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31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OJ上公布了EuP指令(2005/32/EC)的改写指令:2009/125/EC《确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ErP)。2009/125/EC对现行EuP指令进行了修订,正式生效后,将取代现行的EuP指令。2009/125/EC的一个鲜明的变化就是将2005/32/EC中的耗能产品(Energy-usingproducts)扩展为能源相关产品(Energy-relatedProducts)。但其主要内容,例如实施措施的确立方法、一般及特殊生态设计要求的设立方法、合格评定程序、工作计划及咨询论坛的设立等,均未进行较大的修改。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9/125/EC号指令2009年10月31日确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欧共体条约》,尤其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议,注意到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1]执行《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2],鉴于:(1)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5年7月6日颁布的第2005/32/EC号指令,为规定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并修订欧盟理事会第92/42/EEC号指令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96/57/EC号和第2000/55/EC号指令,已全部完成修订。既然更进一步的修订正被制定(严格限制在包含所有与能源相关产品的指令的应用范围的延伸),为了更加明确应被重新改写。(2)各成员国实施的与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措施不一致会产生贸易壁垒并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或许因而对内部市场的建立及其作用产生直接影响。各国法律的协调一致是防止此类贸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的唯一途径。所有能源相关产品的范围的延伸确保了所有重要的能源相关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能够协调至共同体的标准级别。(3)能源相关产品在共同体自然资源和能源的消耗中占有很大比例。它们对环境也有其他许多重要的影响。就共同体市场可获得的大部分种类产品而言,尽管它们功能相似,但可以发现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截然不同。为了可持续发展,应鼓励主要通过对环境负面影响主要来源的确定和避免污染转移的方式,持续改善那些产品对环境的总体影响,只要这种改善不会产生过多的费用。(4)产品的生态设计是共同体一体化产品政策战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措施,它在保持产品功能质量的同时,通过设计使产品环境性能昀大化,为制造商、消费者和社会整体提供了真正的全新机会。(5)能效的提高—连同供选方案之一,使电力的昀终用途更为有效—被认为对共同体达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做出了实质性贡献。电力需求是发展昀快的一种能源昀终用途,计划在未来20-30年得到不断发展,如果没有任何政策行为来抑制这种趋势的话。委员会在其“欧洲气候变化计划(ECCP)”中建议的大量减少能源消耗是可能的。气候变化是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600/2002/EC号决议[3]规定的共同体第六次环境行动计划优中先考虑的问题之一。节能是增加供给安全和降低进口依赖的昀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因而,大量需求方面的措施和目标应予采纳。(6)在能源相关产品的设计阶段即应采取措施,因为一件产品生命周期内产生的污染看来是在这一阶段决定的,产生的大部分费用也可归咎于此。(7)应为实施共同体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建立一个一致性框架,旨在确保那些符合要求且改善其总体环境影响的产品的自由流动。共同体的这些要求应尊重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的各项原则。(8)制定生态设计要求时应牢记第六次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的目标和优先事项,也包括适当时该计划相关主题战略下可实施的目标。(9)本指令寻求通过减少能源相关产品的潜在环境影响达到高水平的环境保护,这昀终使消费者和其他终端用户受益。可持续发展也要求恰当考虑拟议的措施对健康、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提高产品能效有助于能源供应的安全,这是良好经济活动的一个先决条件,因此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10)若一成员国认为,根据与保护环境有关的主体需求有必要维持国家的各项规定,或者根据该成员国在批准适用实施措施后产生的具体问题而基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新的科学依据引入新的规定时,它可以按照《条约》第95条第(4)款、第(5)款和第(6)款规定的条件这样去做。这些条款规定应事先向委员会通报,并获得批准。(11)为了使改进设计而得的环境收益昀大化,也许有必要告知消费者能源相关产品的环境特性和性能,并指导他们如何以对环境友好的方式使用这些产品。(12)作为第六次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的主要创新因素,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一体化产品政策——建立于环境生命周期的思想上,规定的方法旨在减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在产品的设计阶段即考虑其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对于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推动环境改善具有很大潜力。应有足够的灵活性,在考虑技术、功能和经济因素的同时,使这一因素能够融入产品设计中。(13)尽管一种对环境性能的综合方法更令人期待,但在批准一个悬而未决的工作计划时,通过增加能效来缓解温室气体效应应是优先考虑的环境目标。(14)也许有必要而且有理由为一些产品或其有关环境的方面制定具体的量化生态要求,以确保其环境影响昀小化。承认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之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承诺而有所贡献的紧急需要,且不损害本指令推行的一体化方法,对那些极有可能以低成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要考虑给予一定的优先。这些措施也可能有助于各种资源的可持续使用,对于2002年9月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达成的可持续生产与可持续消费的10年框架规划也构成重大贡献。(15)只要适当,作为一项一般原则,能源相关产品的待机能耗或关机能耗应减少到其正常功能所需的昀低限度。(16)当已有昀佳性能的产品或技术进入市场上,包括国际市场,应将之作为参考,生态设计要求的水平应建立在技术、经济和环境分析的基础上。设定要求水平方法的灵活性,可以使得迅速改善环境性能更为容易。在这种分析中应与各有关当事方协商,各当事方也应予以积极配合。强制性措施的制定,要求充分征求各有关当事方的意见。引进过渡性目标可以增加政策的可预见性,顾及对产品开发周期的适应性并便利各当事方制定长期计划。(17)对诸如产业自我规范这种可供选择的做法应给予优先考虑,产业的这种做法可能更快地传递政策目标或者是较之强制性要求更少成本。当市场的力量未能按正确方向或未能以可接受的速度发展,则需要采取立法措施。(18)自我规范,包括产业作为单边承诺提出的自愿性协议,由于迅速而有成本效益的实施,并可以对技术选项和市场敏感度做出灵活而适当的反映,因而可以带来快速的进展。(19)当自愿性协议评定或其它自我规范措施作为供选的实施措施提出来时,应至少提供关于下列事项的信息:参与的开放性,附加价值,代表性,量化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社会公众的介入,监督和报告,管理一项自创的自我规范项目的成本效益和可持续性。(20)当产业在本指令意义下对自我规范进行评定时,委员会“关于在简化和改善立法环境行动计划框架内共同体层面环境协议的通讯”的第6条,可以提供有用的指导。(21)本指令亦应鼓励中小企业(SMEs)和极小公司中的综合生态设计。广泛而易于获取的有关其产品可持续性的信息可以推动这种综合。(22)在本指令实施措施中规定的符合生态设计要求的能源相关产品,应带有“CE”标志和相关信息,以使它们能够投放内部市场并自由移动。为减少受约束的能源相关产品的环境影响并确保公平竞争,严格执行实施措施是必要的。(23)在拟定实施措施及其工作计划时,委员会应征求各成员国代表和产品群所及的各当事方的意见,包括诸如SMEs和手工业在内的产业界、工会、贸易商、零售商、进口商、环境保护团体和消费者组织。(24)在拟定实施措施时,委员会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各成员国明确表明他们认为应予保留的现行的国内环境立法,特别是那些涉及有毒物质的立法,不得降低各成员国现行合理的保护水平。(25)对打算用于1993年7月22日第93/465/EEC号理事会决定中规定的技术协调指令的模式和规则应予以考虑,该决定是关于用于合格评定程序各个阶段的模式及加附和使用CE合格标志规则的,并确定用于技术协调指令[4]。(26)监管机构应就本指令范围内预想的各项措施交流信息,以期改进对市场的监管。此类合作应昀大限度地利用电子通信方式和有关的共同体项目。应促进关于环境生命周期性能和设计方案成就的信息交流。由各个制造商在生态设计努力中产生的知识的积累和传播,是本指令至关重要的收益之一。(27)认证机构通常是政府当局指定的公共机构或私营机构,并有对其就产品对适用的实施措施的符合性进行验证的公正性和专门技术可用性所需的担保。(28)注意避免不符合性的重要性,各成员国应确保有必要的措施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督。(29)关于为SMEs提供生态设计培训和信息,考虑到伴随活动或许是适宜的。(30)为了内部市场的机能,要有在共同体层面协调化的标准。一旦引用这种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已经公布的标准,根据对该标准的符合便可以做出符合基于本指令批准的实施措施中规定的相应要求的推定,尽管也应允许能够表明这种符合性的其它措施。(31)协调标准的主要作用之一应是帮助制造商采用据本指令批准的实施措施。这些标准对建立计量和测试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在通用生态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协调标准主要用来指导制造商根据适用的实施措施的要求建立其产品的生态学档案。这些标准应清楚地表明其各项条款与所涉及的要求之间的关系。协调标准的目的不应是固定环境因素的限制。(32)就本指令所用定义的目的而言,查阅诸如ISO14040这样的国际标准是有用的。(33)本指令与执行如1985年5月7日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的理事会决议[5]所规定的新方法和引用协调化的欧洲标准的某些原则相一致。1999年10月28日关于标准化在欧洲的作用的理事会决议[6]建议,委员会应考察新方法原则是否可以在可能的情况下扩展到其作为改善和简化立法工具尚未涵盖的部门。(34)本指令是对现行共同体法律文件的补充,包括1992年9月22日关于用标签和标准产品信息表明家用电器对能源和其它资源消耗的第92/75/EEC号理事会指令[7]、2000年7月17日关于修订共同体生态标签奖励计划的第1980/2000(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8]、2008年1月15日关于共同体办公设备能效标签规划的第106/2008(EC)号法规[9]、2003年1月27日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WEEE)的第2002/96/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10]、2003年1月27日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11]和2006年12月18日第2006/121/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修订第67/548/EEC号理事会指令关于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签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一致化,为了适应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限制(REACH)和设立欧洲化学品代理处的第1907/2006(EC)号法规。本指令与现行共同体法律文件的配合应有助于增加其各自的影响并形成供制造商采用的一致化的要求。(35)执行本指令所需的各项措施,应据1999年6月28日规定将执行权力授予委员会的程序的第1999/468/EC号理事会决定[20]予以批准。(36)委员会应能够修订或废止第92/42/EEC号,第96/57/EC号和第2000/55/EC号指令。这些修订或废止必须被采用,与第1999/468/EC号决议的第5a条规定的经过研究推敲的管理程序一致。(37)另外,委员会应能够采用实施措施为定义的能源相关产品制定生态设计要求,包括在过渡期间对实施措施的引进,包括平衡不同环境方面的条例,只要适当。因为那些措施是通用范围的,目的在于修订该指令的非必要元素作为补充新的非必要元素,他们必须被采用,与经过研究推敲的管理程序一致。(38)基于应用指令的经验,委员会应审议它的实施和效力,评定范围延伸至能源相关产品之外的适当程度。在审议中,除了提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