额清零的当日为信托财产保管专户销户日。11、划款指令书:指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由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向外划付资金的书面文件。12、交易依据:指划款指令书中要求提供划款所依据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与相关交易对手签署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凭证、材料和信托文件等。13、信托本金:指委托人依据信托合同为认购本信托项下信托单位已实际交付给甲方的认购资金,但不包括认购费用。614、信托资金:指本信托项下的货币资金。15、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甲方对信托资金在投资、存放银行等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或因其它情形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的信托本金;银行存款及利息;投资收益;其他应计入信托财产的财产。16、信托财产净值:指本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扣除当期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信托费用、甲方报酬、相关税费等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或本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甲方报酬、相关税费等全部负债后的余额。17、受益人账户: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甲方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18、第i期:指受托人运用每笔信托资金或根据委托人要求管理运用每笔信托财产所对应的期数。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不同的日期分别交付给受托人信托资金或要求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受托人按照收到的信托资金或根据委托人要求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日期先后分为不同的期数对信托资金或信托财产分别进行管理运用。每期信托资金或信托财产均单独运用及核算。其中i=1、2、3…n(n为自然数)。18、本协议:指本保管协议以及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9、托管业务营运机构:中信银行分行营业部。本协议没有约定的其他相关释义依据信托文件之定义。7第一条信托资金的保管1.1保管信托资金的种类和起始金额保管信托资金的种类:本信托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保管信托资金的起始金额以本信托成立日甲方存入保管账户中的金额为准。1.2保管期限1.2.1保管期限自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信托成立的书面通知及相关信托文件资料且首笔信托资金进入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并核对无误之日起,至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保管职责解除之日止。1.2.2甲方应在信托成立之日向乙方发出信托计划成立的书面通知(将信托计划成立公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发送乙方),并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资金划至信托财产保管专户。1.2.3甲方应在信托成立之日将最终确认的信托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发送给乙方(信托文件各一份)。1.2.4当甲方向乙方交付因信托项下委托人追加第i期信托资金而形成的新增信托资金时,甲方应向乙方发出经委托人与甲方双方确认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第i期《平安财富*中信银行资金池关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的函》(以下简称《关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的函》),《关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的函》(参见附件十)中应载明第i期信托资金总额,由乙方进行核对,确保信托资金已划至信托保管专户。1.2.5自保管期限起始之日,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保管职责。1.3保管的方法与标准信托财产应独立于乙方和甲方的自有资产进行独立核算以及管理。8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2.1甲方的权利:2.1.1甲方作为本信托的受托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2.1.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规定从信托财产中收取受托人信托报酬。2.1.3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通知乙方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各种相关信托各种税、费。2.1.4有权监督乙方的保管行为。对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保管行为,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予以纠正。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纠正且其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甲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2.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2.2甲方的义务:2.2.1依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本协议的约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同时,甲方作为受托人有义务跟踪并监督信托资金投资运用的情况以及受托人相关交易对手的履约情况,并对信托资金运用所依据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款项用途是否符合本信托的要求进行审核。2.2.2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本信托资金保管业务所需要的各项授权文件和资料,并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准确,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2.2.3除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发出的划款指令书外,所有根据本协议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书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9且加盖预留印鉴章(印鉴章样本见附件三)。甲方应确保所发出的指令书和通知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有效、准确,符合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重大遗漏和误导。2.2.4为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并按信托文件及本协议约定将本信托资金划至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在本信托成立后,甲方应将其在本信托推介期内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按信托文件及本协议约定划至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并且每次在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前,甲方应确保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内有足额的资金可供划拨。2.2.5对信托财产设立单独的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和清算,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向乙方提供本信托信托财产的相关财务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2.2.6完整保存信托业务活动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2.2.7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保管费。2.2.8按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保管报告、清算报告等。2.2.9按约定方式及时间,向乙方发送各类数据和信息,提供相关凭证、合同文本等。2.2.10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信托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保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2.2.11因甲方原因导致信托资金被非法挪用、提取或用于质押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在个工作日内归还至保管账户,并按发生金额日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2.2.12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10产,致使信托财产和/或乙方受到损失,以甲方自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解任或辞任而免除。2.2.13在本信托成立时向乙方发送书面的信托成立通知书,并将信托文件样本(加盖甲方公章)发送至乙方供乙方开展保管业务。2.2.14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信托资金,有义务接受乙方的监督。接受乙方对信托资金运作情况的查询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提供准确、完整的本信托财务状况等资料。协助乙方向非现金类本信托保管机构查询本信托余额。2.2.15定期与乙方核对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和本信托资金净值。2.2.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三条乙方权利及义务3.1乙方的权利:3.1.1按照本协议和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3.1.2监督甲方按照规定开立信托财产保管专户。3.1.3按照本协议及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账户,按照本协议及信托文件的规定保管信托财产的交易依据(或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3.1.4对甲方的资金划拨行使监督权,即对甲方提供的交易依据和划款指令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审核划款指令书的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与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是否相符,审核划款指令书中的资金用途说明是否与所提供的交易依据一致和是否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于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信托文件或本协议规定的划款指令,乙方有权通知甲方予以更正,在甲方更正之前乙方有权不执行该划款指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3.1.5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收取保管费。113.1.6要求甲方对其履行保管职责进行必要的协助。3.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3.2乙方的义务:3.2.1按照本协议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保管信托财产。3.2.2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信托资金。乙方负责保管保管账户中存放的信托资金,不负责保管其他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3.2.3确保所保管的信托财产和乙方自有资产、其他保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3.2.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保管的信托财产不得转由第三人进行保管或擅自动用或处分本信托财产。3.2.5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书,按时办理本信托名下的资金划付,完成本协议规定的清算交收和信托费用支付,不得不合理延误。3.2.6如乙方擅自提取、挪用、侵占或质押保管账户内的信托财产的,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在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归还至保管账户,并按发生金额日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须承担赔偿责任。3.2.7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信托财产单独设立会计账册,对本信托净值按双方约定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3.2.8按照本协议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定期向甲方出具本信托的保管报告(保管报告格式见附件一)。3.2.9核实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中需要由甲方负责的信息披露内容中与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包括复核甲方核算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信托财产会计核算应依据相关规定执行。3.2.10保存保管业务活动的各种交易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12保存期为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15年。3.2.11信托终止后,监督甲方按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清算,核实信托收益分配方案中与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3.2.12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交付给乙方的各种书面资料原件时,双方签订接收清单。第四条信托账户的开立4.1为实现对信托财产的保管、运用及管理,甲方应负责开立保管账户等与本信托有关的账户。4.2信托财产保管专户的开设与管理4.2.1在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乙方托管业务营运机构开立信托财产保管专户,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本信托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本信托财产保管专户进行。4.2.2信托财产保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甲方、乙方均不得使用该信托财产保管专户进行本信托项下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4.2.3信托财产保管专户的账户名称为“”。甲方在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