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诉讼的定义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梁慧星教授认为: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因而与起诉人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所谓“没有直接损害”一语,在这里要作狭义的解释,只是指没有“直接损害。当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最终是要损害个人的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有天然的联系。在我国公益诉讼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公益诉讼”内涵的把握,公益诉讼应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基于公益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那么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与私益诉讼相比应该更宽泛,不仅包括直接利益的受害者,而且也应该包括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但其利益因为公益受损而最终会受到间接损害。具体来说,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应包括利益关系人、相关组织、机关、检察机关等。2、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公益诉讼的目的应具有公益性,并不是为了个案救济。三、我国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在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了公益诉讼的规定,但仅仅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赋予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面对具体的问题中,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规范。目前除民诉外,有三部法律规定了公益诉讼《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更利于程序上操作,发布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类司法解释就该类诉讼的原告资格、管辖、法院做了使命、支持起诉、证据、公告的适用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一)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民诉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此条可以看出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应该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人,这种认识符合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但介于此条没有明确给予组织、机关定义。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又给予了明确和限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主体资格限定的规定如下: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还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第一条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二)管辖根据相关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可以的出,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但涉及海洋污染则遵循专门和专属管辖。三、起诉条件四个、比较。参考264页。参考文献[1]步凡.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D].山东:山东大学,2012.[2]崔子瑞.论民事公益诉讼[D].河南:河南大学,2013.[3]王娇.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构建[D].山西:山西大学,2013.[4]彭顺俊.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D].江西:南昌大学,2013.[5]王倩.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完善[D].河北:燕山大学,2012.[6]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7]张亚东.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D].河北:郑州大学,2013.[8]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民事、行政诉讼法学卷》,中国政法大学版社,2004年版7月版.[9]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民事、行政诉讼法学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10]周楠译:《罗马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11]张艳主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一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公益诉讼制度;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