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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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关系杭州联信会计师事务所赵嵩Tel:13185014617QQ:64616832912会计制度的变迁2000年6月21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1年1月1日《企业会计制度》2005年1月1日《小企业会计制度》2007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施行。2008年在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中实施2009年争取全面推开,所有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这套准则体系。2013年1月1日《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总论一、目的和依据二、适用范围三、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四、《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五、《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的变化附件1附件23总论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4总论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鼓励微型企业参照执行。但不包括以下三类小企业: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5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指标名称单位中型小型微型工业从业人员人300~100020~30020以下销售额万元2000~40000300~2000300以下6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指标名称单位中型小型微型建筑业销售额万元6000~80000300~6000300以下资产总额万元5000~80000300~5000300以下7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指标名称单位中型小型微型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人300~100020~3002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30000200~3000200以下8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指标名称单位中型小型微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人100~30010~10010以下总资产万元8000~120000100~8000100以下9总论三、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一)遵循基本准则与简化要求相结合(历史成本、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二)满足税收征管需求,有助于银行信贷相结合(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三)和《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分工与有序衔接相结合1、对于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3、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10总论小企业规模较小、业务较为简单、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对单一等实际情况,对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简化处理,减少了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内容与空间。会计科目账务处理大量简化。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直线法摊销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大大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统一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11总论四、《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一)资产方面:资产要求按照成本计量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按《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规定确认;根据财会[2012]20号“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原计提的减值准备科目均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用历史成本,不使用公允价值,部分特殊情况使用市场价格和评估价值。市场价格和评估价值是另一种公允价值的称谓,历史成本是产生时点的公允价值。(详见下页)12总论投资者投入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盘盈存货的成本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均体现在难以取得账面价值的情况对小企业的资产要求按照成本计量,不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有关认定标准。13总论对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不再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其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而是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债券本金和票面利率计算。《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引入实际利率法,一律采用面值与票面利率核算,大大简化核算成本。对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再要求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会计计量基础,而是要求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取消发出存货后进先出法;长期股权投资一律采用成本法;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相一致;金融资产核算简化(科目名称不变),未引入公允价值;利息收入的确认按约定付息日。14总论(二)负债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负债要求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减少预提会计方法的使用。负债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第四十七条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第五十二条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15总论(三)所有者权益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资本公积的核算基本仅为资本溢价部分。取消了其他资本公积的准备类科目。《企业会计准则》中所包含的“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主要包括: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16总论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按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3、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在处置时再转入其他业务收入4、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调整资本公积。最终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17总论(四)收入方面:收入的确认以发出货物和收取货款为确认标准。在这方面基本与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接轨(二)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基本与流转税确认收入时间同步(五)财务报表方面:简化了现金流量表,没有现金等价物概念;不要求提供股东权益变动表;在附注中增加了纳税调整的说明。18总论五、会计科目的变化(68)(一)名称变化:库存现金、原材料、周转材料、长期债券投资、应交税费、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所得税费用等10个(二)新增科目:预付账款、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待处理财产损溢、预收账款、应付利息、递延收益、研发支出、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等14个19总论(三)分拆、合并的科目:原“应收股息”分拆为“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两个科目;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两个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四)取消的科目: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委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待转资产价值等7个。根据财会[2012]20号“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规定:新准则不设“待摊费用”科目的企业应将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等科目。也可以继续保留“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在报表中通过“预付账款”与“其他流动资产”分析填列。20总论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1流动资产的核算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第一节货币资金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一、库存现金(一)科目名称由原“现金”改为“库存现金”。(二)盘盈、盘亏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改变了原盘亏计入管理费用的规定。二、银行存款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存款种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结出余额。三、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应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22流动资产的核算第二节短期投资第八条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很容易变现;持有时间较短;赚取差价;非以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为目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借:短期投资-股票应收股利应收利息贷:银行存款23流动资产的核算(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股利借:应收利息贷:投资收益(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但在处置损失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借:银行存款投资收益贷:短期投资投资收益应收利息24流动资产的核算第三节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一、坏账损失的确认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原则上根据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4条之规定及税总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22至23条的精神操作。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25流动资产的核算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6流动资产的核算二、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一)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不需要计提坏账准备。原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二)坏账损失发生时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坏账损失贷:应收账款——天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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