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所涉及到的保险合同由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承保分户清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从事林业生产的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业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可以由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业企业自行投保,也可以由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林农投保。保险标的第三条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公益林,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林木”)。第四条下列林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花圃地、苗圃地林木;(二)行洪区内的林木。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旱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病虫鼠兔害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烧毁、死亡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四)地震、地陷;(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保险人查勘前,被保险人自行毁掉保险林木或改种其他的,保险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查勘的除外。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因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以及保险林木以外的财产损失;(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第八条保险林木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确定,包括整地、苗木、栽植、施肥、管护、抚育等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依此标准确定的不同品种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率、保险费见下表:品种保险金额(元/亩)费率(‰)保险费(元/亩)公益林乔木林地50042灌木林地30041.2商品林乔木林地60042.4灌木林30041.2地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面积为准。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条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审核确认保险林木的投保面积。本保险合同一经生效,保险人不得以保险林木不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条件而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赔偿。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对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赔偿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章节中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二条由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林农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分户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人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及其保险凭证。保险单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主要合同内容。由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林农投保的商品林,保险人应当将保险凭证及时发放到户。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出现保险林木转让等情形,导致保险林木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的通知后,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及时为被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第十六条保险人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除无法进入灾害现场的情形外,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林木的受损情况。保险人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林木残余价值的权利。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林木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由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林农投保的商品林,保险人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第十七条保险人应在查勘时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应提供的索赔资料或发放索赔资料清单。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八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林木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林农投保的商品林,理赔分户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人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第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对于以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林农投保的商品林,应当按照理赔分户清单直赔到户。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保险人自收到索赔通知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林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如实提供保险林木基本情况和生产技术管理的资料,包括林地所有者提供的投保林木的小班图,所在地一定比例的平面图,并在图上标出主要树种、树龄、郁闭度、四至和明显地物标。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林业管理方面的规定,搞好保险林木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林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林业部门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林木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林木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第二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出现保险林木转让等情形,导致保险林木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通知保险人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林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九条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每次保险事故免赔林木损失面积的2%。第三十条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1-2%)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下的损失率按以下标准确定:(一)森林火灾或因扑救森林火灾造成保险林木受害,其损失率按100%计算。(二)林业有害生物导致保险林木灾害,林木受灾达到中度、重度以上,其损失率分别按5%、10%计算;如发生林业检疫性灾害,林木必须清理的,其损失率按100%计算。第三十二条保险林木受损且损失程度达到下列程度的,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一)幼龄林和中龄林因暴雨、暴风、沙尘暴、洪水、泥石流、冰雹使树干主梢折断,近成过熟林主干从地面2/3高处以下劈裂或折断,树木被淹死、流失、掩埋,树木倒伏倾斜30度以上无法正常生长的。(二)幼龄林和中龄林树干主梢被冻死或受冻影响生长发育,幼龄林和中龄林因霜冻、暴雪使主干主梢折断、近成过熟林主干从地面2/3高处以下劈裂或折断,树木倒伏倾斜30度以上无法正常生长的。(三)因干旱使乔木主干从地面2/3高处以下干枯或死亡的。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无法区分保险林木与非保险林木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保险林木实际种植面积。第三十四条保险林木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因标的灭失即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五条保险林木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第三十七条保险人、被保险人共同为查明和确定保险灾害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三十八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款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三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第四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