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专利基础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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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gl@tju.edu.cn专利基础知识(一)主讲:丛玲——专利是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是取之不尽的信息源,人类80%的技术知识来自于专利。congl@tju.edu.cn•专利基本知识–什么是专利–专利三大特点–专利法–专利授予的条件congl@tju.edu.cn什么是专利?congl@tju.edu.cn•定义:–“专利”通常指的是专利权。所谓专利权,即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专利也可以解释为授予专属权的技术发明。•专利的含义–专有权力;–取得专利权的技术创造;–技术文献•专利权的获取–专利权不是在完成发明创造时自然而然产生的,而是需要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进行申请,并经审查批准才能获取的;专利权的批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congl@tju.edu.cn专利的三大特点congl@tju.edu.cn•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congl@tju.edu.cn独占性•独占性,也称排他性、垄断性、专有性等。独占性指的是对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国家只授予一项专利权。被授予专利权的人(专利权人)享有独占权利。congl@tju.edu.cn我国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也不得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congl@tju.edu.cn地域性•地域性,即专利权的空间限制,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没有任何法律束缚。因此,一件发明若要在许多国家得到法律保护,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申请专利。congl@tju.edu.cn时间性•专利权的时间是指专利权有一定的期限。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congl@tju.edu.cn专利法congl@tju.edu.cn•专利法用途•专利法的时间效力congl@tju.edu.cn专利法的用途•专利法–《专利法》是规范专利行为的法律文献,是关于发明创造的归属权以及如何使用的法律规范。•专利法的作用:–因确认发明创造权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因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因使用专利发明创造所产生的社会问题congl@tju.edu.cn专利法的时间效力•我国《专利法》是1984年3月12日公布的,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经过三次修改:–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做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并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做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并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congl@tju.edu.cn第一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取消了对药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物质以及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不授予专利权的限制;•将进口列为专利权人所享有的排他权之一,同时,将制造产品方法专利的效力延伸至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样,方法专利权人就有权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使用、销售和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所获得的产品;•延长专利的保护期;•为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力,取消专利权人在中国实施其专利的义务,并改订批准强制许可的条件。•完善申请及其审批的程序,如放宽修改申请文件的限制,增订本国优先权,将授权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等。congl@tju.edu.cn第二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明确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申请和获得专利权方面与其他经济成分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简化、完善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国际条约相协调;•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专利的部门和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congl@tju.edu.cn第三次修改涉及的问题•允许专利平行进口•加大了法定侵权赔偿额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诉前证据保全的条款•完善了强制许可制度•增加了制止恶意诉讼的规定congl@tju.edu.cn专利授予的条件congl@tju.edu.cn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congl@tju.edu.cn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有: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3.六种特定的技术主题不授予专利权。congl@tju.edu.cn《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简称(CBD公约),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于1992年6月1日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CBD公约规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专利制度应有助于实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目前,印度、巴西等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和瑞士、挪威、丹麦等发达国家,已经通过专利法律制度保护遗传资源。美国并未批准加入CBD公约。congl@tju.edu.cn•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了6项技术主题不授予专利:–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示作用的设计。(新专利法中增加的)congl@tju.edu.cn专利授予的条件•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发明主题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congl@tju.edu.cn关于新颖性•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规定•新颖性的客观标准•新颖性的内容标准•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congl@tju.edu.cn什么是新颖性•发明与实用新型新颖性要求–我国《专利法》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congl@tju.edu.cn什么是新颖性•外观设计新颖性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congl@tju.edu.cn现有技术(公知技术)判断标准•公知(公开)标准•时间标准•地域标准•抵触申请congl@tju.edu.cn公开标准•公开发表未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技术内容。•公开使用未公开使用过的技术内容。•其他方式的公开未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内容。congl@tju.edu.cn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了其发明内容的;congl@tju.edu.cn时间标准•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发明日congl@tju.edu.cn地域标准•世界新颖性•本国新颖性•混合新颖性congl@tju.edu.cn抵触申请•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有他人就同一发明向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这种他人在先申请叫抵触申请。•抵触申请三种特例congl@tju.edu.cn•抵触申请的特例:–有同样的申请但在未公开时就已经撤回或者驳回,不认为是抵触申请;–在同一天申请的专利不认为是抵触申请;–自己提出的同样申请不属于抵触申请。•构成抵触专利的类型–PCT专利、已公开的保密专利、普通专利。congl@tju.edu.cn新颖性的内容判断方法–技术领域、发明目的、解决方案和预期效果四者均相同,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在同一技术主题中,下位概念的公开使上位概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但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下位概念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申请发明的技术方案是现有技术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组合发明、选择发明、应用发明均具有新颖性。congl@tju.edu.cn判断外观设计新颖性的标准•公开公用•不相同•不相似congl@tju.edu.cn关于创造性•定义: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与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congl@tju.edu.cn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开拓性发明(首创)•取得意料不到效果的发明–组合发明–选择发明–应用发明•要素变更的发明•解决了某一个技术难题的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发明congl@tju.edu.cn关于实用性•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实用性在专利申请的判别上只是一个预期的效果。congl@tju.edu.cn不具备实用性的发明•违背自然规律•不具备再现性•脱离实际而无法实现的发明创造•缺乏有益性,不能产生积极效果congl@tj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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