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案号案由告知事项1.为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即使接收人民法语诉讼文书,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本确认书的有关事项。2.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3.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起视为送达之日。4.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需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签字确认。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其效力及于当事人,当事人书面变更送达地址除外。5.送达地址已经确认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可用于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无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再次确认。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代码证号)电话号码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及电话其他联系方式签名确认我已经阅读了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在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期间变更送达地址的,保证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签章)年月日我已经阅读了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在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期间变更送达地址的,保证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签章)年月日法院工作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