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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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云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有效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第五条各级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第六条驻滇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动提供随军家属就业有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省军区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各级政府制定出台具体优待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有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配套规定明确人员后,按照规定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有关转任手续。第八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有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定向招聘,并按照规定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招聘手续。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随军家属。第九条随军前在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办理;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办理。垂直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积极配合省军区系统做好协调安置工作。第十条驻地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自觉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当年新招录职工5%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对已在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确因企业亏损、改制等情况需要减裁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随军家属;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造成随军家属失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再就业援助范围,优先推荐再就业。第十一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驻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驻滇部队正团职(含相当职级专业技术干部)以上,从事飞行或者船艇等艰苦工作、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驻艰苦边远二类以上地区、因公牺牲或者致残(六级以上)干部的随军家属,以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对象的随军家属,是安置的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优先考虑。驻迪庆州部队,驻地缺少社会就业依托,随军前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现役军人家属,可向随军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武装部申请,纳入当地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统筹安排。第十二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随军家属符合前述第七、第八、第九、第十条安置条件的,每年3月31日前,由驻滇部队各军(师)级单位政治部门将随军家属情况分类统计、审核汇总,将拟由省级单位负责安置或招聘的随军家属名单报省军区政治部,由省军区政治部与省入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将拟由各州、市、县、区负责安置或招聘的随军家属名单分送驻地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由驻地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并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其他未就业随军家属需申请就业安置和就业培训的,由本人填报申请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汇总,每年3月31日前,报驻地县级人民武装部审定后,送驻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安排。第十三条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在安置计划下达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推荐就业1次的;接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未在接收单位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故逾期15天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重新列入安置计划。第十四条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从事微利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项目)的创业贷款,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首次申请贷免扶补,创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且招用我省户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规定,享受1000元--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第十五条驻军较多的州、市、县、区,应当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安排,每年集中举办1—2次专场招聘会,组织用人单位和随军家属双向选择,帮助随军家属就业。对未就业或失业且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优先考虑在公益岗位中予以安置。驻滇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积极依托机关招待所、食堂、营区服务网点和医院、干休所等机构公勤岗位,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有条件的单位,可在营区统一开办服务网点,开设军营超市、餐厅、照相、理发、储蓄、邮政代办等项目,妥善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公布职业训机构信息,并协调组织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好培训有关工作。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可参加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随军家属,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可视情况报销部分或全部学费。第十七条各级政府依据《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免费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援助等服务。通过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第十八条在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省财政按照《驻滇部队干部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发放办法》(政干〔2010〕184号)给予每人每月适当生活补助。补助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批准后,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九条随军家属在就业地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其随军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安排就业工作经费中统筹使用。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考核军分区(警备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参与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硬性指标,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考核办法,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和奖惩机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由当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于每年12月底前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第二十二条驻滇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往我省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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