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被同事推倒摔伤是不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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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被同事推倒摔伤是不是工伤田某系某公司带砂区的操作工人。2013年6月22日,田某下班后去单位浴室洗澡,被同事曾某不小心推了一下,摔倒在地受伤。第二天,田某到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第五肋骨骨折。2013年9月12日,田某就其上述事故伤害向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认定工伤。2013年11月23日,市人社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田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决定书。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市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田某系公司操作工人,因工作时有灰尘,当时天气又热,洗澡是其完成工作后正常生理所需,且其洗澡时间发生在其下班后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地点在公司的浴室内,故其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可视为收尾性工作。田某与第三方曾某无个人恩怨,曾某也是不小心推了他一下,加上地面湿滑,导致田某摔倒受伤,故田某在洗澡时摔倒受伤可视为从事收尾性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公司上诉】公司上诉称:田某受伤是因同事推了他,导致跌地受伤,系他人侵权,不是工作原因;田某受伤不是事故伤害,社保部2门认定工伤属适用法律错误;浴室在工作场所外,不符合条例中的“工作场所内”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人社部门答辩】市人社局答辩称:田某是带砂区操作工,下班后去洗澡是收尾性工作,浴室应属于生产工作的区域;田某洗澡时被同事不小心撞了一下,加上地面滑当场摔倒受伤,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应认定为工伤。【二审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田某的工作岗位导致其每天生产性工作结束后,需进行必要的自身清洁,该过程符合收尾性工作的特征。单位的浴室应具有适当的安全保障设施,田某在洗澡过程中受他人碰撞而滑倒受伤,地面湿滑未有必要防护措施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人社局认定田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从事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并无不当。【申请再审】公司申请再审称:1、田某在单位浴室洗澡被案外人推倒受伤,案外人愿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市人社局认定田某受伤系工伤错误。2、原审法院认定浴室地面湿滑导致田某摔倒受伤无事实根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工伤认定书。【再审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3田某系公司操作工人,工作场所有灰尘,当日天气又热,洗澡是其完成工作后正常生理所需,且其洗澡时间发生在其下班后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地点在公司的浴室内,故其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可视为收尾性工作。田某与案外人曾某(系公司职工)无个人恩怨,曾某在洗澡时不小心推了田某一下,加上地面湿滑,导致田某摔倒受伤,故田某在洗澡时摔倒受伤可视为从事收尾性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公司主张原审法院认定浴室地面湿滑导致田某军摔倒受伤无事实根据等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市人社局提供的对职工的《工伤调查笔录》能够证明,在田某摔倒受伤之前,公司浴室内无防滑措施,故原审法院认定在曾某不小心推了田某的情况下,由于浴室地面湿滑导致田某摔倒受伤并无不当,公司该申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市人社局受理田某的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田某军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正确。综上,高院做出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可以看出:本案中法院均认为员工受伤符合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员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员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的;那么,什么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4“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清洗等。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还得考虑“预备性、收尾性工作”与员工日常工作的关联性,以及从事该行为的时间的合理性,如果不是下班后就去洗澡,而是和同事们打了几个小时麻将后再去洗澡,超出了合理的时间,恐怕就难以认定为工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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