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安心财险)(备-责任保险)[2016](主)016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家政服务内容时,因过失造成第三者(含接受家政服务的对象)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法犯罪、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四)下列财产: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纸、各种收藏品、家禽、家畜、花、树、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格的财产的损失;(五)由于被保险人、第三者自行做出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六条除另有约定外,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额外的限额,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之外另行计算。第七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双方义务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赔偿处理第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事故证明或事故鉴定书、赔偿责任认定文件;(二)损失清单、费用单据和相关支付凭证;(三)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就诊病例、住院病历、检查报告、用药清单;(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本保险条款第三条项下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于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免赔额;(三)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多次事故造成的本保险条款第三条项下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四)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本保险条款第四条项下的法律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内按实际发生额计算赔偿;(五)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多次事故造成的本保险条款第四条项下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争议处理第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日比例计算方式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