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款结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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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惠城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及结算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城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及结算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惠城区卫生局惠城区财政局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惠城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及结算工作方案(试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2号)的精神,为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确保取得预期效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全区16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附后)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二、遵循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原则;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原则。三、基药的范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10版)组成,并根据修订情况及时调整。在国家和省未出台规范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之前,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用药情况,确定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国家和省规范出台后,按新规范执行。四、组织机构及职责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在政府组织和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进行采购。区政府对全区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区卫生局负责与省、市卫生卫生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对全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并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和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区卫生局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监督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体,须严格遵守基本药物网上采购规则,并与省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按照协议定期向省采购机构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区财政局需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做到不违规采购药品,不拖欠药款,尽量不采购竞价药品。五、采购流程(一)签订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按照协议定期向采购机构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二)制定计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药品遴选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中遴选基本药物中标品种,并制定采购计划。选购时应严格按照报送给采购机构的计划需求执行,所选药品品种予以公开,采购计划于每月5日前报送区卫生局备案。(三)采购方式。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1、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2、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3、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即日平均使用费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药物),或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用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4、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5、其他基本药物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6、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卫生厅同意,采购机构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四)配送制度。供货主体要保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且须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准时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六、结算付款流程(一)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其基本药物货款按以下流程进行结算: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到基药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基药验收入库和网上确认并出具签收单。于7个工作日内将基药验收入库单、网上采购签收单和发票送卫生行政部门核准。2、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结算货款单据后,应严格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交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收到结算货款单据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货款足额划拨支付给采购机构或供货企业。3、货款结算完毕后卫生行政部门将货款的发票返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记账凭证。4、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未能按时付款的,要向供货企业支付违约金3%,供货企业未能及时足量配送药品的,需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付3%的违约金,违约额按当期价款总额计算。(二)基层医疗机构按合同有关约定可退货的药品,在办理好退货手续后基药款可在当期或下期结算中冲抵货款。(三)供货企业结算应提供税务专用发票,要求票货同行、票货相符,供货清单或退货清单应一式四联,分别用于存根、医疗机构留存、供货企业留存、卫生行政部门或国库部门留存。供货清单应注明药品的代码、品名、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退货清单除了应列明以上内容外,还应注明退货原因。(四)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统筹基金管理,在规定时间内结算医药费用,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的及时到位并按时支付。七、监督管理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成立药事管理组织,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加强药品验收、储存、发放等环节管理,建立药品入库台帐,严格执行验收、索证等制度,全面推进“规范药房”建设。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度。2、区卫生局牵头组织本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的监管工作。监察和纠风部门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局或区财政局反映。为切实做好我县乡镇卫生院补充药品采购工作,确保采购药品质量,保障患者临床用药安全、有效,保证临床用药需要,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积极有效地防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为潜山县乡镇卫生院补充药品配送企业。特协议如下:一、药品价格乙方同意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布的《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卫药秘[2009]870号)文件采购限价的基础上,每个品种和规格均降低22.32%向甲方所属乡镇卫生院配送药品,上述药品是指符合《安徽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招标目录(2010年版)》中补充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具体采购价格、目录品种见附件《潜山县乡镇卫生院补充药品采购目录(2010年)》。如《安徽省基本药物目录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价格和目录品种调整,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亦随之按调整后的价格降低22.32%。二、配送区域甲方将本县范围内实施药品零差率的所有乡镇卫生院和分院列为补充药品配送范围。三、乙方义务1、乙方应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红色印章。2、乙方应按合同价向甲方所属乡镇卫生院及时提供当次所需全部药品。乙方在接到乡镇卫生院订单后,正常情况下,应在24小时内将药品配送到指定的乡镇卫生院,最长不超过48小时,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并无条件向各乡镇卫生院提供当次配送药品的伴随服务。3、乙方提供给所属乡镇卫生院的药品,必须保证质量。4、乙方在进行药品配送过程中,所配送药品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含破损),由乙方负责调换或退货。5、乙方所配送药品应与采购计划中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相符,所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否则各乡镇卫生院有权不予验收,并按未送货处理。6、乙方不得向甲方的各乡镇卫生院提供非补充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任何药品。7、乙方在签订此合同前须向甲方缴纳两万元保证金。四、验收程序乙方按甲方所属乡镇卫生院订单进行药品配送,采购药品的乡镇卫生院负责验收入库工作,做到品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等相关信息明确。其中,验收时距有效期的时间应大于整个有效期的2/3以上。不符合要求的药品一律不得入库,并及时上报县卫生局。五、药款结算以甲方所属各乡镇卫生院为单位,收到乙方配送的药品并进行入库验收合格后,在国库支付中心未正常运行之前,凭正规发票由各单位按现行结算方式及时支付;国库支付中心运行后,配送药品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财务、负责人在配送验收单上签名,统一由建制乡镇卫生院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配送企业到国库支付中心支取药品款。国库支付中心在30天内向乙方支付货款。六、违约责任1、乙方如不能按甲方所属乡镇卫生院的订单要求提供品种齐全的药品,甲方接到相关报告后,直接发出扣除保证金通知,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如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乡镇卫生院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乡镇卫生院的损失并解除合同。同时扣除两万元保证金。3、乙方配送的药品经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如发现假药、劣药,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患者或乡镇卫生院经济损失的,还应全部赔偿上述损失。取消配送资格。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根据省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本协议有效期至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遇国家、省医改政策对双方另有约束时,以国家、省医改政策为准,若有冲突,则协议终止。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医改办、县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注:乙方伴随服务:(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2)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3)配送企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项目。2011年4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改办〔2010〕39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基本药物采购药款支付工作,保证基本药物采购药款支付体系安全、可靠、有效运行,实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药款的统一支付,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云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招标采购局制定印发了《云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款支付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障暂行办法》)。《保障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款支付中的职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款支付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协调解决卫生系统付款中出现的问题;各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款支付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拨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用于基本药物采购的药款,并收取辖区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的药款,汇总后向省招标采购局支付药款。财政部门负责合理安排、及时拨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障经费,并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拨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用于基本药物采购的药款。监察部门负责对卫生部门、财政部门、省招标采购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药物采购药款支付过程中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审计部门负责对省招标采购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情况进行审计,保证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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