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6届会计电算化专业毕业论文有关消费税税务筹划问题的研究专业会计电算化学号********姓名******指导老师*****经济管理学院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焦作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6届会计电算化专业毕业论文1目录摘要.....................................................2一、消费税税务筹划概述.....................................3(一)税务筹划的定义.......................................3(二)消费税的定义.........................................4(三)消费税税务筹划.......................................4二、消费税税务筹划中容易出现的问题.........................8(一)税收筹划要把握好“度”..............................9(二)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及地点纳税..........................9(三)必须认真填写和保管好有关发票、凭证...................9(四)必须成本——效益原则.................................9三、消费税税务筹划的对策及建议............................10(一)适当扩大课税范围....................................10(二)适当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11(三)将消费税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11(四)对部分消费品的课税实行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税方法....12参考文献..................................................14焦作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6届会计电算化专业毕业论文2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有所发展,不仅要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要想办法降低成本,因此通过纳税筹划的方式降低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消费税作为一个承担了特殊调节功能的税种,其税收负担较重,并且关于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却较少。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降低消费税的纳税成本,对于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实现其财务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从消费税的筹划进行划分着手,解说有关节税的技巧,具体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相关案例进行分析,结尾部分论述的消费税筹划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和采取措施。关键词:消费税纳税筹划节税技巧焦作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6届会计电算化专业毕业论文3有关消费税税务筹划问题的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务筹划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尤其近三十年来,其中许多国家的发展更是蓬勃向上。正如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对税务筹划提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谋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他的观念赢得了法律界的认同,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许多企业、公司都聘请专门的税务筹划高级人才或委托中介机构为其经济活动出谋划策。在我国,税务筹划自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以后,其功能和作用不断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所重视,已经成为有关中介机构一项特别有前景的业务。同时,税务筹划的理论研究的文章、刊物、书籍也应运而生、新作不断,这进一步推动了税务筹划研究向纵深方向发展。消费税作为税务筹划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体现的越来越明显。如何做好消费税税务筹划,使公司的利益达到最大化,是公司管理层最为关注的问题。本文以消费税税务筹划理论为依据,通过对消费税税务筹划来剖析消费税,从而找出目前的经济活动的应用中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提出发展对策,最后,通过几个案例进行分析怎样有效提高消费税税务筹划。一、消费税税务筹划概述(一)税务筹划的定义税务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委托人为节约税务成本,使税后收益最大化,在不影响企业管理目标和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对纳税人的各项涉税活动所做出的预先筹划和安排。具体说,税务筹划在非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合理避税和合法节税等方式实现最佳纳税和涉税零风险的目的。税务筹划包括:一是税务筹划专指一种情况即节税筹划,也就是节税筹划与税务筹划同范畴。二是将税务筹划向外延伸到各种类型的少缴税款、不交税款。焦作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6届会计电算化专业毕业论文4三是对各纳税事物的筹划,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涉及到纳税人纳税实务的方面,但税务筹划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二)消费税的定义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消费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它与增值税相互配合,在增值税普通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特殊调节的功能。为了达到特别的控制力度,消费税税负水平较高,最高的税率达到50%,其税收负担不仅足以左右普通百姓的消费行为,而且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对消费税进行税务筹划是当前企业财务工作中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三)消费税税务筹划1、生产后用于销售的消费税税务筹划由于消费税只有一个纳税环节,纳税人可以运用纳税环节筹划技术,将门市部独立核算,或将销售部门独立为销售公司,并合理转让定价,则可节省消费税。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为了保持适当的税后利润率,通常的做法是企业提高出厂价格,这样做一方面会影响市场销售状况,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从价定率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税负加大。那么企业会想方设法转嫁其较高的消费税税负。下面分析两种转嫁方法(以酒厂为例)一是设立多道的销售公司。许多酒类生产厂都在政策调整后设立多道销售公司,利用增加流通环节的办法转嫁税负。由于酒类产品的消费税仅在出厂环节计征,即按产品销售给经销商的价格计征消费税,后续的分销和零售等环节不再征焦作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6届会计电算化专业毕业论文5收。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引入独立的销售公司,便可以采取“前低后高”的价格转移策略,先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合理的高价进行层层分销,这样便可在确保总体销售收入的同时减少消费税的负担。显然利用多道独立的销售公司,可以增加多个流通环节,流通环节越多,转移价格策略越容易实施。二是市场营销及广告费的转嫁。酒类生产厂家还有一种转嫁税负的手段,即将市场营销及广告费合理转嫁给经销商负担,但酒类生产厂家要对经销商做出一定的价格让步,以弥补经销商负担的相关市场营销及广告费。这种费用的转嫁方式降低的酒类产品的出厂价,直接转嫁了增值税,降低了消费税。对于经销商来说,在销售及其它因素维持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进价的降低会导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相当于经销商负担了生产厂家的一部分增值税,而生产厂家的一部分销售费却在转嫁中悄然消失了。对于经销商多负担的转嫁而来的增值税,会因为经销商营销及广告费的增加可减少所得税而得到补偿,当然补偿程度会因为营销及广告费用的开支以及生产厂家降低的程度的不同而不同。2、销售货物涉及包装物的税务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并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经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酒类产品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包装物押金是否返还,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焦作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6届会计电算化专业毕业论文6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应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实现,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税额,尤其当包装物价值较大时,更加必要。如果购买方规定时期或者一年内赎回包装物押金,该企业可以节税90万元;如果购买方未能在规定的时期或者一年内赎回包装物押金,该企业也可以得到延期纳税的节税效果。3、委托加工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一般的自行生产销售以外,还有委托加工等特殊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该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筹划时应考虑:作为企业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有利,还是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虽然在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时,才能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的办法,但这方面有很大弹性选择。如果,销售额减消费税的余额大于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说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在受到国家征收消费税冲击后,按高于消费税征收的额度对应税消费品进行定价,此时采用委托加工的办法,以组成计税价格,以组成计税价格作为缴纳消费税的依据比较好;反之,则应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4、利用纳税临界点的税务筹划纳税临界点就是税法规定的一定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或应纳所得额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税负大幅上升,反之,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的关键是必须要遵守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不应过分强调某一环节收益的增加,而忽略了因该方案而实施所带来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焦作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6届会计电算化专业毕业论文75、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的税务筹划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此外对于粮食白酒除了要征收20%的比例税,还要征收0.5元每斤的定额税,因此当与之相比税较低的应税消费品与其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时,不仅要按20%的高税率从价征收,而且还要按0.5元每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与白酒类似的还有卷烟所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最好独立核算以降低税负,对于组成套装的销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销售数量,进而对销售额有较大影响的,也就是说成套售额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的情况,可以采用套装销方式,否则,可以采用变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