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制教育目录第一讲知法懂法、明确责任…………………(2-12)第二讲学法用法、从我做起………………(13-24)第三讲守法护法、预防犯罪…………………(25-38)第四讲保护自己、远离侵害…………………(39-52)第五讲远离毒品、关爱未来……………………(53-66)第六讲自控节制、善用网络…………………(67-79)附1:点一盏心灯——如何当一名法制副校长……………(80-87)附2:案例精选…………………………………(88-101)第一讲知法懂法明确责任同学们:大家好!今天很高兴能和同学们在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律知识的学习。先讲一个案例:2000年9月的一天,双江县某中学初三年级的小文与同班的小琴因一个吃饭的盘子发生争执,小文打了小琴一巴掌,小琴告诉了老师,当天下午课间休息时,小文突然从课桌里拿出一把偷来的菜刀,疯狂地向小琴身上砍了十余刀,致使小琴身受重伤,终身残疾,小文因此被判刑12年。一件区区小事,一个小小盘子,残害了一位16岁花季少女的青春,毁灭了一位14岁青春少年的前程,对此,我们不仅要发出一个疑问:惨剧的发生何以如此容易?近年来,我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偷盗、抢劫、抢夺、伤害等恶性暴力犯罪和群殴、寻衅滋事等流氓恶势力违法行为屡屡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至2004年6月,我市警方就抓获涉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1570名。触目惊心的数字告诉我们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违法犯罪正威胁着每一个拥有灿烂明天的未成年人。对于在校的同学们来说,学生时期,是学习知识、认识社会、增长才能的时期。这个时期是同学们逐渐开始追求理想、认识人生、认识社会、确定自己奋斗目标的时期。然而有的同学却没有珍惜自己阳光灿烂的青春年华,因为受到社会上不良思想和消极因素的影响,抛弃了美好的学校生活,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他们由于不学法、不懂法,所以目无法纪、为所欲为,或凶残暴戾,动辄持刀伤人,不计后果;或结伙成帮,拦路抢劫,寻衅滋事;或贪图钱财,撬锁入室,盗窃财物;或寻求刺激,吃喝嫖赌,胡作非为。这些同学给许多家庭带来了灾难,给整个社会造成了危害,也给自身和家庭带来了痛苦。所以,同学们要认真学习和遵守法律,了解人生与法律的关系,了解法律在生活中发挥作用的规则,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知法从学法开始。一、独角兽与正义女神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有个关于法律起源的神奇传说,4000年前的尧帝时期,有一头名叫獬豸(xiezhi)的神兽,样子长得似羊非羊,似鹿非鹿,因其头上长着一只尖尖的角,故又俗称独角兽。这头名叫獬豸的神兽,怒目圆睁,能够分辨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处死的人用角抵死,令违法者不寒而栗。因此,独角兽自古以来,就被视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是驱害避邪的吉祥瑞物。在春秋战国时期,一天齐宣王问艾子道:“听说古时候有一种动物叫独角兽,你听说过吗?”艾子答道:“尧做皇帝时,确实有一头猛兽叫独角兽,饲养在宫廷里,它能分辨好坏,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进肚子。”艾子停了停,接着无限感慨地说道:“如果今天朝廷里还有这种猛兽的话,我想它不用再寻找其它的食物了!”意思是指齐宣王身边有许多坏人,应该受到独角兽的惩罚。此后的2000多年里,独角兽受到了中国古代执法者的顶礼膜拜,被尊称为“任法兽”,还发明了一种用独角兽命名的“官帽”,汉代称为“法冠”。根据《后汉书·舆服志下》的记载,当时问案决狱的衙门里,门口蹲着两只独角兽,墙上画着独角兽,执法者戴着高高“铁柱”式造型的“法冠”,并谦称自己为独角兽的代言人。直到今天,在一些政法单位的门口和法律刊物上,我们仍能见到独角兽威风凛凛的身影,它是中国法律的历史起源和文化图腾。奇妙的是,在古代西方的神话传说中,也存在着“独角兽”的踪影。西方人眼中的“独角兽”外表像马,浑身雪白,性情温顺,额头上有一只美丽的独角,它代表着人类最高的理想、幸福和美满。传说最早出现“独角兽”的地方是古代两河流域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为了寻找现实中的“独角兽”,许多欧洲人找遍了西方大陆,最后他们认为,“独角兽”在西方已经绝迹,它可能还生活在东方某个奇异的国度。当年马可·波罗游历中国时,一直在寻觅着独角兽的踪迹,结果当然是一无所获。只是他在回国的途中,在爪哇岛附近看到了一只生活在水中的“独角兽”。这种动物后来经过考证,就是今天的独角动物“犀牛”。让我们告别神秘的“独角兽”,走进西方神话中的法律起源。在古希腊神话中,有一位左手拿天平,右手持长剑,眼睛用布巾蒙着的美丽女神,名叫阿斯特赖亚,她就是掌管公平的正义女神。女神手中的宝剑象征惩恶扬善,天平象征公平裁判,蒙眼布则象征不受任何利益诱惑和个人情感影响。传说她六亲不认,大公无私,凡事一律按照天平公平称量,对于不公平、不正义的人和事,挥剑便砍,是社会正义的化身。在古希腊传说中,人类诞生的远古时期称为“黄金时代”。那时气候暖和,既不需住房,也不必穿衣,更不需要耕作,大地的收获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众神与人类一同在人间幸福地生活。“黄金时代”结束后,世界有了寒暑四季,人们不得不盖房子、做衣服、耕种田地,同时出现了强者欺侮弱者,富人压榨穷人。众神嫌恶人类的相互争斗,便离开人间搬到天上。只有正义女神阿斯特赖亚仍然相信人类,她独自留在人间,热心讲授和传播正义之道,这就是“白银时代”。到了“青铜时代”,人类开始说谎,出现了战争,暴力、竞争和饥饿使公平和正义不断受到践踏和奴役。阿斯特赖亚终于不堪忍受,离开人类,回到了天上。在晴朗的夜空中,室女星座就是正义女神阿斯特赖亚的形象,而她使用的天秤也在室女座附近找到自己的位置,叫天秤星座。在西方世界中,正义女神就是法律的起源和化身。独角兽背负着正义女神,带着法律的尊严和荣耀,消失在茫茫的历史长河之中。然而透过人类童年时法律起源的传说,我们理解了人类延续数千年的一个社会理想,那就是建立公平、正义和秩序的法制社会。二、兔子的法律故事在2000多年前的战国时代,秦国丞相商鞅对弟子讲了一个兔子的法律故事。他说:“野兔奔跑,百人追赶,不是因为野兔可以分为一百份,而是因为‘兔子的主人是谁?’说不清楚,而卖兔子的人充满集市,盗贼不敢动手,是因为兔子已经有了‘主人’。所以,如果法律不讲兔子是谁的,别说一般人,就像尧、舜、禹、汤那样的圣人,也会像奔马一样追着兔子跑。”商鞅讲的这个故事,揭示了法律的基本含义:“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定”就是制定规则。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绳墨,不知曲直。民国初年,著名学者梁漱溟说过一段话:“法律这东西怎么讲?它就是要把这个权那个权规划订定明白。比如说:我能如何,你能如何,我不能如何,你不能如何,把这些弄明白,划分得清清楚楚,这便是法律。有了法律,彼此之间再有什么交涉,有什么纠纷冲突,便一概归法律解决了……”我们知道,国家和社会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父亲、母亲和孩子构成了家庭,无数的家庭组成了社会。国家也包括许多方面,有县、市、省等行政区域,有社会团体、企业、公司等社会组织,如此复杂的社会系统如何保持稳定高效的运转呢?这就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要有统一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不然的话,人人随心所欲,个个各行其道,正常的社会秩序就不能维持,国家和社会就会崩溃。正因为如此,在任何国家和阶级社会里,掌握政权的社会管理者(统治阶级),都必然要按照社会管理的要求,制定一些规章制度,规定公民“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可以怎么做,不可以怎么做”。“分”,就是给予名分。“这是我的兔子。”理直气壮地表明了我对兔子的所有权,也暗示其他人“请别打我的兔子的主意”。可以说“分”,赋予了“兔子主人”权利和义务。简单地说,法律上的权利就是“我可以做什么、我能够做什么”,义务就是“我必须做什么、我应该做什么”。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确认并予以保障的,是法律的内容。当人们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请求国家予以保护。同样,负有义务的人如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国家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这就是说“权力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止”,就是强力制止。兔子有了“主人”之后,如果有人还要去“追赶”它,还要去“侵犯”它,这时就该官府出面,刑罚伺候了。这就是法律的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问题。因为在任何社会里,总会有一部分人不遵守法律,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让社会和国家保持正常运转,必须采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法律的实施,也就是采取不同的形式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经济和刑罚的制裁。“争”,就是裁决争端。“兔子的名分”定下来后,还要有个裁决机制在那里发挥作用,以防止人人都跳出来说:“这只兔子是我的。”为了解决纠纷,裁决争端,产生了法官和法庭,产生了军队、警察和监狱。在这个“兔子与法律”的故事中,中国古人用他们特有的智慧,告诉了我们现代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含义:法律是行为的规则,是非曲直的尺度,定分止争的标准,是人间万象各就各位各得其所的规矩绳墨。三、未成年人的年龄与责任在法律意义上,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常用“童年”、“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四个概念进行划分。“童年”,是指已满3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青少年”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理论上认识统一的年龄是年满14周岁至25周岁,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但重点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思想的成熟程度不同,对是非曲直的判断能力不同,因而法律也就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1、公民政治权利中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也是实现当家做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从生理、心理两方面考虑,我国《宪法》规定以18周岁为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标准,不满18周岁的公民是不能享有此项权利。2、刑事责任中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我国《刑法》对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划分了三个标准:一是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由于年幼无知,身心发育均不成熟,因而他们实施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也就不存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二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三是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罪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不适用死刑。3、民事法律责任中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根据公民是否能独立地、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是否具有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阶段。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虽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但智力发展、社会生活经验还不够,不能完全辨别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法律把他们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允许他们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购买学习、生活用品等行为,但不能独立进行重大的民事活动,如购买生产资料、签订重要经济合同等活动,涉及未成年人的此类民事活动应由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无效。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阶段。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为他们的年龄太小,不能进行有目的、有意识的法律行为。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不承认他们有行为能力,他们所需要进行的民事行为,由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行。四、未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我国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规定了广泛权利,并为其权利的行使创造了充分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