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期货公司创新业务盈利模式探讨2009-08-0414:58:03作者:来源:中国国际期货公司浏览次数:466国内期货公司创新业务盈利模式探讨2009-2-6一、传统期货经纪业务存在继续做大做强的空间1.期货系列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期货公司解决了4个发展瓶颈(1)期货市场的统一监管问题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条例》)等规则的陆续出台明确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实质上也明确了期货产品统一问题,即期货市场是各类衍生品(包括金融衍生品和商品)交易的法定场所。(2)规范变相期货交易问题《条例》明确界定变相期货交易属性,涉案金额高达600亿的浙江新世纪黄金案最终被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案;而去年7月发生的华夏交易所巨额诈骗案,也涉嫌利用现货平台开展变相期货交易。上述两个案例在很大程度上使投资者对期货交易有了更深的认识,进一步促使产业投资者理性回归期货市场。(3)解决期货公司金融地位问题《条例》正式将期货公司明确定位为金融企业,这标志着期货业被正式纳入金融行业范畴。从国内期货公司资产规模来看,大公司一般管理20亿—30亿客户保证金,小公司管理的资金在2亿—3亿,显然无法与基金券商等机构管理的资产规模相比。但在金融定位得以明确之后,期货公司将面临更加广泛的潜在投资群体,特别是净资本管理的实施使得具有竞争优势的期货公司有条件进一步做强,并能托管更大规模的市值资产。(4)金融期货产品上市路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统一问题我们知道,尽管国际期货市场成交规模和金额非常庞大,但商品仅占其中3%左右的份额,金融衍生品占到市场总成交量的97%。《条例》明确规定了金融期货只能在期货市场上市交易,这无疑为期货行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2.社会各界对期货市场功能的共识正在不断加强国内目前上市的19个品种跨越了19条实体产业链,期货市场用500多亿的资金撬动了上万亿的产值,这正是期货市场对行业的作用。相对企业而言,期货市场存在六大服务功能:(1)贸易定价现货市场是众多企业参与并组成的庞大市场价格体系。它由众多次级市场模块共同组成,由于地域的限制常常并不能一致地反映市场信息。期货市场的建立正是提供了一个以电子化系统为手段的共享平台,综合割裂的单个次级市场价格信息,汇集市场参与者的价格要求及预期,形成连续、有效、真实的价格体系。(2)规避企业风险现货市场价格波动性是现货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参考因素,同时也造成了价格风险。企业通过期货市场反向操作(买入套保和卖出套保),可以规避由于现货价格不利波动而产生的生产经营风险,因此,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也是服务于现货企业的主要功能之一。例如,为维持正常生产,企业通常进行原材料库存。采购原材料往往占用部分企业现金流,并且采购后价格常发生不利变化(价格走低)。企业如能对相关期货品种合约进行买入套保,不但可以节省自身现金流,而且可以有效规避价格变动风险。(3)形成新的商业模式很多现货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形成了新的商业模式。比如,海外A、B、C、D四大粮商,他们的粮食贸易量占全球总量的60%。之所以有这么大的贸易规模,同时又能有效规避价格波动风险,主要是因为他们充分利用了期货市场。这几大粮商发明了以农产品期货价格为基准的粮食贸易定价模式:先由购买方敲定船运费,然后在美国CBOT交易所开市期间,以买方认为最合理的价格买入粮食,这些贸易商会立即在场内保值。当粮食运抵买方指定口岸后,粮商会立即平掉期货头寸。国内广东深圳地区有一家电解铝贸易企业也是利用相似方法为用户签订远期合同,通过期货创新了商业模式,目前这家企业的电解铝贸易量占广东市场40%的份额。(4)为企业中长期发展提供战略依据宁波有一家集团公司,其下属粮油企业主要从事粮食进口贸易。通常来说,此类业务涉及离岸价(FOB)和到岸价(CIF)两种报价方式,其中最核心的定价工具在于船运费。集团公司在2008年年初曾考虑建造一艘运船以应对日益高涨的船运费,但到了5月份船运费开始出现下跌,该粮油企业结合期货市场粮食价格发生的变化,建议集团公司放弃当初的造船计划,而最终结果也证明此项决策是正确的。(5)实现新的盈利模式传统企业利润通常是指销售利润,而期货市场可以为企业提供实现套利利润的平台。期货市场虽然反映一种连续价格,但其为增加流动性而吸纳的投机因素常会造成价格不合理变动,现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信息优势及早发现此现象。国内已经出现了一批经过多年期货市场保值运作的企业,非常了解期货的操作技巧和方法,他们通过对套利模式的设计和运用,在投资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6)眼界更高,视野更宽期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现货企业提供了规避价格风险、汇集有效信息、创造合理利润、完善自身体系、构架宏观战略的优质平台。期货品种的价格信息能够反映出产业链其他环节行业的变化情况,这开拓了企业视野,拓宽了企业经营思路。企业可以根据更广泛的信息,在更广阔的环境中寻求自身定位,并制定发展战略。因此对企业来说,其关注重点已经不再停留在是否利用期货市场上,而是已经转换到如何有效利用期货市场的阶段。3.经纪业务仍将继续主导期货公司盈利结构综上所述,密集型政策法规陆续出台,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期货行业的定位问题,使期货行业真正融入到金融服务体系和金融市场生态建设进程中,并为期货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支持和宽松的政策环境。以美国期货市场为例,按截至2008年2月的期货公司保证金规模来看,排名在前20位的期货公司保证金规模都非常大,且其增速也特别明显,即使排在第20位的富士通公司保证金也达到了13亿美元。目前,中国经济增长对世界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已经上升至14.5%,在实体产业持续发展和对工业等原材料消费需求不断增加的背景下,我们在看到国内期货行业发展前景的同时,也看到市场保证金和期货经纪业务将以更快的加速度增长。目前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经营范围的确立,主要定位在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经纪业务上。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我们对期货经纪业务的解读不能仅局限在经纪佣金层面。下图是美国曼氏公司2007年度损益表,从中可以发现,其66%的利润实际上来源于银行利息收入,而交易佣金和结算佣金仅分别占到7%和22%。将来随着托管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非佣金收入将逐步成为期货公司经纪业务利润的重要构成。因此期货公司应认识到,期货经纪业务不仅是可为的,而且具有继续做大做强的空间。曼氏金融2005—2007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单位:百万美元)曼氏金融2007财年利润分布图交易佣金:经纪型佣金指的是在客户交易时记入的收入。手续费收入是按交易品种和交易月份收取的。经纪型佣金包括在其他经纪商处有清算账户的交易代理收入。结算佣金收入:指的是在客户交易时记入的收入。结算佣金收入是按交易品种和交易月份收取的。清算佣金收入包括:同时在曼氏公司交易与清算的客户;由其他经纪商提供交易但由曼氏公司清算的客户。主要交易收入:主要交易收入包括与市场中介配对收入和自营证券收入。利息收入:利息是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包括应收客户资金、公司资金和抵押融资业务利息收支。回购证券、出借证券和抵押证券利息收入在持有期间确认。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日常经营中获取的但未包括在以上收入项目中的收入,主要是指来自客户和其他交易对手第三方为使用不同的交易系统、数据和其他后勤办公室服务而支付的费用。4.期货公司要做优做强必须改变居间人模式(1)居间人问题是影响行业发展和期货公司做优做强的一个突出问题居间人是期货行业的特有业务模式,期货居间人问题也是困绕行业发展的老问题。实际上,居间人业务模式不仅是一个恶性竞争问题,更重要的是这种制度对期货市场发展有害,要从影响行业发展和期货公司做优做强角度来认识居间人的问题。第一,期货居间人是寄生在期货公司机体之上的一种怪胎,不利于期货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期货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经纪代理,具体体现在市场开发、客户服务及风险管理上。在居间人业务模式下,为数众多的期货公司放弃了其主要业务努力,而是采取一种偷懒的办法,依靠居间人从市场上开发客户与服务客户。近两年期货市场经营环境变好,客户数量增多,一些期货居间人甚至从个人居间发展到机构居间,有的居间人自己开始租用场地、招聘人员,事实上成了新的期货经营网点,无异于在期货公司之外又建立了一个新的中介服务体系,相当于本来就是以经纪业务为核心的期货公司将自己的经纪业务让了出来给居间人去做。这种不规范网点的扩张不仅侵蚀了期货公司的利润,提高了整个行业的成本,更重要的是增加了风险隐患。据了解,为数不少的期货公司一年返给居间人的手续费高达500万—1000万,有的公司甚至更多,而整个期货行业,能盈利千万以上的公司却很少。第二,期货居间人是监管盲区,存在大量风险隐患。期货居间人是对客户、对市场、对公司都不负有责任的“三不负责”模式,也是期货公司、自律组织、监管部门“三不管”的群体,是期货市场的“OTC”。期货居间人不是公司的员工,不可能对公司忠诚,他们以哪家公司给的返佣高,就把客户带到哪家公司;在开发客户时,居间人往往淡化市场风险,片面强调机会和高收益,使得投资者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只有多做单才能多得返佣的利益机制必然使居间人代理客户频繁炒单,极容易导致客户亏损,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形象和信誉。第三,期货居间人是期货公司手续费恶性竞争的根源。期货居间人以获取返佣作为收入的来源,面对期货公司,以返佣的多寡作为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的标准,频繁在公司之间跳来跳去,成为期货公司之间恶性竞争的主要原因,并导致期货公司的收入大幅减少。我们认为,这是为什么近年来期货公司的代理量迅速增加,而收入却没有增长的根本原因之一。第四,期货居间人模式容易导致期货公司的内部寻租行为。这种寻租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的期货公司往往动员公司内部专业能力较强、会做盘的人去做居间人,利用其多炒单增加公司的手续费收入,同时也增加个人收入;二是期货公司的高管人员和部门经理利用其职务的便利和公司资源,在有可能开发到大客户时,往往将其作为与自己有关的居间人开发,从中谋取利益形成灰色收入。(2)期货居间人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必须标本兼治首先,解决居间人问题的前提是不能建立在肯定居间人业务模式的基础上;第二,对现有居间人要分清类型,有针对性地加以规范,将真正的居间人分离出来;第三,要充分借鉴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在经纪人管理方面的经验。(3)规范居间人的几点建议第一,要从根本上解决期货居间人的问题,首先要搞清楚居间人的组成结构。目前期货居间人主要有三类:一是居间人本身就是客户,又通过介绍其他客户来返佣;二是以私募基金、工作室、管理账户等形式出现的,不仅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还代理客户做单,这部分居间人既与客户分成,又从期货公司获取返佣;三是纯粹的以介绍客户为主的居间人,类似于我们常讲的IB。针对上述三类人,应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规范措施:一是对于既是居间人又是客户的,其实质是客户的居间人,应回归其客户的身份。期货公司可根据其资金量、做单量以及为公司创造收入的情况给予适当的价格折扣,不再允许以居间人身份以返佣形式获取收入。二是对于那些代客户做单的,以私募基金、工作室或私下委托理财等形式出现的居间人,目前必须坚决禁止代客做单行为,将来可以采取开正道的方式,通过投资咨询公司或者CTA的方式加以规范。三是对于那些有客户资源和市场开发能力、专门从事介绍业务的居间人,一部分可以直接纳入到期货公司成为期货公司的市场开发人员或属于公司的经纪人,另一部分不愿意加入期货公司的或公司也不愿意其成为员工的,可保留其居间人身份。第二,对于仍保留居间人身份的,应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规范:必须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认证资格,纳入从业人员管理;签署期货公司、客户、居间人三方合同,明示居间人的身份,促使居间人诚信执业,同时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居间人只能与一家期货公司签署居间合同,以此确定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的关联管理和业务监督关系;居间人通过期货公司向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实行注册管理,公开居间人信息,并纳入行业从业人员自律管理;比照保险营销员的管理方式,居间人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