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调查目的与任务第二节调查范围和内容第三节调查会议制度第四节调查间隔期第五节调查承担单位资质第六节调查情况汇报第七节调查成果管理第八节新技术、新方法应用第九节工作程序第一节调查目的与任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总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为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为了统一全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标准,规范调查技术要求,依据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规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和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和评价森林资源和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其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生态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经营单位科学经营森林的重要依据。第二节调查范围和内容一、调查对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的调查对象为森林资源。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地、林木以及依托森林、林地、林木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微生物。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对森林、林地、林木进行调查,其次对林区内野生动物、植物及其生存环境进行调查。二、调查范围㈠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本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㈡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地、林木。㈡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森林土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虫害调查5.森林火灾调查;6.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7.生物量调查;8.湿地资源调查;9.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森林生态因子调查;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15.其它专项调查第三节调查会议制度一、调查会议制度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二、第一次调查会议调查前,开展规划设计调查的经营单位由该单位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召集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经费,讨论、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会后,调查单位将审定通过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三、第二次调查会议调查结束后,经营单位由该单位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规划设计调查成果进行审定。第四节调查间隔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间隔期一般为10年。在间隔期内可根据需要重新调查或进行补充调查。第五节调查承担单位资质㈠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完成。对非持证单位完成的调查成果,森林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承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㈡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面积10万公顷以上或者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基地1万公顷以上的单位,应由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㈢其它单位的调查可由具有丙级或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㈣外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我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任务时,必须报请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调查工作,调查成果不予承认。第六节调查情况汇报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各单位于每年11月底将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情况进行汇总,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第七节调查成果管理一、调查成果的审批调查成果经第二次调查会议审核通过,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使用。二、森林资源建档和成果存档调查单位应指定专职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根据调查成果资料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并对所有的成果、资料、原始卡片、图面资料及电子文档等全部整理,归档保存。三、调查成果的管理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技术成果,服务于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管理和规划设计及国家重点工程规划和区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和泄露。确需对外提供时,必须由经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有偿使用,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节新技术、新方法应用采用本规定之外的调查新技术、新方法时,调查承担单位应事先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调查中应用。使用新技术、新方法调查的成果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九节工作程序㈠凡进行二类调查的单位,必须在前一年制定计划,逐级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㈡调查单位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委托书,自行或委托调查承担单位编制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经第一次调查会议讨论通过,逐级报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审核后,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㈢调查单位根据批准的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和本《规定》,结合调查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或委托调查承担单位编制补充规定或细则,逐级报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㈣调查承担单位组织调查队伍,经过技术培训后,进入调查地区进行外业调查。㈤外业调查结束后,由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与调查单位组织质量检查验收组,对外业调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转入内业工作,否则必须进行返工直至合格为止。㈥调查承担单位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内业统计、计算,编制资源统计表、调查报告,绘制林相图和森林分布图。㈦内业工作全部完成后,召开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成果进行审定。㈧调查成果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省直单位直接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一节地类第二节森林(林地)类别第三节林种第四节树种(组)、优势树种(组)与树种组成第五节龄级、龄组、生长期、竹度第六节立地因子第七节其它标准第一节地类一、分类系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土地类型分为林地和非林地两大类,详见表2-1。表2-1土地分类系统表纯林乔木林混交林有林地竹林疏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灌木林地其它灌木林未成林造林地未成林地未成林封育地苗圃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无立木林地其它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宜林地其它宜林地林地辅助生产用地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工矿建设用地城乡居民建设用地交通建设用地非林地建设用地其它用地二、技术标准㈠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和辅助生产林地八类。1.有林地:连续面积大于0.067公顷、郁闭度0.20以上(含0.20)、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竹林。郁闭度虽未达到0.20以上,但生长稳定、分布均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划为有林地:人工造林到成林年限(见表2-2)时,保存率达到80%(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为65%)以上;飞播造林到成林年限(见表2-2)时,成效调查有苗(林)面积占宜播面积21%以上且单位宜播面积的苗木株数在1050株/公顷以上;采用大苗栽植(胸径大于起测径级5厘米)、造林密度750株/公顷以上,次年造林成活率85%以上的造林地。表2-2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单位:年注: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上地区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营造方式乔木灌木乔木灌木封山育林5-104-68-155-8飞播造林5-85-77-105-7直播4-83-64-104-8人工造林植苗、分殖2-62-53-83-6⑴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其中,乔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米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米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米时按片林调查。林带面积计算公式:林带面积(公顷)=[(行数-1)×行距(米)+4]×长度(米)÷10000乔木林分为纯林和混交林:①纯林: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65%以上的乔木林地。②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不到65%的乔木林地。⑵竹林:附着有胸径2厘米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大于0.067公顷、郁闭度0.10—0.19之间的林地。郁闭度虽未达到0.10—0.19,但人工造林到成林年限或飞机播种到成林年限(见表2-2)后,保存株数生长稳定、分布均匀,大于合理造林或成林株数的41%、小于80%(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为65%)的人工或飞播造林地也可划为疏林地。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大于0.067公顷、覆盖度在30%(含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米;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米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人工造林到成林年限(见表2-2)后覆盖度虽未达到30%以上,但分布均匀、生长稳定,保存株数达到合理造林株数80%(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为65%)以上的也可划为灌木林地。(1)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①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县(市、区)(详见表2-3)的灌木林。②乔木分布上限:祁连山3200米,甘南山地3500米,秦岭北坡和其它山脉(山系)3300米以上分布的灌木林。③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和干热(干旱)河谷区。具体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④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2)其它灌木林: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表2-3年均400毫米以下县(市、区)名单市(州)县(市、区)嘉峪关市酒泉市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金塔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安西县张掖市甘州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民乐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武威市凉州区民勤县古浪县金昌市金川区永昌县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景泰县会宁县定西市安定区通渭县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4.未成林地:包括未成林造林地和未成林封育地。(1)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扦插、穴播或条播、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见表2-2),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人工造林当年造林成活率85%以上或保存率80%以上(年均等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当年造林成活率70%以上或保存率65%以上);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公顷以上或飞播治沙后成苗2500株/公顷以上。(2)未成林封育地: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见表2-2),天然林更新等级达到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6.无立木林地⑴采伐迹地:采伐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⑵火烧迹地:火灾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⑶其它无立木林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林地;②造林更新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③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具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保留的土地。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1)宜林荒山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