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东政办字[2009]57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六月十二日东营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我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加大地方财政投入,扎实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切实降低我市既有居住建筑能耗,确保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工作任务,为实现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总体目标打下坚实基础。二、目标任务(一)改造内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包括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地下室顶板等部位。二是建筑供热计量及室内温度调控改造,改造后既要达到满足室温可调和分户计量的要求,又要满足运行和管理控制的要求。三是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二)改造任务。2009年采暖期前,共需完成14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其中,建筑围护结构达不到国家节能标准的,完成50万平方米的围护结构与室内供热计量系统及温度调控同步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达到国家节能标准的,完成90万平方米的室内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三)任务分配1、围护结构与室内供热计量系统及温度调控同步改造任务。胜利石油管理局30万平方米,石油大学7.5万平方米,东营区、河口区、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各2.5万平方米,东营经济开发区1.5万平方米,合计50万平方米。2、室内供热计量、温度调控及室外管网热平衡改造任务。胜利石油管理局10万平方米,东营区、河口区、广饶县各2万平方米,市直74万平方米,合计90万平方米。(四)改造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按照《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及技术导则(试行)》要求的标准进行。三、工作步骤(一)6月25日前,各任务单位确定改造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并将改造项目名单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报市建委、市财政局。(二)6月26日——7月10日,各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改造方案设计,报市建委、市财政局。(三)7月11日——7月20日,市建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改造方案进行评审。(四)7月21日——10月20日,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评审通过的改造方案,完成全部改造任务。(五)10月21日——10月31日,市建委、市财政局对改造项目进行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抓好整改。(六)11月1日——11月10日,申请省级验收。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区、胜利石油管理局公共事业部、石油大学后勤处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分配任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成立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改造方案的设计、改造的实施等工作。(二)落实改造资金。围护结构与室内供热计量系统及温度调控同步改造任务。中央奖励资金54元/平方米,市财政从有关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1400万元用于该项工作的奖励补贴(奖励补贴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各县区、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和石油大学应配套相应比例的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原产权单位自筹(可从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三)建立考核机制。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纳入政务督查考核,严格考核奖惩。对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搞好技术培训。通过示范工程,加强节能改造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等环节的技术培训,动员相关部门、单位积极参与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国内外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成功经验和开展节能改造的重大意义,提高全社会参与节能改造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