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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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苏发〔2009〕7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09年7月24日)医药卫生事业是造福人民的事业,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关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医药卫生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和疾病防治能力不断提高,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建立,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位于全国前列。但从总体上看,医药卫生事─2─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公共卫生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仍较薄弱,医疗保障制度不够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亟待改革,药品生产流通秩序需要进一步规范,群众个人医药费用负担过重的现象比较突出。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突出公益公平,创新体制机制,努力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确保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医疗服务领域改革取得突破。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3─方针,促进医药卫生事业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优先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注重统筹兼顾,协调城乡、区域发展,兼顾各方利益,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深化改革,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真正得到实惠,真正体会到医疗设施改善了、服务质量提高了、寻医就诊方便了、看病费用降低了,有效保障人民健康、增进社会和谐。(二)目标任务。到2011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充分体现,公平性和可及性明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政府免费提供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比较完善,建成城乡15分钟健康服务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参合)率均稳定在95%─4─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实施,个人医药费用负担比例明显降低;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城乡居民平等获得安全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积极进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完善,医疗服务明显改善。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比较科学,运行机制具有活力,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三)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突出公共卫生问题,明确全省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实施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5─年人保健,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等。从2009年起,推进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设;到2011年,60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建档率农村达到60%、城市达到90%,其他人群达到40%以上。(四)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针对影响我省居民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需要,制定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适时充实调整。继续实施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国家免疫规划、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2009年起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35岁至59岁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等项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设立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投入,省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的绩效考核补助力度。(五)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城乡居民均等享有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6─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强化医院依法承担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救治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保健、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机构的设施条件。进一步支持疾病预防控制、应急救治、采供血、健康教育、农村计划生育等机构建设,提升重大疾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之间的协作,探索整合公共卫生服务资源的有效形式,强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实现功能互补、防治互助和中西医并举。(六)明确政府举办公共卫生职责。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水平,2009年全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省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分类分档给予补助。鼓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突出公共卫生问题,在省定项目基础上增加服务内容,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7─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七)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和行政监管,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妇幼保健服务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推进卫生城市、卫生村镇和卫生单位建设。加强公共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率。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八)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建成县乡两级、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政府重点办好县级医院,并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严格核定人员编制;乡镇撤并后的卫生院由当地政府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方便群众就医的原则妥善处置;每个行政村或3-5千人口建成一个村卫生室,推行乡村卫生机构一─8─体化管理。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省辖市及县(市)政府制定和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充分利用现有政府举办的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等资源,发展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城市(含县级市城区和县城镇)原则上按每3-10万人或街道(镇)所辖范围建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九)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县级医院建设,发挥其医疗技术指导中心作用,到2011年每个县至少有一所县级医院达到标准要求,省对经济薄弱地区县级医院建设给予扶持。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标准化卫生室建设,确保乡镇卫生院具备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综合服务能力,村卫生室切实承担起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完成经济薄弱地区700所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10000个村卫生室设备装备任务,省继续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9─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在公共卫生服务、初级诊疗、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到2011年省扶持300个以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套。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每个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有条件的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支出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核─10─定。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对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十一)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严格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宜技术、适宜设备范围和基本药物,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方式,深入乡村和社区主动上门服务,乡镇卫生院要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机构要全面推行全科团队服务和责任医生制度。采取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收费和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十二)建立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制度,每所三级甲等医院与3所县级医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制度,采取临床服务、人员培训、技─11─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制定并实施公立医院支持基层卫生机构发展的考核评估办法。四、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十三)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建立完善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主体,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加快覆盖就业人口,重点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政府对符合国家《就业促进法》和省实施办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用2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对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国家规定明确单位缴费责任,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进一步完─12─善城镇居民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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