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汇编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二〇一七年三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汇编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审:张志超、高中利主编:法制科编印说明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我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9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廊政法办〔2016〕16号)要求,对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进行了第四次修订(自2009年11月26日经廊坊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第一版起,分别于2014年、2015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对涉及到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处罚的17部法律法规,98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细化、量化为183款,458项裁量标准。同时,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法律依据等情形,综合考虑每一个处罚行为是否适用“三步式”柔性执法程序,并将廊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5-—具体适用情况在适用依据后予以标注,细化处罚幅度,加强处罚的合理性。为切实落实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贯彻、学习,在上位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修订的情况下,局法制科及时编制了《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汇编》(2017年修订版)。希望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贡献力量。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7年3月10日目录廊坊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1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10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12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回避制度······························14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制度···16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18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适时评估修订制度··················23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24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6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36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4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4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483、《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544、《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745、《城市道路管理条例》·······································816、《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83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968、《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069、《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10910、《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1101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111—-7-—1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1121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1211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211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2916、《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13317、《城市照明管理规定》·····································136附: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1382、河北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146廊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1—廊坊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第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市监察机关负责全市范围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规范和监督工作。廊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2—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规范和监督工作。第二章适用规定第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结合本市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违法行为等次,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作为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七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次,确定具体标准;(四)违法行为依法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应当依照法定条件确定,不得增设条件;(五)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设定多个处罚标准的,同一个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适用标准。第八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一般分为轻微、较廊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3—轻、一般、严重四个等级;情形较为简单的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的行政处罚行为可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第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幅度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数额的倍数的,以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之间的倍数差计算,在最低罚款倍数的基础上,较轻处罚幅度按倍数差的3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幅度按倍数差的30%以上60%以下确定,严重处罚幅度按倍数差的60%以上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以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在最低罚款数额的基础上,较轻处罚幅度按差额的3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幅度按差额的30%以上60%以下确定,严重处罚幅度按差额的60%以上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较轻处罚幅度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幅度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上60%以下确定,严重处罚幅度按最高罚款数额的60%以上确定;(四)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不大的同种违法行为,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者倍数;幅度较大或者不能确定到具体数额的,细化标准应当给予适度的二次自由裁量空间,空间幅度一般掌在五千元左右,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廊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4—(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残疾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四)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农民等群体利益的;廊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5—(四)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明令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六)行政处罚后短期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该法律法规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按照下列规定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下称“三步式”执法程序):(一)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必须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的,原则上部分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给予处罚的,对社会不会造成严重危害、产生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可以适用“三廊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6—步式”执法程序。但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应当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实际,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细化标准时,并将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的情况予以标注。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登记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时间、地点、被检查对象、执法原由、执法结果进行登记。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