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汽车保险与理赔6.1汽车保险概述6.2汽车事故理赔6.3交通事故现场查勘技术大连白癜风医院汽车保险概述6.1.1保险的概念所谓保险,是以合理计算的风险分摊金为基础,集合多数对同等风险有取得保障需要的人,建立集中的专用基金,对约定灾害事故发生所致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进行补偿(或给付)的合同行为。这一定义包含四个方面的意思:①保险是以保障经济安定为目的的补偿机制,以经济损失为前提条件。②保险是以多数经济单位或个人的互助共济关系为必要条件。③保险的分摊金,即保险费是根据一定的数理技术合理计算出来的。④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下一页返回6.1汽车保险概述6.1.2保险的作用保险的作用是保险职能在具体工作中的表现,不同的社会形态和历史时期,保险的职能表现有所不同,因此它的作用也有所不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经济活动已经渗透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保险的作用日益广泛,实际效果日趋显著。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2.有利于社会的稳定3.有利于增强社会防灾防损意识,减少灾害损失4.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上一页下一页返回6.1汽车保险概述6.1.3汽车保险及其特点1.汽车保险的概念汽车保险是以保险汽车的损失,或者以保险汽车的所有人,或者驾驶员因驾驶保险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负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汽车保险包括以下几层含义:①它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②它是一种合同行为。③它是一种权利义务行为。④它是一种以合同约定的、以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的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行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6.1汽车保险概述2.汽车保险的特点(1)保险对象具有广泛性和差异性的特点(2)保险标的具有可流动性的特点(3)具有出险频率高的特点(4)条款和费率的管理具有刚性特点上一页下一页返回6.1汽车保险概述3.汽车保险的种类(1)交强险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上一页下一页返回6.1汽车保险概述(2)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承保的汽车,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致的毁损灭失予以赔偿的保险。由于涉及保险汽车的意外事故很多,各国为打一大对被保险人的保障,一般提供综合保险。针对一些损失频率很高的危险事故,有时会被列为独立险种。如美国和日本的车辆损失险,包括碰撞损失险和汽车综合损失险(非碰撞损失险),全车盗险包括在汽车综合损失险内。我国由于机动车盗抢现象较为严重,发生频率很高,所以将全车盗抢险作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单独列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6.1汽车保险概述(3)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法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由于汽车的第三者损失对象既有人身伤亡又有财产损失,所以汽车责任保险又分为第三者伤害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汽车责任险有代替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特点,是为无辜的受害者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于以过失主义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一般遵循“无过失就无责任,无损害就无赔偿”的原则,所以当被保险人负有过失责任,或者第三者有由过失直接造成的损害发生时,保险人才能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上一页下一页返回6.1汽车保险概述(4)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另外,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6.1汽车保险概述(5)附加险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与汽车有关的其他风险的保障要求,保险人常提供附加险供被保险人选择。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必须在购买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根据被保险人的意愿选择性地投保。以A条款家庭自用车产品体系为例,人保财险提供了玻璃单独破碎险、盗抢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可选免赔额特约险、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险、更换轮胎服务特约险等附加险供被保险人选择。商业保险条款主险和附加险关系见表6-1。上一页下一页返回6.1汽车保险概述6.1.4汽车保险投保实务所谓投保,就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请求签订保险合同的意愿。因保险合同的要约一般要求为书面形式,所以汽车保险的投保需要填写投保单。1.投保单的性质投保单也称要约保单,经投保人如实填写后交付保险人,成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份重要单证,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进行要约的证明,是确定保险合同内容的依据。投保单原则上应载明订立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主要条款,投保单经过保险人审核、接受,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6.1汽车保险概述2.投保单内容填写的基本要求(1)告知投保时,保险人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其告知内容主要包括: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向投保人告知保险险种的保障范围,特别要明示责任免除及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款内容。②对车辆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解释产生异议时,特别是对保险责任免除部分的异议,应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给予明确说明。当保险条款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地明确说明。上一页下一页返回6.1汽车保险概述③应主动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尤其对涉及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承保时的特别约定、可能的费率变化等情况要如实告知,不能为了争取保险业务故意误导投保人。④对于摩托车与拖拉机保险,应向投保人解释采用定额保单与采用普通保单承保的不同之处。(2)车辆检验各保险公司对此规定不一,有的将车辆检验过程与投保单填写工作同时进行,属于承保阶段的实务。有的则将其放在核保阶段与查验车辆一起进行①车辆行驶证检验。投保时,应检验车辆行驶证或临时牌照是否与投保标的相符,车辆是否为已经办理有效年检的合格车辆,核实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和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6.1汽车保险概述②车辆检验。投保时要重点检验下述车辆:首次投保的车辆;未按期续保的车辆;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又申请加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申请增加投保附加险,如盗抢险、自燃损失险及玻璃单独破碎险;使用年限较长且接近报废年限的车辆;特种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修复的车辆3.投保单的填写投保单的内容包括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基本情况;保险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情况;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投保业务人员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如果投保车辆较多,投保单容纳不下,则应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附表》。填写时,应字迹清楚,如应更改,需要投保人或其代表人在更正处签章。保险单的填写要求如下:上一页下一页返回6.1汽车保险概述(1)投保人的基本情况投保人是任何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当事人。如果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即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除了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外,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投保人应当在投保单上填写自己的姓名,以便保险人核实其资格,避免出现保险纠纷。一方面,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即受保障的人;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必须是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此,投保单上必须注明被保险人的姓名。上一页下一页返回6.1汽车保险概述(2)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投保单上需要填写被保险人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及联系人,以便于联系和作为确定保险费率的参考因素。首先,保险人接到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后需要进行核保。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客户调研自身的服务质量或通知被保险人有关信息。为便于及时联系,需要填写被保险人的准确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及联系人等信息。其次,不同地区的汽车保有量、道路状况都不尽相同,危险因素也不一样,这是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上一页下一页返回6.1汽车保险概述(3)驾驶员的基本情况投保单需要提供驾驶员的基本情况,如驾驶员的住址、性别、年龄与婚姻状况、驾龄、违章情况等,这是确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4)保险汽车的基本情况①保险汽车有关资料。投保单要求说明保险汽车的有关情况,一般包括号牌号码、厂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座位/吨位、车辆特征(车门数、颜色)等内容。我国汽车保险的投保单要提供车辆的号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座位/吨位、车辆颜色、初次登记年月等信息。上一页下一页返回6.1汽车保险概述车辆价值对保险费影响较大,所以较为详细的保险汽车有关资料,可以帮助保险人核实保险汽车的价值和确定保险金额的多少。如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同类型的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显然,提供上述保险汽车的基本资料为保险人核保提供了依据。②汽车的所有与使用情况。上一页下一页返回6.1汽车保险概述(5)投保险种与保险期限①车辆险中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车上座位和车上货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在投保单上,需要选择投保险种,填写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这是保险人在核保时确定保险费的基本依据。②保险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在美国,一般情况下规定保险期限为半年,除了一次交清保险费外,也可以采用按月交付。在我国规定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上一页下一页返回6.1汽车保险概述(6)投保人签章投保单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名认可方能生效。其主要作用为:①提供保险凭证所需要的信息。投保人签章就视同其确认了投保单上所提供的信息,保险人在签发保险证和保险单时,可以依据这些信息填写。②便于保险人核保。保险人核保时,需要甄别承担风险和确定保险适合的条款。只有投保人签章后,才能确认投保单所提供的信息,便于投保人核保。③获得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信息的确认。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后,保险人受理同意,投保单就构成保险合同的要件。如果核保后所填信息没有变化,保险人据此认为投保人已经确认了保险合同的信息。上一页下一页返回6.1汽车保险概述4.投保人在进行投保时需注意的事项(1)合理选择一家保险公司(2)合理选择保险代理人(3)了解汽车保险的内容(4)根据实际需要购买(5)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的其他注意事项①对保险重要单证的使用和保管。②如实告知义务。③及时交纳保险费。④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⑤投诉。上一页返回6.2汽车事故理赔汽车事故理赔是指保险汽车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解决保险赔偿问题的过程。理赔工作是保险政策和作用的重要体现,是保险人执行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义务,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体现。保险的优越性及保险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理赔工作来实现的。6.2.1汽车保险理赔的意义及原则1.汽车保险理赔的意义理赔是在现实生活中使用非常广泛的词语。从广义上而言,理赔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按一定的依据(法律、政策、规章和习惯等)对另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和过程。下一页返回6.2汽车事故理赔汽车保险理赔除了具有一般经济补偿的特性外,还有其特定的内涵。汽车保险理赔是指汽车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事故,即车祸发生后,当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报案索赔报告时,按保险合同履行损失补偿的义务。汽车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最后一道环节,做好汽车保险理赔工作,对于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