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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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前言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统一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提高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火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本《大纲》共包括以下10部分:——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第2部分: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3部分:主厂房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4部分:主厂房交付安装前监督检查——第5部分:锅炉水压试验前监督检查——第6部分:汽轮机扣盖前监督检查——第7部分:厂用电系统受电前监督检查——第8部分: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9部分: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监督检查——第10部分:机组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一、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2]306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火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程》(DL/T1144)《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5434)(二)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按照精简程序、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本《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1)与监督检查阶段相协调的原则。(2)监督检查转序的原则。(3)监督验收质量的原则。(4)监测实体质量的原则。(5)以强制性条文为基础的原则。(6)兼顾技术进步的原则。(三)调整的主要内容本《大纲》与原《大纲》相比,主要的调整和变化如下:(1)在监督检查的内容上增加了地基处理监督检查部分。(2)本《大纲》吸收了原“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内容,将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界定为主厂房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主厂房交付安装前监督检查及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三部分。(3)将原“火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和“火电工程验收移交生产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归并成本《大纲》第10部分机组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4)原《大纲》中独立的“对技术文件资料的监督检查”章节予以删除,其相关内容分别在“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两章予以阐述,以避免重复检查,强化验证资料和实物工程的一致性。(5)删除了原《大纲》中“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和“检查评价”章节内容,取消了自检和预监检,简化了监督检查的程序,使监督检查定位更准确。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在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相关文件中另行规定。(6)增加了“质量监督检测”一章。(四)各部分的内容构成本《大纲》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监督检查依据、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测。二、适用范围本《大纲》适用于以下火力发电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1)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燃煤发电工程。(2)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工程。(3)其他火力发电工程可参照执行。三、使用说明本《大纲》是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据,与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的相关规定配套使用。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时,应根据本《大纲》规定的阶段划分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确定工程的监督检查阶段,工程进度或监督检查进度相近的阶段可以合并进行,但监督检查内容必须符合本《大纲》的规定。(1)首次监督检查可与地基处理监督检查合并进行。(2)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可与厂用电系统受电前监督检查或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监督检查合并进行。(3)其他部分单独使用。(4)本《大纲》以主厂房施工节点划分建筑工程监督检查阶段,在各阶段监督检查时,可同事对其他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四、解释本《大纲》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编制并负责解释。五、施行日期本《大纲》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火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目次1.总则2.监督检查依据3.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4.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2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3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4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5检测试验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5.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6.质量监督检测1总则1.0.1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应在主厂房第一罐混凝土浇筑前进行。1.0.2本部分所列检查内容应逐条检查,检查方式为重点抽查验证。2监督检查依据监督检查组在开展本部分监督检查工作时,监检人员英担按照专业划分,熟练掌握以下标准。引进国外设备的工程,还需要熟悉和掌握合同约定的其他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电力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范》(DL/T5445)《钢筋焊接验收规程》(JGJ18)3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3.0.1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3.0.2责任主体单位项目组织机构已建立,人员已到位。3.0.3现场施工机械及工器具满足工程需要。3.0.4建筑工程主要原材料进场检验合格。3.0.5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审批手续齐全。3.0.6工程项目“五通一平”基本完成。4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1工程项目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批准),文件齐全。4.1.2工程项目按规定完成招投标并与承包商签订合同。4.1.3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已建立,质量管理人员已到位。4.1.4质量管理制度已制订。4.1.5施工组织总设计已审批。4.1.6工程采用的专业标准清单已审批。4.1.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已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4.1.8施工图会检已组织完成。4.1.9工程项目开工文件已下达。4.1.10无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行为。4.1.11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已批准。4.2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2.1企业资质与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相符。4.2.2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更改控制程序、现场服务程序齐全,人员到位。4.2.3设计图纸交付进度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4.2.4设计交底已完成,设计更改手续齐全。4.2.5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并签证。4.2.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落实到位。4.3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3.1企业资质与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相符。4.3.2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专业人员配备满足工程实际需要。4.3.3检测仪器和工具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4.3.4已按验收规程规定,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进行了验收。4.3.5本工程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已确认。4.3.6进场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验收工作开展正常。4.3.7已组织编制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设定工程质量控制点。4.4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4.1企业资质与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相符。4.4.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4.4.3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置合理。4.4.4质量检查及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4.4.5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已审批。4.4.6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审批手续齐全,技术交底已完成。4.4.7计量工器具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4.4.8检测试验项目计划已审批。4.4.9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已审批。4.4.10专业绿色施工措施已制订。4.4.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已落实。4.4.12无违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4.5检测试验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5.1检测试验机构已经通过能力认定并取得相应证书,其现场派出机构(现场试验室)满足规定条件,并已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4.5.2检测人员资格符合规定,持证上岗。4.5.3检测仪器、设备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标养室满足现场使用要求。4.5.4检测依据正确、有效,检测报告及时、规范。5施工现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5.0.1测量定位基准点验收合格,站区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主要建(构)筑物控制桩复测报告齐全,桩位维护良好。5.0.2建筑施工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钢筋焊接接头质量检验合格,报告齐全。5.0.3混凝土用水水质检验合格。5.0.4现场混凝土搅拌站条件符合要求;商品混凝土技术检验合格,报告齐全。5.0.5已完成的桩基或地基处理工程验收合格。5.0.6深基坑开挖边坡放坡系数按施工方案执行并符合要求。6质量监督检测6.0.1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时,应重点对下列项目的检测试验报告和检验指标进行查验,必要时可进行验证性抽样检测。对检验指标或结论有怀疑时,必须进行检测。(1)水泥;(2)钢材、钢筋及连接接头;(3)混凝土粗细骨料;(4)混凝土外加剂;(5)混凝土搅拌用水;(6)防水、防腐材料。火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第2部分: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目次1总则2监督检查依据3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4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2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3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4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5检测试验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5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5.1换填垫层地基的监督检查5.2预压地基的监督检查5.3压实地基的监督检查5.4夯实地基的监督检查5.5复合地基的监督检查5.6注浆地基的监督检查5.7微型桩加固的监督检查5.8灌注桩工程的监督检查5.9预制桩工程的监督检查5.10基坑工程的监督检查5.11边坡工程的监督检查5.12湿陷性黄土地基工程的监督检查5.13液化地基的监督检查5.14冻土地基的监督检查5.15膨胀地基的监督检查6质量监督检测1总则1.0.1主要建(构)筑物地基处理的监督检查应在主厂房第一罐混凝土浇筑前完成,视工程实际情况也可与首次监督检查一并进行。附属工程地基处理的监督检查也可在其他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抽查。1.0.2本部分所列检查内容应逐条检查,检查方式为重点抽查验证。1.0.3本阶段监督检查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的具体情况时,可根据相应的批准文件补充编制监督检查细则。2监督检查依据监督检查组在开展本部分监督检查工作时,监检人员英担按照专业划分,熟练掌握以下标准。引进国外设备的工程,还需要熟悉和掌握合同约定的其他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DL/T5024)《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5074)《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5210.1)《电力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范》(DL/T544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载体桩设计规程》(JGJ135)3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3.0.1地基处理符合设计要求并已完成检测。3.0.2施工质量验收已完成。4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1已按规定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4.1.2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已建立,质量管理人员已到位。4.1.3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已制订。4.1.4地基处理施工方案已审批。4.1.5已组织设计交底及施工图纸会检。4.1.6无任意压缩合同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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