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林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通过完善和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促进国家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和表率,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章主要制度和措施第四条健全完善局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和十三道沟林场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把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列入各党支部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落实长白森经局政法办公室专题学法制度。凡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决策前以及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应通过邀请专家辅导解读等方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第五条可充分利用召开党总支会议、党支部会议等各种会议的时机,结合会议议题,在会前组织领导干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各党支部会议每年安排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第六条各级各部门抓好领导干部集体学法、集中辅导的同时,领导干部要加强自学,每人每年学法时间应不少于40个学时,并联系工作实际,坚持撰写学法笔记或学法体会,以增强学法用法实效。第七条坚持和完善法治培训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明确法治教育内容和要求。(一)把宪法法律作为各级部门、各科室、学法用法制度,纳入主题班培训课程,完善法治课程体系建设。(二)把法治教育纳入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必训内容,列入培训计划,结合不同类型培训实际情况,设置法治教育培训课程,加大法治内容比重。一个月(含)以上的进修班或培训班,应当安排一定的法律知识课时。(三)单位、各部门、各科室结合党总支中心工作和工作实际,邀请法律专家、学者以法治讲座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专题集中学习辅导。每年举办全场副场级以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不少于2次;单位每年组织专题法治讲座不少于3次,推动学法活动不断深入。第八条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坚持县、局统一考试与自行考试相结合,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进行。(一)局依法治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计划,适时组织全场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单位、各部门、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业岗位特点,组织开展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二)单位组织(劳资)要将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纳入干部考核管理内容,与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考试结果作为工作人员任用、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凡不参加干部年度学法用法考试的,劳资部门在进行年度考核时对其暂缓确定考核等次;对考试(含补考)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三)积极推行网络课堂、网上考试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法律知识考试中的运用。第九条积极推进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林场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依法决策意识,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学习相关法律,进行必要的法律咨询和论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决策中的参谋作用。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第十条推行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制度。把学法用法和推进法治建设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整体工作中,述法内容应包括:(一)带头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情况。主要考评在年度学法工作中,参加中心组学法和网络学法、法律培训及年度学法考试、自学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法治教育情况。(二)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主要考评领导干部在本单位、本部门重大决策中实施依法决策的情况;形成的决议、决定和规范性文件有无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造成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决策。(三)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情况。主要考评主要领导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分管领导推进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及成效;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有无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行为;有无因不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纷争、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有无执法投诉被确认为不作为、乱作为,并受到处理的案件;有无败诉案件;有无被确认为不公正、不作为、不文明的执法投诉案件;有无引发不良后果的涉法涉诉上访事件;主管场长、主管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质证情况等。(四)个人守法的情况。在工作之外个人日常生活中是否遵守法律,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形。述法考评内容可根据林场法治建设工作部署和工作实际有所侧重。第十一条完善学法用法考核评估制度。把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作为法治创建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增加在创建考评体系中的分值权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该单位参加相关评比表彰的资格。第十二条深入推进林场法治文化建设。积极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学法用法演讲、法治论坛、法治书画摄影作品展、法治文艺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单位网站、内部刊物等平台,开辟法治宣传教育网页、专栏,不断拓宽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渠道和空间。第三章主体职责第十三条林场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责任主体,负有推动本部门、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职责义务:(一)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党党总支学法、法治培训、法律知识考试、年度述法等长效机制。(三)将本单位学法用法工作年度计划、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分别于每年第一季度、第四季度报同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第十四条十三道沟林场、党总支、各支部、各科室等职能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组织、指导。(一)党总支负责把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干部培训规划,建立推行领导干部述法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核结果在干部提拔任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运用。(二)党支部负责监督落实党支部学法制度,加强党支部讲师团建设,做好学法用法工作的舆论宣传。(三)劳资部门负责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指导和监督,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录用、初任、任职等考试和日常培训中的比重。(四)林场法制部门负责落实各部门学法制度和林场法律顾问制度,并将其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五)林场党总支负责所有的日常学法用法工作。第十五条各部门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履行监督指导主体责任:(一)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问题,合力推进工作。(二)坚持点面结合、条块结合,突出行业、部门特点和需求,指导、推动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工作报告、备案和通报制度。组织考核检查,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及时通报结果。并向党总支、劳资、精神文明创建考核等部门提供相关情况,配合做好有关考核工作。(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定期开展表彰,鼓励先进。第十六条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作为法治宣传教育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重点工作。主要领导干部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模范学法用法,带头推进本场、本部门、本科室学法用法工作。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应履行好相关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做到安排、落实、检查、考核四到位。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林场、各部门、各科室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制度。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综治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三道沟林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