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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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14)[录入者:admin|时间:2006-01-0617:33:55|作者:|来源:][上一篇][下一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7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5月9日前言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赵冠谦崔恺张华顾均张树君叶茂煦朱昌廉李桂文郑国英陈华宁耿长孚涂英时章竞屋李耀培潘忠诚袁奇峰林若慈赵元超桂学文方稚影丁再励王为孙兰杜志杰张播孙彤2术语2.0.1民用建筑civil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2.0.2居住建筑residential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2.0.3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2.0.4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facilities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2.0.5停车空间parkingspace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2.0.6建筑地基constructionsite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2.0.7道路红线boundarylineofroads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2.0.8用地红线boundarylineofland;propertyline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2.0.9建筑控制线buildingline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2.0.10建筑密度buildingdensity;buildingcoverageratio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2.0.11容积率plotratio,floorarearatio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2.0.12绿地率greeningrate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2.0.13日照标准insolationstandards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2.0.14层高storeyheight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2,0.15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eyheight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2.0.16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2.0.17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2.0.18设备层mechanicalfloor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2.0.19避难层refugestorey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2.0.20架空层open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0.21台阶step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2.0.22坡道ramp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2.0.23栏杆railing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2.0.24楼梯stair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2.0.25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2.0.26建筑幕墙buildingcurtainwall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2.0.27吊顶suspendedceiling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2.0.28管道井pipeshaft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2.0.29烟道smokeuptake;smokeflue排除各种烟气的管道。2.0.30通风道airreliefshaft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2.0.31装修decoration;finishing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2.0.32采光daylighting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2.0.33采光系数daylightfactor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2.0.34采光系数标准值standardvalueofdaylightfactor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系数值。2.0.35通风ventilation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2.0.36噪声noise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扰声。3基本规定3.1民用建筑分类3.1.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3.1.2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3.1.3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3.2设计使用年限3.2.1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3.3.1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见附录A。3.4建筑与环境的关系3.4.1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基地应选择在无地质灾害或洪水淹没等危险的安全地段;2建筑总体布局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不应破坏自然生态环境;3建筑物周围应具有能获得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的卫生条件;4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安全的环境;5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6建筑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应与周围环境协调;7建筑基地应做绿化、美化环境设计,完善室外环境设施。3.5建筑无障碍设施3.5.1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3.5.2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3.5.3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设施。3.5.4居住区及民用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3.6停车空间3.6.1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附建在住宅建筑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3.6.2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3.6.3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其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3.7无标定人数的建筑3.7.1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3.7.2公共建筑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4.1建筑基地4.1.1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4.1.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4.1.3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2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3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4.1.4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4.1.5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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