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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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土木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摘要:文章介绍了土木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最终提出了完善土木工程建设领域的措施建议。关键词:土木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管理体制,投标,法规,制度。前言:土木工程建筑施工是建筑企业结合企业自身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以及自身的贴特点,优化管理流程,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从而实现施工工程的合同要求,进而达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过程。同时,企业的安全管理是建筑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需要投入,安全也能带来效益,它不仅仅能带来经济效益,也能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例如职工身体的健康、家庭的安康、社会的安定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各个领域突飞猛进,土木工程领域尤为突出。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相应的体制还不够完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相关的权力也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建筑市场秩序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方面。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规定的建设程序,不认真办理立项、“一书两证”、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律规定的手续,存在不履行程序,擅自简化程序,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代替必要的项目审批,出现先开工后办手续甚至不办手续的现象。在招投标方面。一是存在不招标、自行招标、肢解工程规避招标以及不按法定程序招标的现象。一些地方的开发区或乡镇工业园区的绝大部分项目以工程建设项目是私人投资等种种理由直接将工程发包;一些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自行选择几家建筑施工企业招标报价;一些建设单位将工程分解,化大为小,使每一小项达不到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的标准,或者申报项目时只报主体,不报配套及其他专业项目。二是借资质、挂靠投标问题突出。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投标或项目经理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投标,由于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及施工设备,工程质量难以保证。三是招投标工程中串标、陪标现象时有发生。少数投标单位投标时串通抬价或压价,以获取最大利益;或投标前约定某家中标,其他投标方陪标,轮流坐庄。设计质量与责任挂钩不紧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对施工单位要求II、III类设计变更过死,不管设计如何变更都不可调整。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的是地质钻勘不准,因此引起的设计变更和增加,本不是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可以控制的,也要求施工单位事前预测列入包干,导致实施中包不住而拆东墙补西墙,为偷工减料留下隐患。在落实资金方面。有些建设单位在进入有形市场招标前由主管部门出资金来源证明,真正资金没有落实,仓促上马。存在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到工程的一定部位,或者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预缴一定数额的工程抵押金。另外,有些建设业主过度压低工程造价,甚至迫使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施工单位“以包代管”非法转包依然存在。建设资金不能有效地运用到项目中去。由于工程造价越来越低,施工企业为维持生计需要从项目抽取一定的资金,有的施工企业管理粗放,缺乏对项目的制造成本、利润等经济指标的正确分析,有的根本不知道现场该用多少钱才能把质量优良的工程建造起来,不管项目“肥瘦”都砍一刀,把有限的建设资金抽回企业本部,由此造成了工程资金缺口大,直接影响了工程项目的施工,施工企业只能在偷工减料等方面做文章,留下质量隐患。在招投标代理单位方面,主要是“中介不中”的问题。一些招投标代理单位恶性竞争、唯利是图,或唯建设单位领导意见是从,或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还有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混乱、收费不合理等。在招投标主管、监管单位方面,主要是管理监督乏力的问题。招标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性强,负有主管、监督责任的行政部门人手少、力量不足,存在失职和缺位的问题。其次,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管理体制与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特点不相适。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的主要特征是它的单件性和永久性,这就决定了要全过程的综合性管理(从可研到竣工交付),决定了要进度快、成本低、质量优、安全好,决定了要强约束的控制性管理等等。依法进行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仍有一定差距。目前,国家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去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地方上也有了不少规章,应该说有法可依的问题己基本得到了解决。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的责权利脱节的现象明显。由于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劳资、用人、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滞后,责权利脱节、有责无权、责利不匹配,大锅饭的分配形式等普遍存在,没有形成责权利有机统一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在工程质量监督方面。一些建设单位从节约资金的角度出发,不依法委托监理,安排的现场监管人员代替监理的工作,而监管人员因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根本就不能履行好自身的工作职责,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不能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甚至发出错误的指令,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隐患。在履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度等方面。一些建设单位没有将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在单位内部向群众公示,特别是合同条款、资金拨付、费用开支、材料采购、中标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详细情况等,群众根本就不知情,所以也就谈不上行使监督权了。此外,没有执行好基建负责人回避换岗交流制。群众反应较大但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也不进行换岗交流。在施工单位方面。施工单位“以包代管”非法转包依然存在。工程造价低使施工单位要靠“广种薄收”维持生计,加之包工队、民工大量涌入建筑市场,有的施工企业纯粹是“皮包公司”,无队伍、无机械,靠企业的资质和各种途径揽到任务,提取一定的费用后就违规分包、非法转包。建立承揽任务拓宽市场的激励机制,落实“两层分离”和“两制建设”的运行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的用人机制,坚持以制度明确的规范管理机制,建立企业内部市场化运行的营销机制,坚持责、权、利统一的分配机制,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要加强法制教育。着重抓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建设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做到知法守法,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狠抓制度落实。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领域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做到标本兼治。一是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建设一支廉洁高效招投标工作队伍,杜绝项目法人规避招标或搞假招标的行为。二是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取缔项目法人不按规定委托监理的行为。三是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杜绝在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严格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理顺管理体制,查处不按规定进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为。五是严格实行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取缔无证、越级、超范围和挂靠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六是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查处项目法人不严格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弄虚作假骗取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七是严格实行工程总分包制度,取缔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八是严格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禁止项目法人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行为。加快建设体制改革步伐。一是要科学合理配置权力,明确建筑工程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强化内部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二是提高施工队伍的素质,依靠自身的技术力量,公平竞争;三是采取有效措施,硬化资金约束,以法律手段解决工程款久拖不决的问题;四是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只要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划去做,一定能收获一个美好的未来。参考文献:1工程项目管理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3投资项目评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现代项目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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