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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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9-6文章来源:浏览次数:82东建发〔2010〕46号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鲁建管发〔201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装饰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下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工程参建单位按照分工做好本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工作。第五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一)土石方开挖工程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2、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3、凿岩、爆破工程。(二)基坑支护工程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2、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三)基坑降水工程1、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2、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等;2、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1)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2)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3)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4)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5)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结构可连接的。3、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系统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升降脚手架;3、悬挑式脚手架;4、高处作业吊篮;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六)起重吊装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装的工程。(七)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2、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3、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八)拆除、爆破工程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九)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3、钢结构及网架工程;4、索膜结构安装工程;5、地下暗挖、隧道、顶管施工及水下作业工程;6、水上桩基工程;7、人工挖扩孔桩工程;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第六条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一)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深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3、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基坑(沟、槽)的开挖、支护及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1)搭设高度8m及以上的;(2)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的;(3)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2、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三)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2、悬挑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3、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升降脚手架。(四)起重吊装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2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3、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五)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2、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卸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2、码头、桥梁、烟囱、水塔和高架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3、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4、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5、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七)其它工程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3、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4、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5、地下暗挖、隧道、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悬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示牌进行动态管理。标示内容应当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第九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需要专家论证的,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第十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下称“专家库”),负责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方案审查、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审定专家的聘任或解聘,协调处理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第十四条专家库分四个专业类别设置,各专业类别及对应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条件等见附件1。从事相关专业时间较长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相关专业注册人员申请专家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十五条专家库专家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以申请聘任为主。申请聘任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二)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后进行必要的核实,初选和评审。(三)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将通过初选评审的申请人名单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四)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通过审定的专家颁发聘书。第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论证工作需要可直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并颁发聘书。第十七条专家库人员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专家聘用期限为3年,可连续聘任。第十八条专家享有的权利:(一)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二)合理接受劳务咨询和专项检查报酬;(三)根据论证的需要查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第十九条专家负有的义务:(一)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二)客观公正、科学廉洁、认真负责地进行论证;(三)发挥专业技能和经验,确保专项方案科学、可行;(四)协助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五)协助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原因调查;(六)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遵守保密规定。第二十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公告:(一)不履行专家义务;(二)论证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三)论证结论无法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档案,并采取咨询、抽查等方式定期跟踪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施工单位应如实、及时地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反映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实施等情况。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或5名以上单数)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项方案专家组。专家组中同一单位人员不应超过2人;项目各参建单位人员不得作为本项目专项方案论证专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支付专家论证费。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于论证会召开前2天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送达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应于论证会前预审方案。第二十五条专项方案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附件2),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专家组成员应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报告结论应当明确为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方案;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应按专家意见修改方案,修改完成后应由专家组成员分别审定通过后签字;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编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二十六条方案论证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负责将专项方案和专家论证报告各一份送交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存档。第二十七条各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参建单位未按照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鲁建管发〔2010〕4号)和本实施细则进行专项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或提请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专项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编制专项方案,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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