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安全技术课程论文化工与能源学院2011级安全工程一班何蒙蒙201103501042矿山安全监管体系改革方向摘要:近年来,矿难事故的频发,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矿山安全工作的关注。基于此,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矿山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矿山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对策,指明了矿山安全监管体系的改革方向。关键词:矿山安全监管体系改革方向0引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区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趋稳趋好,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向好的发展态势。但是,在我们总结所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近年来各类矿产品价格上涨,矿山开采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大,在高额利润的强烈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和非法企业不惜采取盗采、无证开采或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违法手段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多起恶性事故,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影响。可见,加强矿山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已迫在眉睫。在本文中,笔者将就当前矿山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如何加强矿山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等进行探讨。1当前矿山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在建国初的“一五”前后,各级劳动部门、产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区制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已经达到400多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矿山安全工作由各自的主管部门负责,国营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完全与行政管理相衔接,实行“命令—服从”模式。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多元投资主体参与到矿山经营之中,导致出现了没有主管部门的矿山。特别是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主管行业体制被打破,煤炭部、石油部等行业主管部门被取消,使我国矿山安全生产从单纯的行政管理转向由企业自我管理和政府的必要监督相结合。进入新世纪,经过数次行政管理体制变革,当前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主要是以矿山性质和监管体制作为标准,分为煤矿和非煤矿山两类。煤矿实行相对独立、垂直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和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行体制。非煤矿山主要采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鉴于这种情况,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常常处于政府与市场不断调适之中,存在着以下一些突出问题:1.1监管法律不够完善31992年11月,我国颁布了《矿山安全法》并于1993年5月1日起实施;199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2002年6月,我国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虽然我国矿山安全立法工作从上世纪90年代就已开展起来,而且已经颁布实施多年,对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遗憾的是,一直未能形成完整的、系统的法规体系系统。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蓬勃发展,《矿山安全法》等一些上个世纪起就已实施的法规标准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具体的矿山安全技术标准和条理,急需进行修订和完善。1.2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当前,我国的矿山监管机构呈倒金字塔状的结构,难以适应严格管理的要求。我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经常变动,导致工作效率较低,尚未形成完整的监管体制。目前的机构和人员设置可以称得上是头重脚轻,各级都在强调加强安全监管,可是到了基层,到了矿山,却缺乏具体监管的人员。越往上机构设置越多、人员也越多,而在基层机构,人员和经费都很匮乏。一些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甚至连基本的交通工具都没有,基本的办公经费都缺乏保障,导致现场检查执法非常困难,以致监管力量十分薄弱。而且在基层监管队伍中,未能建立起一支专业的监察员队伍,往往是行政人员多、监管专业技术人员少。这也是当前监管乏力的重要原因之一。1.3监管组织繁杂无序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专门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根据《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体制,目前,我国煤矿领域统一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格局。但是在现实中,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劳动部门都参与到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之中,煤矿监管处于一种综合监管状态。综合监管的典型特征是不确定,包括权力的不确定、内容的不确定和责任的不确定,形成了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的职责不清、权限交叉等问题。至于非煤矿山,因《矿山安全法》所规定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已在历次机构改革中被取消整合,因此对监管主体的表述不规范。1.4矿山管理水平偏低4目前,除了少量的大型国有矿山企业,我国绝大多数矿山企业采取个体承包经营方式,生产规模较小,开采后的经济效益不高。矿山企业主素质整体较低,不仅对国家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生产知识了解不够,内部管理制度也不够健全为追求个人的利润,矿主在矿山的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设施设备投入,技术装备水平较低,不顾矿工的生命安全,多采用手工和半手工作业方式,许多小型矿山甚至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安全性程度很低,这就给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1.5安全培训有待加强由于个体矿主大多片面追求短期利润,难以吸引到高素质的人才,也缺乏合理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矿山操作人员,尤其是中小型矿山的操作人员主要是农民工,这批人的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安全生产操作技能,自我保护能力欠缺,安全意识不强,而且矿山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率不高,经常存在先上岗后拿证的情况,对安全生产培训不够重视,导致培训质量都很难得到保障。2我国与美国、南非、澳大利亚矿山安全监管体制对比分析概括而言,美国、南非和澳大利亚矿山安全健康的监督管理体制包括3个主要部分(见下图)[1]:1)矿山安全健康的监督监察体制,包括法律法规、合规监察、检验认证等;2)矿山安全健康的技术支撑体系,包括教育培训、技术应用、应急救援等;3)矿山工伤补偿制度,包括伤病预防、人身康复、工伤补偿等。特别是在美国,矿山安全健康监察局(MSHA)将教育培训、技术应用和合规监察称之为构筑矿山5安全稳定可靠保障体系的“成功三角”[2]。2.1监督监察体制比较分析美国和南非依法设立隶属于政府部门的专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健康合规监察管理,形成独立于地方政府的垂直监察管理模式,但是矿山安全健康的具体管理责任归属于企业,相关检验认证工作则因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而由经过认可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实施。该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是管理体系结构清晰,职责明确,在美国这种法制健全、技术先进、社会服务体系发达和企业管理水平及劳动力素质较高的条件下,取得了良好效果。合规监察被MSHA奉为矿山安全“成功三角”的要素之一。中国煤矿安全的监督管理在理论上也采用了类似的垂直监察管理模式,但是在实践中监察独立性相当有限;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则采用了一般行政管理模式。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的特点决定了矿山安全健康的监督管理职能包括立法与执法工作主要归于各州(地区)政府,联邦政府的矿山安全健康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在于技术支持。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设有全国职业健康安全委员会(NOHSC)或安全与补偿理事会(ASCC)及其办公室,其主要任务旨在:提出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事务的政策、战略和建议;检查法律实施和奖励情况;发布指导性国家标准和实施规范;推动政策、策略、建议、国家标准和实施规范的实施,并评价其实施效果;采集、解释和传播有关信息;开展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研究、推广、教育、培训、合作等事务。不难看出,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层次在所研究国家范围内属于最高的;此外,国家还设有以副总理为主任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主任由安监总局局长兼任。可见,我国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之严峻以及中央政府职能之庞杂。2.2技术支撑体系比较分析2.2.1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对于实现安全目标具有关键作用,被美国MSHA视为矿山安全“成功三角”的要素之一。安全教育培训有助于矿山从业人员强化安全健康意识、6识别安全健康隐患及风险、改善安全健康行为、提高操作技术水平及应急响应能力,进而预防事故和减少伤亡。美国MSHA的国家矿山安全健康学院(NationalMineHealthandSafetyAcademy)是专门从事采矿安全健康培训的机构,担负对联邦矿山安全监察员和其他政府机构以及采矿业和劳动部门选派的矿山安全专业人员的培训,设置有安全检查程序、事故预防调查、工业健康、矿山应急程序、采矿技术和管理技术等课程。中国有关矿山安全法规也对矿山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生产领导能力等方面的培训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达到相关标准并取得相应证书才能上岗。2.2.2技术应用安全技术应用对于实现安全目标具有支撑作用,也被美国MSHA视为矿山安全”成功三角”的要素之一。所研究的各国都十分重视采矿安全与健康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中国对安全生产科技发展及技术应用工作十分重视,于2006年发布了“十一五”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提出了“十一五”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目标,即到2010年,初步完善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保障体系,形成有利于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和安全生产科技人才的培养体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及其监管监察的科技水平,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提供科技保障,具体任务包括:形成安全生产理论体系框架,开展重大安全生产科技攻关,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建立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促进安全生产科技产业化的发展,建成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平台,形成较完整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等[3]。2.2.3应急救援矿山应急救援体系是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及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减少各类紧急事件中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具有重要作用。美国矿山救护队包括由矿山企业领导的志愿救护队和联邦矿山安全健康监察局负责的专业救护队。我国设有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且正在建立区域、地方和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基地和队伍,形成了遍布全国的矿山救护网络,包括矿山医疗救护中心、救援技术研究中心和救援技能培训中心。72.3工伤补偿制度比较分析矿山工伤补偿制度是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其完善预防直接反映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即使是在澳大利亚这样实行地方自治制度的国度里,工伤补偿制度的建设与实施也成为联邦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突显了工伤补偿制度的社会公益性。澳大利亚于1988年颁布了联邦安全康复补偿法(Safety,RehabilitationandCompensationAct1988),设立了联邦安全康复补偿局(Comcare),负责联邦安全康复补偿计划及相关的公共事务[4]。南非政府建立了安全赔偿基金制度,安全赔偿基金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日常运作和管理。我国的工伤补偿制度则包括《劳动法》、《劳动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的工伤补偿制度体系及相关法律法规仍然比较分散。3矿山安全监管体系改革方向通过对比分析美国、南非和澳大利亚的矿山安全健康的监督管理体制,就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发展而言,提出以下建议:1)在国家管理层面上,应该突出安全生产管理行政职能与安全生产监察行政职能的区隔,例如:通过采取将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设于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等措施,强化安全监察及其对安全管理绩效评价的执法独立性;或者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地域与矿业大国,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力度、提高安全管理效果,可以考虑将安全行政法规建设及其实施管理重心下移到省(市、区),而中央政府则着重强化安全监察及安全管理绩效评价等职能。2)在地方及矿区管理层面上,应该保障安全监察机构的合规监察(执法)独立性,通过加大机构运行经费预算、设置独立办公场所、强化监察人员公正执法的司法力度等手段,有效地实施安全监察职能。3)在行业管理层面上,应该正视非煤矿山与煤矿安全监察管理对安全生产的同等重要性,考虑将在煤矿领域实施的安全监察行政职能拓展到包括金属非金属矿等在内的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的其他重要领域。4)在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方面,美国或南非的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包括救护队配置和应急救援指挥等主要责任归于矿山自身,救护队员以矿山志愿者为主体。在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