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生发展性资助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我校“大学生成长助航计划”,进一步完善学生全面发展与健康成长、和谐稳定与成长帮扶、接轨社会与理想就业三大综合平台,提升家庭经济困难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他们的感恩意识和责任意识,特实施“家庭经济困难生发展性资助计划”。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生发展性资助计划”实施原则:“资助与发展并重,他助与助他并重,管理与育人并重”。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生发展性资助计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以项目研究和社会实践为载体,培养学生了解社会、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生发展性资助计划”实施分校院两级管理模式。1.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生发展性资助计划”项目办公室,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其职责是:制订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发展性资助计划项目的开展,负责校级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效果分析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2.学院成立院级“家庭经济困难生发展性资助计划”指导小组,负责落实本学院校级项目的申报推荐,负责院级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各项具体工作。第三章资助范围及申请条件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生发展性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自己组织困难学生团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以项目方式提出申请,开展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和其他公益类项目。第六条凡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均可申请,申请者应以团队为主,个人也可单独申请,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服务社会型项目。第七条学生要自主设计方案、自主实施项目过程、自主完成项目总结等工作。项目内容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学生要对项目方案及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能够在项目预定期限内完成。第八条每个项目须配备指导教师1-2名,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责任心强、热心学生工作的教师担任。第四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生发展性资助计划”项目的申报与评审时间以学生处当年通知为准。项目执行时间为1-2学期。第十条申请与立项原则: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1.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生发展性资助计划”项目申报书》,经项目组成员、指导教师签字确认,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审核。2.各学院“指导小组”对申请项目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对拟推荐的校级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填写项目汇总表后一同报送学生处;院级项目由学院审核立项后报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3.“家庭经济困难生发展性资助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各学院申报的校级项目和学生名单,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确定校级发展性资助计划项目名单,公示3天后经“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4.对于符合本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各类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负责的项目,经相关单位申请、推荐,“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也可列入“家庭经济困难生发展性资助计划”资助。第五章经费来源与使用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生发展性资助计划”项目资助经费来源: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生专项资助经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生专项资助经费;来自于社会、个人等资助或捐赠的经费。资助经费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对于获得批准立项的校级“家庭经济困难生发展性资助计划”项目,学校给予2000元/项资助;对于获得批准立项的院级“家庭经济困难生发展性资助计划”项目,学院给予500-1500元/项资助。第十四条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困难资助与项目实施的必要开支。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第十五条项目立项后给予70%的资助经费,项目验收后补助剩余的30%资金;资助经费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打至项目负责人个人银行卡中。第十六条凡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计划项目,校、院可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经费,并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第六章项目实施及验收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协调项目组成员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原则上中途不得更换负责人,不得中途变更项目题目及预计目标。第十八条校级项目实施后,项目组须根据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交《浙江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生发展性资助计划”项目进度报告表》,汇报项目开展情况。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表者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应要求其限期整改直至停止项目运行。各学院“指导小组”应对院级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或阶段性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至实施办公室。第十九条项目组在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向实施办公室和各学院“指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浙江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生发展性资助计划”项目结题申请书》、成果报告及相关辅助材料。第二十条实施办公室按年度组织项目专家小组对申请验收的项目按照项目申报书及结题申请书的内容进行评审,确定是否通过验收并将公示结果。第二十一条学校和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生开展发展性资助项目。第二十二条学生处将定期编印“家庭经济困难生发展性资助计划”优秀项目成果集,并通过网站、论文报告会等形式搭建项目交流平台,营造氛围。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