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政策解读-伍总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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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政策解读南证期货副总经理伍峻(025-5286-50302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一.中国证监会制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制定《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三.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4•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推进,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国资本市场创新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使参与者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与金融创新产品相适应,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推出股指期货必须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切实落实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与股票、债券相比,股指期货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对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风险教育的同时,通过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与产品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5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理念通过有关制度安排,强化市场监管,督促期货公司审慎选择股指期货投资者,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形成股指期货市场有较强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股指期货基础知识,有相关交易经历的“三有”投资者群体6A.有较强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期货建仓资金往往只占投资者保证金规模的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二留下做“追保”使用。按照目前沪深300指数的点位(3500)计算,一张合约价值约为105万左右,买卖一手大约需要15万资金,如果加上两倍“追保”准备,50万的资金门槛较为恰当。股指期货合约点数每波动1%,持仓合约价值就出现(35X300=)10500元的赢亏.若遭遇一个涨跌停板就出现10.5万的赢亏.7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期货公司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第五条期货公司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8B.有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股指期货具有交易成本低、杠杆倍数高、指令执行速度快等优点,投资者更倾向于在收到市场新信息后,优先在期市调整持仓,也使得股指期货价格对信息的反应更快。市场所期待的合格投资者应当普遍具有较专业分析研究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和较强风险管理意识,投资行为更为理性,可以相对有效减缓股市价格剧烈波动,纠正价值偏差。股指期货在相对理性需求推动下,也能正确反映市场投资价值,引导市场情绪保持客观冷静,避免陷入狂热或恐慌情绪。9•股指期货,对我国大多投资者来说,还是一个新的交易品种,需要一个了解和熟悉的过程.•其次,这个新的交易品种与投资者熟知的股票债券相比,有其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交易规则,杠杆性比较高、专业性比较强,参与者不仅需要具备较好的财务状况,还要熟悉产品特征与交易规则,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投资能力和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最后,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股指期货的本质是一种管理系统性风险的金融工具,应该有特定的投资者群体。10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期货公司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第五条期货公司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11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九条期货公司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交易所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新测试试卷,期货公和证券公司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12C.要有: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13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三节交易经历要求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第十四条投资者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是指以该投资者身份参与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且至前一交易日日终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期货公司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客户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第十五条投资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至少1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14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指标项目指标明细分值得分计分原则一、基本情况≤15分以下两者得分相加计算得分年龄18-22(含)□1限选一栏22-60(含)□1060-70(不含)□1学历硕士及以上□5限选一栏本科□4大专□3大专以下□1二、相关投资经历≤20分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商品期货交易经历□≤20根据交易情况、风控情况等综合评估证券交易经历□≤1015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三、财务状况≤50分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金融类资产30万以下□1限选一栏30万-50万□≤2050万-100万□≤40100万以上□50本人年收入12万以下□1限选一栏12-20万□≤2020-30万□≤4030万以上□50四、诚信状况≤15分个人诚信记录个人信用报告及中期协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信息≤15根据投资者诚信记录综合评定。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总得分16期货公司不得为评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17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境外的相关实践•对客户市场进行细分,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通过相关法令和规章,规范中介机构在销售产品、销售方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行为,在海外某些金融市场已有一定的探索和实践.•海外市场在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对于准确把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内涵,有效构建适合我国现阶段市场特点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都有值得认真借鉴的地方。18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境外的相关实践1、美国证券法关于私募发行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合格自然人客户的标准主要是净资产和收入:自然人必须拥有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或者最近两年所得平均超过20万美元或者与配偶最近两年总收入平均超过30万美元.19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境外的相关实践2、日本《金融工具交易法》与《商品交易法》中的适合性原则规定(一)禁止劝诱的客户(1)认定为未成年、成年丧劳者、被保护人、精神障碍者、精神缺陷者及痴呆症状的人;(2)受最低生活保障法保护的家庭成员;(3)对破产且不得复权的人;(4)对借款来交易商品期货的人;(二)应谨慎劝诱的客户(1)依靠工资所得等定期所得以外的所得,包括养老金、退休金、保险金等来维持生计者。(2)年薪不到500万日元以上者;(3)交易保证金超过投资可能资金额的投资者;(4)75岁以上的老年人。20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境外的相关实践3.台湾期货交易法规定投资者实力与期货产品相适应原则我国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法”主要是在法律层面作了原则性的要求,规定了投资者经济实力与其投资期货产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台湾地区的期货商受托从事期货交易时,应评估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之能力,如经评估其信用状况及财力有逾越其从事期货交易能力者,除提供适当之担保外,应拒绝其委托。21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境外的相关实践总结境外市场的实践,可以发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境外金融业的常态.一般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是金融产品的参与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包括资金和个人素质;第二是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时应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对象,应承担对投资者进行资质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责任。这些制度虽然称谓有差异,有的称合格投资者制度,有的称投资者适当性(适合性)制度,但它们的设计理念都是根据投资者的不同而设定差异化的保护水平,都是为了保护投资者而存在的。22境内其他金融领域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计•在境内,其他金融领域如基金、银行、信托等也对不同档次、类型的产品,设立了一定的投资者资格标准。目前,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信托计划等均有合格投资者的制度设计。1、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引中的规定和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证券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引》。指引要求基金销售机构贯彻销售适当性原则,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23境内其他金融领域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计基金领域的合格投资者设计还反映在对待机构投资者方面国内近年来相继推出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资格标准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24境内其他金融领域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计2、信托计划中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计划中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信托计划中的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25境内其他金融领域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计3、银行业的“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银监会要求各商业银行建立客户评估机制,切实做好客户评估工作。商业银行在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前,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经验、风险偏好等情况,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同时,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书,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对于与股票相关或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尤其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止错误销售。26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境外市场以及我国金融行业的其他领域如银行、信托等都有类似的实践。这些实践都规定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同时要求金融机构承担评估投资者资质的职责。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在借鉴这些类似实践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基本功能,以及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形成的一套既可行又合理的规则制度。27•在市场发展初期,在许多中小投资者还不十分清楚股指期货的产品特点,以及对参与交易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都可能不太清楚的情况下,中介机构责无旁贷,必须承担应有的社会职责,认真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避免由于投资者混淆金融产品特征,盲目入市导致爆炒创新产品的现象。•在这个过程中,有必要将那些尚未具备与股指期货产品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缺乏股指期货基本知识准备的投资者,隔离在市场之外。•这样做,并不是对那些投资者的不公,而是要将那些不适合参与股指期货市场的投资者保护起来,做到让这些投资者远离不能承受之风险。这是一项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程,是构建投资者保护机制的重要步骤。28在我国股指期货推出初期设置较高的准入制度•有利于控制市场规模和规避过度投机风险,这也符合股指期货平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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