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河北省森林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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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森林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凡生长和管理正常且权属清晰的商品林、公益林,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林木”):(一)生长和管理正常;(二)种植品种符合国家林业部门规定,且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三)拥有国家颁布的林权证,或林产权属清晰的;(四)生长地点非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堤外地、行洪区、蓄洪垸。第三条下列林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花卉、苗木;(二)已经采伐的,或在运输途中的,或移至保险地址以外的林木;(三)与农作物间种、套种的林木;(四)林产权属不清、标的地址或坐落边际不明的林木;(五)其他不符合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的林木。2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暴雨、暴风、台风、冰雹;(三)洪水、旱灾、泥石流;(四)霜冻、暴雪、雨凇;(五)病虫害、鼠害。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二)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三)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及保险林木以外的财产损失;(二)保险地址内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3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林木的;(四)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八条保险林木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河北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执行,其中公益林每亩保险金额为600元,商品林每亩保险金额为800元。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第九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费第十条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4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5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林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同时,投保人须如实提供保险林木基本情况。投保人是单位的,须同时提供投保林木的基本林相图,并在图上标出四至和明显地标物。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其自负部分的保险费。投保人自负部分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林木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6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林木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林木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保险林木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7(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三)林业、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事故证明材料;(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林木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8赔偿金额。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七条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1-免赔率)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第二十八条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请有关专家鉴定,或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的保险林木实际种植面积。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9若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三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二条保险林木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第三十三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10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将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保险人均不得因保险林木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八条保险林木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11释义第三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二)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三)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暴风。(四)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五)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六)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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