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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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九章民事诉讼当事人•目的与要求:•掌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内涵和外延。第一节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述第二节共同诉讼人第三节诉讼代表人第四节诉讼中的第三人本章主要内容•重点:•1、第1节;•2、第2节;•3、第4节。•难点:•被告的确定。民事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一)当事人的概念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存在问题:①在起诉之时就要求起诉人和被诉人都是实体法律关系的真正权利人和义务人是不切实际的;②在狭隘的意义上界定当事人必然缩小了对实体权利救济的可能性,实体法律关系的实现和恢复也就受到限制。知识扩展:–在西方国家民诉中,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诉状,只要诉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客体即系属于法院;–如在英国和法国,甚至由当事人(原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或传唤状。法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中说:–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二)当事人的特征•1、因民事权利和利益发生纠纷诉诸法院;•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受法院裁判拘束。二、当事人的种类和称谓(一)当事人的种类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广义)原告、被告(狭义)当事人(二)当事人的称谓原告第一审被告上诉人二审程序:被上诉人审监程序:按原审级决定特别程序:申请人或起诉人三当事人的更换和诉讼担当(一)当事人的更换•当事人的更换-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为非正当当事人的,通知有关的正当当事人参加诉讼,而要求非正当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二)诉讼担当•1、概念指本不是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因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具有管理权,法律赋予其当事人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制度。•2、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担当(1)死亡公民的人格权保护,即其继承人是诉讼实施人.注意: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死亡公民著作权保障《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由其继承人享有诉讼实施权。(3)侵权致人死亡的,死亡公民的继承人有诉讼实施权。•(4)侵犯胎儿继承权的,胎儿的母亲有诉讼实施权。•(5)管理人对财产实施管理权并取得诉讼实施权包括,清算组织、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或当事人能力,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二)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1、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性–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始于成立,终于撤销–其他组织—始于成立,终于撤销特别要注意享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注意:这里是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是法人,因而不属于这儿的其他组织。(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注意:这里有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法人。非依法设立,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当事人,应当以设立的法人作为当事人。(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注意:只能到各地的分支机构,即分行、支行,储蓄所不能作为当事人。(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注意:如果是代办点就不能作为当事人。(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1、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它又称为诉讼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2、公民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五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二)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三)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四)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二)遵守诉讼秩序–(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六、诉讼承担(一)诉讼承担的含义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续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承担有四个前提条件:–一是原当事人系正当当事人;–二是诉讼正在进行中;–三是出现了特定的事由;–四是承担者与被承担者存在特定的关系。(二)诉讼承担的事由–1、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死亡,由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承担诉讼。–2、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担诉讼。–3、诉讼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义务,可以引起诉讼承担。(三)诉讼承担的法律后果•1、案外人取得当事人资格;•2、原当事人的行为有效一、共同诉讼人概述概念: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人是指在共同诉讼中,两人以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第二节共同诉讼人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是诉的合并意义:1、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2、可以避免法院对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件的处理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二、必要共同诉讼人(一)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必要共同诉讼中两人以上的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当事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不可分之诉;–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4.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诉讼标的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共同享受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同一性(二)典型情况(九种):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规定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1.挂靠关系中如何确定被告?2.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如何确定被告?3.个人合伙中如何确定当事人?注意:个人合伙不同于合伙组织:个人合伙合伙组织成立承认(临时合伙)设立登记协议形式口头协议效力书面合伙协议性质强调契约性企业—独立法人(强调组织性)财产归属财产属于合伙人财产属于企业责任归属合伙人合伙组织适用法律《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4.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谁为共同诉讼人?–注意:借用和冒用的区别借用是经过出借单位同意的,而冒用事实上是未经允许而使用;冒用的情况下应当以冒用人作为当事人。5.因保证合同引起的纠纷如何确定被告一般保证的被告2、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1、被保证人(债务人)注意:不能单列保证人连带保证1、被保证人2、保证人3、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概念—必须参加,未参加,通知或申请参加。根据—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法院以同一判决合一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追加方式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依职权追加的时间:1、一审中——法庭辩论终结前;2、二审是否可追加?3、追加的情况:(1)追加被告、被告不同意,怎么办?(2)追加原告、原告不同意,怎么办?(3)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怎么办?(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考虑两点:1、独立的诉讼主体,他们在诉讼中都要实施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不可能完全一致。2、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法院对诉讼标的须合一作出判决。在国外民事诉讼:处理原则——有利于(实施行为的当时)此外,目前,我国台湾地区也是采用此原则。我国82年的(试行)稿中也采用此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处理原则——承认原则采用承认原则的理由:一是每一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都有权独立实施诉讼行为。二是对于某一行为是否有利,是否不利,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承认原则的例外——上诉(共同诉讼人之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时,不论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承认上诉行为,上诉的效力都及于全体共同诉讼人)问:这种规定是否合理?三、普通共同诉讼(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普通共同诉讼中两人以上的当事人。特征: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2、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3、法院对案件的合一审理与分别判决。(二)普通共同诉讼的合并审理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三)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各负其责(四)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共同同种类诉的性质不可分之诉可分之诉审理、判决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诉讼行为效力同意对全体有效对自己有效参加诉讼方式法院通知、当事人申请起诉第三节诉讼代表人一、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一)概念、分类诉讼代表人制度人数众多推选出代表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分类人数不确定(起诉时)人数确定(起诉时)(1)当事人一方人数为10人以上。(2)他参加诉讼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还要维护他所代表的其他当事人的利益。(3)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法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诉讼代表人发生效力,而且对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也发生效力。(二)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特征1、当事人人数众多。2、众多的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3、众多的当事人有共同的请求和答辩。4、代表人合格。(三)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须遵守的条件:1.代表人诉讼制度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2.代表人诉讼制度与实体法律制度保持协调,3.代表人诉讼制度为我国立法吸收、融合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经验。(四)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意义二、诉讼代表人(一)概念诉讼代表人——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二)诉讼代表人的权限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三)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代表已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使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被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三、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类型(一)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特点:1、人数确定;2、具有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注意: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可以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也可以是必要的共同诉讼。3、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法院的判决的效力代表人的产生:根据《民诉意见》第60条规定,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注意: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怎么办?(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这是因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属于不可分之诉,而普通的共同诉讼属于可分之诉。)(二)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特点:1起诉时,他所代表的当事人人数不确定;2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代表的产生:当事人推选法院提人选、当事人协商法院指定方式裁判的效力:•法院所作的裁判,除对参加登记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外,还具有扩张性效力,即如果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时,对其直接适用该判决、裁定。程序公告(不少于30日)登记证明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证明受到的损害裁判扩张程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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