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姓名:XXX;性别:男;出生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被申请人名称: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申请人车辆(车牌号码为XXXXX)作出“10250-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罚款1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和理由:2017年XX月XX日,申请人从“XXX交警”官方APP“机动车违法自主处罚”系统中获悉,申请人所驾驶的XXXX车辆于2017年XX月XX日XX:XX:XX在XX市XXX路发生“10250-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采集机关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因该行为被处以1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事实描述1.违法信息记录查询事实描述。在“XXX交警”官方APP“机动车违法自主处罚”系统中可查询到相关处罚内容,但无法查询到具体违法图片或视频证据。按照系统提示第4条,“在自主处理违法前,请核实交通违法信息记录是否属实,如对违法记录有疑义的,请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监控资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委托人分别于XXX年XX月XX日(星期五)下午XX时XX分(本次因大厅网络故障未能查询)和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到被申请人处调取相关违法信息记录进行核实,经被申请人提供的违法信息记录图片和有关负责人现场答复明确,违法信息记录图片为现场执勤交警拍摄。2.现场实地情况事实描述。由违法信息记录图片显示的具体违法地点为XXX路与XXX路交叉口,申请人车辆XXXXX正准备由XXX路右转驶入XXX路,因前方车辆停下避让XXX路人行横道而被迫滞留于XXX路人行横道。需要说明的事实:事发时,XXX路右转至XXX路路段最右侧车道因人行道改建道路施工而设置黄色施工挡墙,该施工挡墙一直由道路最右侧延伸至XXX路人行道口,该施工挡墙的设置对右转车辆存在如下影响:一是右转车辆完全无法通过目视判断车辆右转过程中是否有行人正在通行XXX路一侧人行通道,因而无法确定XXX路行人通行状态是否会造成尚未完成右转的或正在准备右转的车辆缓行或拥堵,按道路城市道路交通行驶规则依次行驶的车辆无法提前判断是否能够完成通过,该路段经常性造成车辆被迫滞留XXX路一侧人行横道上。二是由于道路施工,施工挡墙已经完全阻断XXX路东侧人行横道,正常右转车辆无法判断该人行横道的行人通行状态,在左侧车道有高大车辆排行的情况下,该人行横道是否被改道、绕道、人行横道左侧状况右转通行车辆均无法通过目视判断。三是该路段交通信号灯未设置右转限制或右转提示信号,右转车辆在确保安全不造成拥堵的情况下,应依次有序通行。3.现场取证情况的事实描述。经2017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有关负责人现场答复明确,该违法监控的取证为现场交通执勤人员现场取证。根据图片观察为通过同一角度,连续拍摄记录,时间跨度超过20秒。二、申请人提出撤销行政决定的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二十八条……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第三十二条……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申请人认为,该路段因道路施工,设置了妨碍右转车辆安全视距的工程挡墙,也未设置提示右转车辆人行横道改道注意避让标识,现场有被申请人执勤人员疏导交通,但并未履行维护交通安全和现场通行秩序的义务,申请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序缓慢依次通行,在视线被阻挡的情况下并无法确定右方道路是否有行人正在通过即将转入车道,在前方车辆突然停下避让行人过程中,申请人车辆被迫停于未转出的人行横道避让等候,并无违法故意。现场交通执勤人员在明知右侧车道即将有行人通行,右转车辆需要管制避让行人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任由车辆依次按序低速通行,存在管理缺位和执法故意的行为,以执法取证为主要现场执勤目的,不履行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在指挥疏导交通时,应当注意观察道路的交通流量变化,指挥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有序通行。在信号灯正常工作的路口,可以根据交通流量变化,合理使用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指挥机动车快速通过路口,提高通行效率,减少通行延误。在无信号灯或者信号灯不能正常工作的路口,交通警察应当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提高车辆、行人通过速度,减少交通冲突,避免发生交通拥堵。”“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指挥疏导;遇严重交通堵塞的,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接到疏导交通堵塞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提示牌等交通安全设施,指挥疏导车辆。在疏导交通堵塞时,对违法行为人以提醒、教育为主,不处罚轻微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现场执勤人员对现场违法查处应当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疏导交通堵塞时,对违法行为人应以提醒、教育为主,不处罚轻微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现场执勤人员没有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教育和提醒,仅专注于执法取证,存在执法程序不符,执法尺度不当的违规行为。同时,现场路面通行情况发生了变化,被申请人现场执勤人员并未根据通行情况的变化及时疏导交通,保障行人通行安全,以提高通行效率,减少通行延误,专注于现场执法取证,由此造成道路拥堵,车辆必然因避让行人通行而被迫滞留人行横道,因而存在现场指挥失职的行为。申请人违法起因是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在明知可能拥堵的情况下有意取证,而不及时疏导交通,现场执法记录人员存在对违法行为即将发生的预判,存在钓鱼执法行为。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条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第四十一条交通警察发现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指出其违法行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现场执勤人员已经察觉到现场即将发生违法的行为,而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仅采取记录违法行为的取证行动,并未及时上前纠正和教育,执法程序不符,取证程序不符,违法相关行政处罚程序。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三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第四十四条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第四十五条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条件或者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现场执勤人员并未进行纠正与教育,也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工作程序,更违背了规定中列明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置程序和结果。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X市公安局申请人盖章(签名、按手印):__________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