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7版释义)一、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一)资格条件序号禁止内容举例或释义法律、法规1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1)限定国有、独资、合资等所有制形式的;2)限定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3)限定注册地(总部)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公司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2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3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的1)国内多地工商部门已不在营业执照中注明具体经营范围;2)财政部信息公告中已将设置供应商经营年限限制认定为违法。《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号)4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的1)限定某行政区域内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2)限定采购对象所处行业外的在某部门、某行业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的;3)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的,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资格条件慎用业绩要求,提出业绩要求的评分标准中不得再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5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1)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和调整的资质、资格、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的;2)将行业协会、学会等发布的资质、资格、认证或入围目录(名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3)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证书、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6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生产厂家产品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函、系统对接(测试)证明等(进口货物除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2/97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的1)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合同履行无关或过高、明显不合理的;2)非涉密项目或无敏感信息项目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资格条件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7页8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的1)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按照《通知》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的要求,应在资格条件中明确信用记录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9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1)以各种理由阻扰潜在供应商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如要求在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前必须经采购人同意或与采购人签订协议;2)要求供应商提供近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方可领取采购文件的;3)将协议供货入围名单(目录)作为非协议供货方式采购项目资格条件的;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6页(二)采购需求10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1)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2)优先采购环保产品;3)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5)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11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取备案制);2)已按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也不得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12擅自提高配置标准的1)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2)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湖北省〈党3/9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号)13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的限定注册地(总部)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公司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14设定最低限价的不得规定供应商报价的下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05页15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的1)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安全标准进行确定,如3C强制认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2)无国家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可按照行业标准确定采购需求标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16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1)非设计、空间、场地、承重等客观条件限制而对货物的重量、尺寸、外形等提出苛刻要求的;2)对货物的非核心要素提出苛刻要求。例如:对非订制家俱的拉手尺寸、外形等提出特定要求的;3)限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非核心功能、部件必须在特定位置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17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的1)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的;2)限定在“公告上网前”等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的;3)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有相关要求的除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18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的1)限定某行政区域内的业绩、奖项作为技术、服务或商务要求的;2)限定采购对象所处行业外的在某部门、某行业业绩、奖项作为技术、服务或商务要求的;3)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的,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19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1)向供应商索要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2)要求供应商提供旅游、住宿,前往厂家所在地培训等的;3)需求中不应出现“免费”的要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43页20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1)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和调整的资质、资格、认证等作为技术、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4/9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务或商务中实质性要求;2)将行业协会、学会等发布的资质、资格、认证或入围目录(名单)等作为技术、服务或商务中实质性要求的;3)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证书、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作为技术、服务或商务中实质性要求的。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7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21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1)生产厂家产品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函、系统对接(测试)证明等(进口货物除外);2)除进口货物以外不得作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22采购人未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作相同品牌实质性要求的多个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的1)采购人未采购人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的;2)采购文件中应对核心产品进行注明;3)一个项目(分包)确定一个以上核心产品,将导致评审时对同一品牌无法认定;4)作相同品牌实质性要求的多个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23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演示或者考察并以此作为改变评审结果依据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48页24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的1)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必须明确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表述要完整、明确;2)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以“★”等醒目方式标注予以强调,否则易导致评审工作发生误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60页25未明确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的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26保证金收取不符合规定或超出规定比例的1)政府采购活动只允许收取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2)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3)履约保证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四十八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2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根据以下3点判定是否构成采购法规定的歧视性待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5/9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1)该需求是否合理;2)该限制条件是否有法律依据;3)供应商是否能通过努力予以弥补。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6页(三)评审方法28未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