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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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叶卫星《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与国务院第586令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关系《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扩大了制度覆盖范围构建了政府工作平台突出了工伤预防工作加强了工伤基金管理规范了工伤认定政策界定了劳鉴工作职责明确了多项待遇政策恢复了单赔政策规定优化了经办服务方式《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一、工伤基金管理1.第10条: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第11条:次日生效。《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二、工伤认定1.第12条:延展了职工方申请权。2.第13条:职工方在30天内提出申请,此前费用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第14条:规范了工伤认定受理权。4.第17条:劳动人事关系确认与工伤认定决定之间关系处理原则。《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二、工伤认定5.第18条:对工伤认定范围的补充规定(1)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二、工伤认定5.第18条:对工伤认定范围的补充规定(3)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4)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案例:上班期间干私活受伤算工伤吗?某机械厂的车工,上班期间完成了加工任务后,用剩余的圆钢加工哑铃,想拿回家锻炼身体用,可是一不小心哑铃砸在自己的脚上,造成三个脚趾粉碎性骨折,住院花了5000多元,在家休息了近3个月。当事人认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申请工伤认定。但这不是工作原因。他完成了工作任务后可以休息,也可以报告车间主任再领受其他工作任务,而他为了私人原因去做哑铃,属于工作时间干私活,所以不属于工伤。《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案例:钱某是一家公司员工,家里与工作的厂区仅仅一墙之隔。一天下午5:00下班后回到家中,在院子里发现工作车间的窗户没有关,便找了一个凳子,站在凳子上关窗户。结果因用力不当,造成窗户玻璃破损砸下来,使身体多处受伤。于是申报工伤。单位认为:钱某已经下班回家,事故发生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场所,不应认定为工伤。《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理解要点:员工工作结束后关上门窗,是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当天下班由于疏忽忘记关上窗户,钱某是为了公司安全利益着想,实施了在家中的关窗行为,应该视为从事收尾性工作。工作场所不应狭隘理解,既要体现合法性原则,也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厕所、更衣室、休息室等,即与工作有关的不特定的区域,并且与劳动者、用人单位利益存在直接联系。工作原因是最为关键的因素。《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案例:2013年6月一天下午,桐庐XX五金厂质量检验员陈某在进行产品检验时,发现同厂职工姚某生产的锁存在质量问题,便找到正在宿舍休息的姚某,要求其回车间进行返工。姚某告知陈某,其下午休息,有事等第二天上班再说。陈某听到后返回车间,后又再次来到宿舍要求姚某回车间返工,二人因此发生口角,陈某先行动手打了姚某一耳光,从而引发双方的肢体冲突,导致陈某左眼受伤。《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理解要点:陈某的工作职责是产品检验,当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时是否需要生产人员及时返工应由车间主管或厂领导决定,因此其要求姚某放弃休息回车间返工并非其工作职责。特别是他在第一次去宿舍时姚某已经明确告知等第二天上班再处理的情况下,再次要求姚某回车间返工并先行动手打人这一事实与履行自身职责无关。《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四)患职业病的;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案例:陈某是一石材厂叉车工。一天在上班前的预备工作中,他发现自己所驾驶的叉车发生故障无法启动,于是就找到常年为厂里提供维修服务的技师杨师傅进行维修。检查发现叉车的油泵故障,需要去外面的维修店校正油泵。不巧的是当天值班主任有事请假不在,陈某就给厂领导打电话,又没有联络上。为了不影响正常生产,陈某自行决定去外面修理,并邀请杨师傅一同驾驶摩托车带着油泵去维修店。修理完后,在返回的途中,遇到交通事故,杨师傅当场死亡,陈某重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陈两人均无责任。两人家属均提出工伤认定。《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单位:陈某虽为其职工,但事故当天他去县城校油泵并未经值班主任或厂领导安排或同意,属私自外出;杨某不属于本单位职工,只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厂里提供叉车维修服务,每次服务后厂里及时给付劳务费,双方系临时劳务关系。两人均不应被认定工伤。调查:陈某与杨某事故当天去县城的唯一目的就是校油泵,油泵维修店及厂门卫可以证实。并且为确保厂里工作正常运转,他们二人在校完油泵后及时返回。杨某为叉车技师,同时服务于多个石材加工厂,不属于该石材厂职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结论:认定陈某为工伤。同时,工作人员对杨某家属做了细致解释工作,由其撤回杨某工伤认定申请,转向石材厂要求民事赔偿。《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非本人主要责任《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人社厅函﹝2011﹞339号《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明确:一是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二是非本主要责任事故的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不予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三、劳动能力鉴定1.第19条:劳鉴委8项职责;市劳鉴委可以委托县社保行政部门鉴定。2.第20条:劳鉴中心6项事务。3.第22条:规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3种情形。《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四、工伤保险待遇1.明确了停工留薪护理费标准。第25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2.出台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提前退休和一次性缴纳医保费的规定。第26条:工伤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分别按照规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医保待遇《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四、工伤保险待遇3.进一步明确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调整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发放的前置条件。第27条: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4.调整了工伤待遇支付方式。第31条: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部分,由社保直接发还用人单位。《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四、工伤保险待遇5.恢复了单赔政策。第32条: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6.明确了未足额参保责任主体。第33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差额部分费用。《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四、工伤保险待遇7.提高了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第35条: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20周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比现行政策规定提高了5年供养年限。8.明确了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第37条:生活护理费自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五、工伤申报办法1.社险办企业申报服务平台→业务资料下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五、工伤申报办法2.杭州桐庐欢迎您→信息公开→部门导航→县人社局→公共服务→工伤认定申请办法《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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