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讲座主讲: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谢国庆律师2014年9月开篇语《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善待老人就是善待未来的自己。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背景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2025年我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2055年前后达到4.87亿。二是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新法的变化、亮点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可以说是一次全面的修改。新法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法条从50条增加为85条,新增单列“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为三章以突出对老年人优待与帮助,完善敬老与养老,保障老年人获得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变化之处从两个关键词来归纳与老年人关系密切的权益新规:一、优待1、常住本地的外埠老年人与本地老年人同等优待;2、经济困难的城乡老年人同等供养与救助;3、住房保障及危旧房屋改造,老年人优先;4、老年人服务提供优先、服务优惠;5、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迁徙提供条件。二、保障(一)精神上慰藉1、老年节。定于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2、常回家看看。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3、老年人婚姻自由更加保障。新法变化之处(二)生活上照料1、赡养人的责任;2、监护人选择;3、养老机构的责任;4、国家的责任。(三)经济上供养1、赡养人承担、配偶协助;2、老年人财产权益充分保障;3、老年人遗嘱必须保留配偶必要的份额;4、国家责任。老年人如何维权一、二个概念二、八大权利三、四项注意一、老年人维权:二个概念1、老年人的年龄界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2、老年人日老人节(中国):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老年人日(国际):十月一日二、老年人维权:八大权利(一)受赡养权(二)再婚自由权(三)住房财产权(四)继承权(五)不受遗弃和虐待的人身权(六)老年人享有社会关爱的权利(七)老年人应当享受的社会服务(八)老年人有权参与社会发展、享受社会优待、享有宜居环境的权利(一)受赡养权1、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区别赡养,指晚辈人对长辈人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扶养,指平辈人之间在物质生活上的互相扶助。抚养,是指长辈人对晚辈人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上的抚育。(一)老年人享有由子女赡养的权利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15条等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子女不但在经济上要供养父母、帮助父母,而且在生活上也要照料父母,并且在精神上要安慰父母。如果子女只是给付了赡养费,这仅仅是履行了一部分的赡养义务2、子女对生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并且应当对生病的父母予以护理3、子女应该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居到条件低劣的房屋内,对父母自有的房屋,子女还有予以维修的义务链接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疑问解读: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母亲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只要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也就存在,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家不公平”为借口、而拒绝赡养父母;子女也不能以“与父母断绝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等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特别提醒: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一方面对自己的父母负有赡养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有协助丈夫赡养自己公公婆婆的义务。放弃继承权就可不赡养吗?案例:贺大爷夫妇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随贺大爷夫妇生活,小儿子则“倒插门”。小儿子结婚时与父母签订协议:不要父母彩礼,不继承父母遗产,今后也不赡养双亲。后来贺大爷夫妇年老多病且失去劳动能力,加之老伴病情加重住进医院,生活更是苦不堪言。由于大儿子的经济收入也不高,也无法承受昂贵的医疗费用。贺大爷找到小儿子,要求他尽些赡养义务,并负担部分治疗费用,但被小儿子拒绝。无奈之下,贺大爷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小儿子与以不要财物和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与父母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属无效协议。判决小儿子必须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赡养人的范围:一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的内容(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2)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3)精神上慰藉的需求。赡养费的给付标准和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赡养费的给付标准一般结合赡养人收入的20%进行计算,最低不能低于低保补助,最高不能高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赡养费主要由以下六部分组成:(1)穿衣吃饭及日常开支费用,(2)生病治疗费用,(3)生活不能自理的费用,比如护理费,,(4)住房费用,(5)必要保险费用,(6)精神消费支出,比如有线电视费,书报费等。这些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合法吗(1)认为自己放弃继承权的(2)认为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的(3)认为父母当年因为生活困难、犯罪或其他客观条件确实不能抚养自己的(4)认为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5)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6)认为自己是出嫁的女儿不该赡养的(7)认为分家不公不该赡养的(8)认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该赡养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上述理由都是不合法的。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一是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二是父母有经济收入,但是不能免除精神上的赡养义务。三是成年子女对父母再婚的配偶。(二)、再婚自由权1、老年人再婚的主要障碍: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2、老人的婚姻自主权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婚姻法》第三十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3、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4、再婚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继承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5、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护(下附案例)《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案例:老黄由于老伴去世多年,于是在5年前请了同样丧偶的李阿姨做保姆。时间长了,老黄和李阿姨相互感觉也很不错,可要结为夫妻,两人却又顾虑重重。今年年初,老黄带着李阿姨去外地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同意赔偿12万元。这时,老黄的儿子匆匆赶来办理手续,并且要求李阿姨返还收到的赔偿款。而李阿姨却认为,自己照顾了老黄这么多年,老黄的赔偿金应该属于自己的。那么,作为非配偶身份的同居者,李阿姨应该得到这笔钱吗?律师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所以,老黄和李阿姨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原则上双方的财产各自归各自,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因此李阿姨应该返还赔偿款,此赔偿款应作为老黄的遗产由儿女进行继承。关于老年人再婚的法律建议(1)、婚前及婚后财产公证(2)、遗嘱公证(3)、签订双方赡养协议(三)住房财产权一、如何避免子女侵害老年人住房权益侵害形式1、子女出资购买同住老人拥有使用权的住房后,全部占有该住房2、子女私自更改户主及产权人,侵占老年人房产3、子女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经老年人同意后更改户主及产权人,目的达到后,遗弃、虐待老年人。4、子女分配、购买住房后,仍占据老人住房。建议:提高产权意识再婚配偶婚前财产不属共同财产案例:1998年,45岁的杨阿姨带着自己两个年少的孩子和58岁的老李再婚了。去年2月,身体一向健康的老李突然得了癌症,三个月后就撒手人寰了。老李的后事处理完毕后,他的五个儿女和杨阿姨聚在了一起。老李的子女认为,该房是自己亲生母亲在世时和父亲一同购买的,与杨阿姨无关。如果杨阿姨要继续住在这里,可以掏钱买下来。杨阿姨则认为自己和老李是合法夫妻,自己至少应该有一半的房产,而且自己的两个儿子作为老李的继子,也有权分得遗产。那么,这个房子到底该如何分配呢?律师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在老李的前妻去世后,他前妻所拥有的那一半房屋由老李和他的5个子女共同继承,另一半房产则属于老李的个人财产。由于该房屋属于老李的份额是其在再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而非他与杨阿姨的共同财产。因此老李死后,杨阿姨只能和老李的5个亲生子女和两个继子女共8人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属于老李的那份遗产。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二、资助子女购房,如何避免他人分走财产。1、产权尽可能登记在自己名下,2、不能登记在自己名下,(1)、打借条或欠条(2)、赠与协议常见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消费维权专家指出:直接占有老年人的现金、房产、存折、债券、股票、抚恤金等,成为近年来侵占老年人财产的一种趋势。面对“赖账”的不孝晚辈,老年人该如何保护自己?在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75%以上的老年人未向子女要借据,这样就造成子女赖账有恃无恐,老年人的官司因为手中没有借条而取证艰难。老年人对子女应该多一点戒备之心,应该增强对一些借口和欺骗行为的识别能力。借款行为发生时不打借条是老年人的致命弱点,这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