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区际冲突法(ChapterNineteenTheLawoftheInterregionalConflictofLaws)一、区际法律冲突二、区际冲突法概述三、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关系四、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本章基本内容一、区际法律冲突(一)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所谓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二)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人民进行交往的过程中产生的,或者说它是在一国内部区际民商事关系或跨地区的民商事关系中产生的。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有:(1)在一国内部存在数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2)各法域人民之间的交往导致产生众多的区际或跨地区民商事关系;(3)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人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自己区域内的域外效力。造成一国内部各地区法制不统一的原因。一、区际法律冲突(三)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和分类1.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1)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法律冲突。即区际法律冲突只可能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之内。(2)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3)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即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方面的冲突。(4)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横向冲突。2.区际法律冲突的分类对于区际法律冲突,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分类。一、区际法律冲突(四)区际法律冲突的一般解决途径1.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1)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2)各法域分别制定各自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自己的法律与其他法域法律之间的冲突。(3)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4)对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不加区分,适用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基本相同的规则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最佳的方式是多法域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一、区际法律冲突2.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1)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2)制定仅适用于部分法域的统一实体法来解决有关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3)各法域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求得统一,从而解决其相互间的区际法律冲突。(4)一些多法域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积极发挥作用,推动了实体法的统一,从而促进了其国内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5)将在一个法域适用的实体法扩大适用于另一个法域,从而取得法制的统一,消除区际法律冲突。二、区际冲突法概述(一)区际冲突法的概念区际冲突法,就是指用于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二)区际冲突法的特征1.区际冲突法是国内法2.区际冲突法是民商事法律适用法3.区际冲突法与国际冲突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区际冲突法概述(三)区际冲突法的渊源1.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2.各法域自有的区际冲突法(四)区际冲突法的历史发展1.学说法时代——“法则区别说”时代2.实在法时代三、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关系(一)有关的学说1.区别说该学说认为,区际冲突法的法律性质根本不同于国际私法。其主要理由是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解决对象不同,区际冲突法解决的区际法律冲突发生在一个具有复合法律制度的单独国家内,而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律冲突则发生在与有关问题相联系的不同国家之间。区别说又有两个分支:(1)国际法区别说;(2)国内法则区别说。三、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关系2.相似说或同一说该学说认为区际冲突规范和国际私法规范实质上都是法律适用规范,因而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是互相类似的,甚至有人认为是同一的。3.折衷说这一种学说一方面强调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不同,另一方面则强调两者在某些方面的相似或同一。三、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关系(二)有关的实践1.区别实践是指一些多法域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严格将国际私法和区际冲突法相区别开来,把两者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如波兰颁布了《国际私法典》的同时还颁布了《区际私法典》。三、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关系2.等同实践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它们国内的各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单位在冲突法上把所有其他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都视为“外国”,因此它们对区际冲突法和国际冲突法不加区分,统统称为冲突法,同时适用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三、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关系3.折衷实践一些多法域国家在立法实践中,在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关系问题上采取折衷的立场。其表现形式有二:一方面有的多法域国家将区际冲突法规范和国际私法规范规定在同一个法律之中,并且以区际冲突法规为主,还确定,对于含有国际因素的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未加规定的,可以适用区际冲突法的规定。另一方面,一些多法域国家在立法中的原则上确定,对于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类推适用国际私法原则,但同时对于区际法律冲突解决中的特殊问题作了一些例外规定。三、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关系(三)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2.区别四、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1.“一国两制”构想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为了和平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我国政府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即在中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香港、台湾和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四、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2.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1)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3)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台湾和澳门同属于大陆法系;同时又有分属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4)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表现为各地区本地法之间的冲突,而且有时表现为各地区的本地法和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相互之间的冲突。(5)由于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因此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方面,无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6)在立法管辖权方面,无中央立法管辖权和各法域立法管辖权的划分。实际上,在民商事领域,各法域享有完全的立法管辖权。四、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3.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1)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2)“一国两制”原则(3)平等互利原则(4)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商事交往原则4.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不外乎区际冲突法途径和统一实体法途径。四、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5.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步骤首先,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或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其次,在各地区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用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再后,在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通过在某些问题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或者各地区分别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以便在所涉问题上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最后,全国实体法最终实现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