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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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税收执法权的准司法监督培训中心田素格2010.7.19主要内容一、税务行政复议概述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六、税务行政复议中被申请的权利税务行政复议2004年5月王某开办了一电器修理部,并在区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在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2004年6月正式开业。7月23日,区国税局直属税务所进行例行检查,发现王某发票存在缺少存根联、存根联被涂改等情形,于是扣留发票带回税务所进一步检查。7月28日,该税务所根据其自行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王某不服,以发票存根联被其儿子撕毁、乱画、但并未偷税为由,8月4日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接到其递交的复议申请后,认为税务所有执法权,因此,应由其直接的上一级国税局受理复议。8月12日市国税局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问题:1、本案中市国税局接到复议申请后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2、若你是复议机关,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做出复议决定?2004年8月2日,某县国税局检查人员到某家具店进行税收检查,查实该家具店1—6月少缴税款1526元,家具店认为没有少缴税款,经理与税务人员发生争执,税务人员一气之下推倒并摔坏家具。检查后县国税局便履行法定程序,于8月11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8月16日家具店经理缴纳了部分税款,同时向某市国税局提交复议申请。8月24日,市国税局对复议申请审查完毕,发出受理复议通知书,但拒绝了家具店经理之弟以合伙经营家具店为由要求参加复议的请求。9月20日,家具店经理缴清了所有税款,并以没有时间和精力为由,提出撤回复议申请。市国税局复议机关研究后认为,既已申请就必须复议。复议期间,县国税局为进一步了解事实,派人再次到家具店核查情况。10月15日,经过复议,市国税局复议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征税决定,并于10月20日送达家具店。11月16日,家具店经理以对复议决定不服且没有告之诉权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市国税局,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家具。市国税局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提出法律建议:家具店已超过起诉期;不服征税可起诉,赔偿家具不能起诉。县人民法院仍于11月19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市国税局,市国税局接到副本后,于12月3日形成答辩交局长审阅。12月6日法院通知将于12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市国税局以尚未提出答辩为由,认为法院不能审理。经过法院公开审理,判决家具店少缴税款应为1106元,并判决市国税局赔偿家具店800元。后来,市国税局用机关办公经费赔偿了家具,对损坏家具的税务检查人员进行了教育。请对案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法理分析。有关法律法规:1.《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8月1日其施行)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一、税务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审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2、特点:第一:行政复议是应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1)没有申请行为(行政相对人),不能发生;(2)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行为的对象不同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般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制定普遍性行为规划的行为。不同之处效力溯及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方式调整对象程序救济途径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第二: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第三: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引起的行政纠纷;第四:行政复议权原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第五: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第六: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行为。(二)税务行政复议及特点1、含义:是指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2、特点:第一:申请人主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申请人是各级税务机关;第二:纳税争议复议是必经程序;第三: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行政复议的特有原则(1)一级复议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一级复议原则:指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结果即使不服,也不得向有关机关再次申请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诉讼终局也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复议决定不发生最终法律效力,法院审理终审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2)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3)书面复议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般采取非公开书面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有规则(1)前置复议(纳税争议)(2)双重管辖(省级及其以下的地方税务局)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一)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6条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税务复议规则》第14条(二)可以一并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1.规章层级以下的抽象的行政行为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2.税务行政复议可以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a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b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d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三)不能申请复议的情形1.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居间的行政行为: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1)一般管辖A.对各级国税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国税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总局申请复议。B.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C.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2)税务行政复议特殊管辖a.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b.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c.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d.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e.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转送有前b.c.d.e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四、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一)含义指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和代理人。(二)申请人1、含义: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名义向复议机关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条件(1)申请人是行政相对人;(2)必须与被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必须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或提出口头申请2、申请人资格的转移(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如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三)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条件(1)必须是税务机关,特殊情况可包括海关和财政部门(2)必须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3)被申请人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4)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人。被申请的确定:a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b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c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d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四)第三人1、含义:指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特征:a.第三人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b.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c.以自己名义,并且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d.第三人是在复议开始后,终结前,经申请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五)复议代理人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2、含义:指在行政复议中接受当事人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进行行政复议的人。3、代理类型: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律师、近亲属、等单位工作人员)五、税务行政复议程序(一)复议申请指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请是复议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1、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2、申请复议的期限申请人在得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后之日起继续计算。(时效中止)3、申请的撤回。3、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1)复议是必经程序——不经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2)选择复议——以先受理为原则(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而决定立案受理的活动。1、审查受理期限——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2、审查后处理不受理——书面决定不受理并通知申请人(2)告知——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通知受理——符合规定,书面通知申请人。(4)推定受理——复议机关没有书面通知不予受理,从复议机关法制机构收到之日即为受理(4)复议是必经程序(纳税争议),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救济(三)审理既审查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合法性:职权、认定事实、证据、依据程序合理性:法定幅度或限度,对自由裁量权审查和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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