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8道路8.0.1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8.0.1.1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8.0.1.2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8.0.1.3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8.0.1.4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8.0.1.5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8.0.1.6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8.0.1.7城市旧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8.0.1.8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的安全便利。8.0.1.9(取消该款)8.0.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8.0.2.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8.0.2.2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8.0.2.3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8.0.2.4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8.0.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8.0.5.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8.0.5.3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8.0.5.5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8.0.5.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