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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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李洪峰北京三星九千认证中心Page2Page3◆建筑施工领域贯彻ISO9000标准回顾20世纪90年代初,为适应我国工程建设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变,规范企业质量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特别是施工企业开始贯彻执行ISO9000族标准。但由于以下原因:(1)ISO9000族标准是以制造业为基础产生的,虽然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可以适用于各种行业,但与国内建设行业管理特点相比,在管理语言、管理模式与管理方法等方面明显存在较大差异;(2)过分强调程序,记录对体系有效性判断的作用;(3)审核组、审核员专业能力差,造成审核结论与实际质量控制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广泛造成贯标工作“两层皮”现象,给企业管理带来不少负担。Page4为推动这项工作在建筑行业全面、深入展开,国家建设部组织行业专家针对94版ISO9000标准,先后出台了两版《建筑企业贯彻GB/T19000-ISO9000标准实施细则》。2001年7月针对2000版ISO9001标准国家建设部与国家认可委又共同编制、发布了《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专业应用指南——建设工程施工》。上述文件的出台,为企业贯彻这一国际标准及时提供了准确、权威指导,提高了企业贯标的积极性及有效性。◆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国家建设部在2002年召开的“全国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制订一个关于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标准,通过对ISO9000族标准的本土化、行业化转换,适合国内施工企业的管理模式及特点,逐步提高认证有效性,消除“两张皮”的现象,使认证得到社会、顾客和获证组织的认可。本《规范》在列入《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坟墓》后,建设部组织相关专家历经六年,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基础上,于2007年10月23日紧建设部令第725号公告的形式正式发布,并于2008年3月1日实施。同时,建设部在2006年还颁布了GB/T50379《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和GB/T50380《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特点颁布《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其目的就是通过推动施工企业全面实施本《规范》,进一步强化和落实质量责任,提高企业自律和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作为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第一个管理性规范,具有先进性、指导性、灵活性等特点,具体表现在:《规范》的基本思想与ISO9000系列标准保持一致,在内容上全面涵盖了ISO9001标准的要求《规范》在条文结构安排上充分体现了施工企业管理活动特点,突出了过程方法和PDCA思想结合施工行业管理特点,《规范》在ISO9001标准基础上又提出了诸多进一步要求《规范》本土化、行业化特点突出,语言简洁明了,便于企业贯彻实施《规范》与我国施工行业现行管理模式保持一致,施工企业在贯彻时不仅不会增加负担,反而因减少了由于企业对ISO9000标准的误解产生的形式化操作,而减轻负担本土化既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中国建筑业的特点;专业化既在建立、保持和实施管理体系时紧紧与建筑产品实现过程相适应;不仅是对企业的要求,也是对认证机构和审核过程的要求;施工企业在贯彻《规范》时,应系统的理解规范的各个条款和要求之间的联系,避免出现贯彻9000标准时出现的问题(条款,部门分割过程),并结合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全面系统的贯彻实施;《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的主管部门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建筑,满足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工作专业性强的需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2010年第21号令的形式联合发文,要求各认证机构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时,应当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双标认证审核活动。另外,《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除了应用于认证机构的审核活动外,也是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之一。是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大法,是其他所有法的母亲。基本法律:《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一般法律:《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等国务院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城市人大颁布的在本辖区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筑业安全卫生条约》1、总则2、术语3、质量管理基本要求4、组织机构和职责5、人力资源管理6、施工机具管理7、投标及合同管理8、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9、分包管理10、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11、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12、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13、质量信息和质量管理改进1、范围2、引用标准3、术语和定义4、质量管理基本要求5、管理职责6、资源管理7、产品实现8、测量、分析和改进对照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会员公告2010年第21号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为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建筑,满足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工作专业性强的需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以下简称《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一、自2010年8月1日起,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依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08)和《规范》执行。二、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施工企业应贯彻《规范》的所有要求,鼓励采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认证,其认证的内容应同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规范》的要求,鼓励相关部门采信其结果。三、各认证机构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应当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规范》开展认证审核活动。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结合《规范》的要求,重新修订对于建筑施工专业范围的认可要求,从2010年9月1日起对具有建筑施工专业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会员公告2010年第21号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范围的认证机构进行重新评定确认,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相应的认可资格。五、经过重新核定具备建筑施工专业范围认可的认证机构对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到期换证时,应增加《规范》要求审核后完成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均属无效,认证机构应对无效证书做出相应处理。六、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规范》标准实施的认证活动,认证证书标注的认证依据标准应为:GB/T19001-2008/ISO9001:2008和GB/T50430-2007。特此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六月十日关于做好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国认可函[2010]114号各认证机构:日前,国家认监委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0年第2I号公告),为贯彻实施《公告》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认证机构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应当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下简称《体系要求》)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以F简称《规范》)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活动,所发放的认证证书标注的认证依据标准应为:GBT19001—2008/IS09001:2008和GB/T50430—2007。二、各认证机构应依照《规范》的要求修订认证实施规则,并通知获得本机构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对照《规范》要求做好转换工作。三、各认证机构应组织做好审核员知识更新培训、考核和评价工作,以确保建筑施工领域的审核员能力满足《规范》的要求。为保证审核员专业能力的关于做好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国认可函[2010]114号一致性,审核员应参加经国家认监委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审定的培训教材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规范》的转换审核工作四、现阶段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为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待其他条件成熟时,国家认监委再指定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工作。五、认证机构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应严格执行《规范》要求,确保认证有效性,并加强认证后的监督。国家认监委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体系要求》和《规范》认证审核活动实施后将组织行政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年七月二十三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结合《规范》要求,重新修订对于建筑施工专业范围的认可要求,从2010年9月1日起对具有建筑施工专业范围的认证机构进行重新评定确认,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相应的认可资格。认证机构至少有10名符合CNAS-SC15要求的审核员,本《规范》审核组成员均应通过转换考试。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应当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规范》开展认证审核活动。本《规范》审核员转换工作实行考培分离的原则。是否参加培训由审核员根据各自情况决定。审核员在参加认监委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从事本《规范》审核工作。现阶段承担统一培训任务的机构为国家认监委认证技术研究所。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到期换证时,应增加《规范》要求审核,完成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均属无效,认证机构应对无效证书做出相应处理。注:获证企业和新认证企业的转换要求21号文件一、自2010年8月1日起,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08)和《规范》执行。21号文件二、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施工企业应贯彻《规范》的所有要求,鼓励采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认证其认证的内容应同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规范》的要求,鼓励相关部门采信其结果。21号文件三、各认证机构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应当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规范》开展认证审核活动文件五、经过重新核定具备建筑施工专业范围认可的认证机构对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到期换证时,应增加《规范》要求审核后完成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均属无效,认证机构要对无效证书做出相应处理这里需提醒21号文件没有明确过度期的要求。建议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在2011年内完成转换。对2010年11月1日后实施监督审核的获证企业仍然按GB/T19001-2008审核。另外21号文件四、关于认证机构认可问题的说明。114号文件五、……国家认监委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体系要求》和《规范》认证审核活动实施后将组织行政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已经查实严肃处理。今后对于施工企业认证的主管部门增加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大类中类小类28建设业28.01场地工程28.01.01建筑物的拆除;土方的移运28.01.02勘察、地基28.02建筑物的新建与扩建,土木工程28.02.01*一般建筑物的土建工程28.02.02*屋顶及框架工程28.02.03*公路、机场及运动设施的建设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28.02.04*水利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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