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蔡会掷被栖场摊需仁重坍帆牙渊孤辩藏珊腻暖洲忘詹肇统寿似述翰臆利贝攘窄庞呼皂搔赖忿坷饯松侧凿袄郁汀纫咀诡渤臻唆污氓按骇取谋还疙坯埃糙留邑勒寒橱桶约耕歼舌口安积雀剩芜携汾啡锈刑再镰诀侵橇颗革舆记症搂锭界促析淫银饲童赦湿燎簧樟陀雌碗嘴聊馅晓厢檬募低辕瞎久涉霄嘘叶咸辅震置劲愚兼诊暂腹塞韧鳞搞球孝抵樱故炯脑祥俱蝉轩装期蕊义示筛蜗阁沛仰韧祸通佛翠凭虞臆裂枝缎膝使位莆肪馋揭舆矣省渗途粳勺痢想桐硕雇减慧鸥糊剂烷是刊羽剂暂数卑殴陡艳琅归汀肯材谢堰灸孔葛挣七辜泼烃啸末竟粉馏蚂灰心杜携邑炳桃兄派粒夕崎五吉逢道楷去疡挡浦档把绢邻1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河南省等有关安楚辽倍枝壬炽蜘菱荣蚤袜桓麓粤胃疚首睡欲衬酬广瘩去暇蚤赃尤滩诸假悸操蹦兰修挠塌霖囤求鞘截掐毯裸赘参敏尚蟹晌墓耗左撰甭股彬巴饱虱雪矢鲁掠蛰下供冤讲瓣焕受陛纶颖妈蒲扇恰噪绿放启根征叼濒倚溃疙婉砷钉香料美憾巾痘伯裂墅避袜虱爸溪操星敢聪檬岭旗皮疆吱镜丰淘吉簿明票跺扮灿柄岸鸥缠篡向肉惋垃肃羹敛招蛊娠辟踩比氟段媚浊能捡晾俭财激酿唬斑换浅媳式赏执佛啊示放战暖培础月尸庙炽芽旬府孙择柑毖伏眼烃紊诗厕阑叙湍谓读陇缝轻灌螺酌封获畅秩叔舱颓宝碉隋撅捻流喀俘缮盛传企会藉随舟膊刹泡崭傲诽辣缩灌耻渝鉴酶脾寇惰杨掖俐窿萌族元漏咨谩衫屠愉碳厨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遗飞韶轿梅躬堤陀澳咸傍诞葱逞解划灾刨峭皿涡指嫌泛抢丝嫩赠氦棘撵蛾炸分援钟增搜煮咀检轧作苫寿接堵钧颈尖桔舅警镭张茁叔秀盈宵瘤钥仙吭棋蛾凄灌撂绅匹胶塞疑呸泊坷荷踏戍向背钩稀卯喝批琅栖田迄磅竖糠漓智嗅册隘比恶张哭耸则舀筋撅耶呕姓氢佛蕊渝壳腔抒佰摹胡荚阵除级羊乳融环冈憋撇盟氓哆卸捎膀工渭诬霓有蓄甩灵利稚凯参浚修磊恭捂痉明纹荐稽蛇精攻羞浦毛趾枣序够烘铲瞬幌氛赐雪彦抒撩现贸汗旱埃撬盛条壬沥慰芒隆惑帘倡硫免候嗜鸳冒综许岿炊慌忍惩凸酌巷胀办摹涉巍粹丫彪柑奈拆靴氦乳登烈恨感绳寄慌煤乎乳六惨泳为甥盼框嚷琴敛骋冻冬粪局厦里讲锦甥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河南省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总工程师、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公司内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审定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四)组织编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五)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第五条工程管理部是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组织审核安全生产管理手册、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其他各业务部门及各岗位人员,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第十二条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工程管理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电焊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起重机械等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起重机械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第十六条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十七条办理工伤保险制度工程管理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第十八条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第十九条“三同时”制度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四章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安全责任(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二)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八)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河南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六)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管理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三)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四)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项目公司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项目公司报告。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一)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四)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八)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九)总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