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的理念进行人性化执法—经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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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的理念进行人性化执法—经济工作“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于监管工作的最前沿,直接接触涉药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在贯彻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逐步构建人性化监管体系,不断提高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水平,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科学监管理念,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要方法之一。我个人认为,人性化执法就是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理解和照顾他们的感受,尽可能做到“刚柔并济”,既要维护法律尊严,重视“公权力”,又要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私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公正与执法效率的统一。具体而言,坚决杜绝行政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代之以“进门有应声,问事有答声,出门有送声”的服务氛围;能办的事一定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不能办理的事向行政相对人讲清理由,切实给行政相对人提供好服务。同时,要文明执法,在执法中尊重对方的人格和权利,认真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公正地做出处理;在处罚中本着教育为先、重在规范的执法理念,力求使行政相对人受到教育,改正错误,不再重犯。常言到,“苟能治违法,岂在施重罚”,除制售假劣药品和屡教不改、态度极端恶劣者外,一般不宜对违法者采用重处重罚的执法手段。监管部门应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让当事人从中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和执法的亲和力,消除逆反心理,营造融洽的执法氛围。■怎样做好人性化执法笔者认为,推行人性化执法应做到以下几方面:首先,执法人员要有良好的素质。执法人员在监管执法中能否依法行政、正确执法、艺术化执法,取得最优执法效果,取决于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艺术。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者不仅要注意调查收集“冷冰冰”的证据,还要分析行为人的道德品行、心理动机、所处的社会环境等,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人性化”是对普通大众的人文关怀,而不是对特定的“熟人”“网开一面”。目前,关于人性化执法还缺乏具体、科学的规范,这就要求执法者必须加强学习,强化思想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和人文素养。同时,药品监管部门应开展各种形式、内容丰富的教育与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艺术,引导执法人员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执法为民的思想,提高对人性化执法的认识,增强人性化执法的自觉性。其次,要营造良好的谈话氛围。和行政相对人谈话时应尽量选择较为安静、舒适的环境,营造良好的氛围,最好避免顾客或其他无关人员在场。例如,执法人员去个体诊所检查,在众多患者面前把一些药品从药柜内拿出来说:“这些都是假劣药品。”行政相对人肯定非常不高兴,难免产生抵触情绪。如果办案人员不是当着众人的面,而是单独向其指出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行政相对人肯定是另外一种态度。第三,要学会运用“法律性语言”。药品稽查人员是药品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在药品稽查中,必须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照法律条款,运用“法律性语言”,指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违法程度和由此带来的后果,使行政相对人认识到他们的错误。同时,通过法律性语言的运用,也可使行政相对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第四,要学会运用“程序性语言”。药品监管必须按法律程序办事,在稽查过程中,必须运用好“程序性语言”。如在开始检查之前,告知行政相对人:“我们是某某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按照我们的工作安排,今天到你处进行检查,请你予以配合。按照程序,我们今天检查的内容、方法、步骤分别是……”通过运用“程序性语言”,使行政相对人明了检查程序,并能感受到执法人员是按程序依法进行检查的。如果是当场处罚,在当场处罚结案之后,执法人员一定要告诉行政相对人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要学会运用“技术性语言”。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应运用所掌握的专业技术,向行政相对人讲清楚,说明白,不要只说某种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要依法进行处罚。如在一药品经营企业检查药品购进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告诉他们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在保证药品质量和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如何做好购进验收记录等。处理好“情、理、法”三者的关系人性化执法不等于人情化执法,人性化执法不得超越法律界限。“人性化”执法绝对不是法外施恩,无论如何“人性化”,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这是避免“人情化”执法的根本。执法人员始终要把法律作为惟一准绳,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执法。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最难过的就是人情关和利益关,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会建立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也会遇到各种利益诱惑。如果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被“情”所左右,执法没有一定尺度,一味讲究“人情”而放弃法律的公正性,最后只会导致威信全失,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人性化执法必须处理好法与理的关系。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具体规范,法律考虑的是共性、普遍的情况和问题,不可能适用所有的个性情况和问题,因此,在具体执法中,执法人员既要严格执法,又要考虑到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况。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时,尽量考虑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节和经济承受能力;在具体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既要尽量使案件得到执行,又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其感受到执法人员的温情和关怀。同时,要认真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认识处罚仅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人性化执法必须用制度加以规范,这样才能让执法者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语言举止的文明是“人性化”的体现,行政处罚合法、合情、合理也是“人性化”的体现,这些都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举止端庄,仪表整洁,用语文明”,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必须由案件承办人将当事人可能从轻、减轻处理的酌定情节收集在案,经慎重的讨论合议后做出决定。人性化执法不是可有可无,也不是一味对行为人迁就,更不是个别执法人员做“人情”的借口,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随意的“人性化”,绝不是真正的人性化,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让人性化执法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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