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省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勐省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我镇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根据《沧源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和省、市社区矫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勐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具体步骤和时间从2009年2月起,全镇各村组和所辖社区全部列入社区矫区范围,具体分为三个阶段推进。(一)准备阶段(2009年2月2日—3月20日)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安排社区矫正工作。(二)启动阶段(2009年3月21日—4月30日)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完成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前期摸排、名册建立、实施方案拟定等准备工作,完善相关资料并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三)实施阶段(2009年5月1日开始)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培训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立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相关台账,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二社区矫正适用范围。2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是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镇;或者户籍地不在本镇,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镇定居,且长期在本镇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下列五种罪犯:(一)被叛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三、社区矫正任务(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四、社区矫正组织领导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维稳委牵头,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人民法院、派出所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一)成立了由党委副书记梅继红任组长,副镇长杨元昊,司法所长杨光清,派出所所长肖卫红任副组长,人民法院、派出所、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共3青团、妇联等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二)下设办公室在勐省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三)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2、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发展规划、工作计划;3、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工作汇报,协调处理重大问题;4、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五、社区矫正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司法所具体组织职能部门和社区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助工作。(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刑事被告人、罪犯适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罚措施,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减刑,假释,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等司法奖惩措施。对于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委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开展审前调查。4(三)派出所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建议及时依法处理。对因处置不当造成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监督考察的情况要定期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四)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村(居)民自治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低保救助,为家庭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临时救助和生活帮扶。(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进行创业帮扶,积极争取就业机会。(六)工会应当推动企业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培训基地,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开展集中教育活动。(七)共青团应当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实施社区矫正,定期组织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法制、心理健康等专项集中教育活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八)妇联应当参与对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定期组织女性社区矫正对象专项集中教育活动,帮助她们解决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对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成员单位因履职不当,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引发重新犯罪造成影响的,追究成员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六、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5(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应当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违反工作规定或工作纪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二)经公开招聘,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应当在司法所领导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违反工作规定或工作纪律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三)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为“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在司法所指导下,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七、社区矫正工作内容(一)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二)要通过组织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对他们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三)要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6(四)要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情况,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八、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二)接收矫正对象,办理衔接手续。(三)制定教育矫正方案。(四)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负责实施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学习等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五)承办对矫正对象的考核评议事宜,依照规定做好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司法奖惩的材料整理工作。(六)组织指导社会自愿者对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工作,适时开展社会帮教活动。(七)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其法制意识。(八)协调有关部门对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帮助。(九)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活动,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十)组织落实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十一)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社区矫正工作个案。7(十一)加强与社会自愿者及其他社区矫正力量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努力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十二)完成上级社区矫正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任务。(十三)依法履行其他工作职责。九、社区矫正工作纪律(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对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三)提高执法意识,公正、严格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1、滥用职权,弄虚作假;2、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3、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矫正对象;4、玩忽职守,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5、其他违法行为。(四)依法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1、非法侵害矫正对象身体;2、侮辱矫正对象的人格;3、非法剥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84、非法搜查矫正对象的身体、物品或住所;5、利用公益劳动实施变相体罚;6、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矫正对象;7、其他违法行为。(五)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1、用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2、向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索取财物,谋取私利;3、收受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贿赂和馈赠;4、非法将矫正对象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5、其它违法行为。十、社区矫正执行(一)矫正工作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或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决定后,应在3日内将矫正对象相关材料移送实际执行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并指导、帮助矫正工作机构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考察措施。(二)司法所为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进行谈话,告知其权利、义务,宣布社区矫正执行中的学习、教育、管理、劳动、奖惩等各项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告知书》。(三)司法所要为矫正对象建立档案,与有监管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其原工作单位、村(居)委会等签定矫正协议。(四)司法所通过以下方式对矫正对象实施矫正:91、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社区公益劳动项目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按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置。2、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内容包括政策形势、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劳动技能、行为要求等,可以采取个别教育、集体教育、培训、实践活动等形式。3、结合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4、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自谋职业;对无能力自谋职业且有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5、家庭经济困难的矫正对象,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经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一次性救济。(五)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按月将新增矫正对象的名单、基本情况,按季将矫正对象考核情况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接受检察监督。十一、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一)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2、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3、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4、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105、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二)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上述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上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2、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3、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上述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五)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设区的市的城区、县(市)。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由司法所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11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并销假。(六)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满6个月的,由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七)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报公安派出所同意,经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进行监督管理。(八)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确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九)司法所应当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危险程度、性格特点、矫正

1 / 1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