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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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载明作出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2被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而行动要约的失效1要约承诺期届满2要约的撤销3受要约人的明示或默示拒绝承诺:指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的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无条件表示同意,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作出。对逾期的承诺(迟延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虽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造成的逾期,但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承诺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该逾期承诺仍具有效力;因传递的延误而使一项承诺逾期,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要约人,表示他的承诺已因承诺逾期而失效4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撤回:只要撤回承诺的通知消息,先于或同时送达要约人(承诺不能撤销)卖方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单据、品质担保义务、权利担保义务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方的严重违约行为。预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一方当事明显预见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的缺陷或对方已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救济:1修理更换重做2减价(买方)3继续履行4解除合同5赔偿损失免责:不可抗力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风险的转移:1交付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2一方违约风险自违约之日起由违约方承担3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海上路货)指卖方已将货物装上开往某一目的地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寻找适当买主订立买卖合同进行销售的货物。国际贸易术语:指以不同的交易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产品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和风险的划分。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a.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工厂交货”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工厂或仓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b.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指卖方于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买方指定人,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c.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运费付至”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d.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运费和保险费付至”含义是在约定的地方(如果该地在双方间达成一致)卖方向承运人或是买方指定的另一个人发货,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货物损坏灭失的风险以及货物交给承运人后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向承运人交付时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e.DAT——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f.DAP——目的地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g.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完税后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准备好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卸下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有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与进口清关手续,对进出口活动负责,以及办理一切海关手续B.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a.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船边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例如码头上或驳船上),即完成交货,从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发生转移,并且由买方承担所有费用。b.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或者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货物,一旦装船,买方将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所有风险,卖方被要求将货物交至船只上或者获得已经这样交付装运的货物c.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指卖方交付货物于船舶之上或采购已如此交付的货物,而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从货物转移至船舶之上起转移,卖方应当承担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加运费以使货物运送至目的港d.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卖方应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的运费,卖方须订立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合同班轮运输: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运至指定的港口,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定期租船: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定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提单:是一种用于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功能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收货证明3所有权凭证提单的种类1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2清洁提单——承运人未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或其他方面加以批注的提单(表明货物是在表面状况良好的条件下装船)不清洁提单3收货人抬头-记名提单空白提单指示提单4运输方式-直达转运多式联运提单5运费支付-运费已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6装船日期与提单的记载日期-正常提单、预借提单:货物还未装船时,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倒签提单:提单中记载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承运人的责任适航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时间:开航前和开航时;状态:船舶适于航行船员的配备适当、船舶的装备和供应适当、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程度:克尽职责承运人的免责:承运人对其雇佣人员,包括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其他雇佣人员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行为免责。关于提单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1、《海牙规则》《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特点:代表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对船东利益的保护2、《维斯比规则》《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特点:(1)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规定了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10,000个金法郎(666.67个SDR)或毛重每公斤30个金法郎(2个SDR);(2)索赔与诉讼时效:除1年时效外,期满后承运人仍可有3个月向第三者追偿(3)增加了有关集装箱的规定3、《汉堡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特点: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等。(1)实行推定过失责任制;(2)延长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收货到交货(3)提高赔偿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835个SDR或毛重每公斤2.5个SDR(4)延长诉讼时效:2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货物所有可能遇到的风险保险利益原则:投保时必须对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只能因近因赔偿海上风险1、自然灾害,如海啸、地震、飓风等;2、意外事故,如触礁、碰撞、失踪等;3、外来风险,指由偷窃、受潮、串味、玷污等外来原因和由战争、罢工、暴动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等。海上损失:实际全损:货物全部灭失或受损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推定全损:货物实质上未达全部损失或灭失,但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单独海损: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部分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共同利益),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方共同补偿、共同分摊。共同海损构成要件:1危险是现实存在的真实的正在发生的2目的的为了船和货的共同安全3措施是有意义的合理的故意而为的4牺牲和费用是额外的特殊的。保险险别:1、基本险(1)平安险——全部损失、共同海损、意外事故引起的单独海损、单独费用(2)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平安险+一般附加险2、特别险别(1)一般附加险偷窃;淡水雨淋;短量;玷污;渗漏;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2)特别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3)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海盗险保险责任起讫:原则:仓对仓: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到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间。例外:如果货物在目的港卸离轮船时起算,满60天,不论货物是否进入仓库,保险责任宣告终止。除外责任:1被保险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殊性,市价跌落和运输迟延造成的损失。委付:保险标的物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特征为:a.推定全损是委付成立的前提b.由保险人选择是否接受,但一经接受不能撤回c.被保险人必须发出委付通知d.被保险人转移与货物有关的一切权利(所有权、追偿权),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代位求偿: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金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的权利。条件:1标的损失是由有过失的第三方造成的2标的损失是实际全损或部分全损3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向第三方索赔4保险人须向被保险人首先支付保险金额区别:1是否存在过错第三方2涉及的权利所有权追偿权3保险人选择空间和余地选择具有单方性,单方,不可拒绝4转移权利的先后,先权利后钱,先钱后权利5多余部分的归属不同,追偿权所有权多余的归保险人,多余退还保险人。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1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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