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理角度浅谈纪检监察机关涉刑案件移送和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上高县纪委常委、审理室主任陶小平中国江西新闻网2013-4-88:57:29更多新闻GoGo[浏览字号:大小]·热线0791-67801102008年10月中纪委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和2009年12月江西省纪委出台的《涉刑党纪政纪案件处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涉刑案件的移送和处理程序,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刑党纪政纪案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通过近五年来的案件审理工作实践,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刑案件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认真加以解决。一、纪检监察机关涉刑案件移送和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涉刑案件难于做到“先审后移”。为规避办案风险、减少办案成本及受办案工作水平的制约,近几年来,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刑案件的通常作法是先移送司法机关,待作出判决后再作出党纪政纪处理,这种“先移后处”的作法不仅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以“共产党员或者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接受法律审判,也容易使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产生依赖心理,甚至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刑案件调查不够深入,导致一些涉刑案件移送后大幅“缩水”。(二)涉刑案件党纪政纪处理滞后。一是涉刑案件通常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案件的调查取证时间相对会长一些;二是有些移送司法的案件并没有经过审理部门审理就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再加上司法的独立性以及案件的保密性,进入司法程序的涉刑案件,纪检监察机关不能有效地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检察机关也需要时间对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证据进行认定和转化;三是涉刑案件一般应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重处分,按照处理审批程序规定还需报县委常委会或县长办公会审批等等,以上都是涉刑案件党纪政纪处理滞后的重要原因。(三)涉刑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案件趋增。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而这两个《条例》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没有金额、方式、后果等具体的规定,在办案实践中,除具有明显触犯刑律的案件外,涉刑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主要是受办案人员和审理部门对案件事实、性质、证据的认识掌握及纪检监察机关一段时间内的执纪尺度的影响,因个体认识水平的不同和执纪尺度的变化,违纪与违法的界限难于确定。另外,自《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出台后,对依法判处刑事处罚的国家公职人员一律给予开除处分,为体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司法人性化”理念,对一些犯罪情节轻、社会影响小、认罪态度好的涉刑案件很多是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二、从审理角度规范涉刑案件移送和处理的几点建议针对当前涉刑案件移送和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县纪检监察机关涉刑案件的审理实践,我们建议审理涉刑案件应从以下几面予以加强:1、统一思想,强化涉刑案件“先处后移”工作意识。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涉刑案件移送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中央纪委提出的涉刑案件“先审后移、先期处分的”办案新要求,对自办的涉刑案件一律先经审理部门审理并经纪委常委会决定后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刑案件原则上要移送司法机关前(或同时)作出党政纪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要加大审理提前介入力度,对涉刑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以及性质进行全面审核,对主要事实未查清、关键证据不到位的案件要敢于向案件检查部门提出补证意见,为后续处理奠定坚实基础。2、明确职责,加强与检察机关、法院的沟通协调。一是要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查办工作协调配合的意见》进行具体细化,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要落实好涉刑案件移送和处理的具体责任部门,严防涉刑案件移送过程中信息、沟通不畅;二是要明确涉刑案件移送和处理责任部门的具体任务,案件移送司法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侦查调查阶段,由检查部门与检察机关做好证据转换、补充及收集新证据工作;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由审理部门及时与检察机关、法院就案件事实、证据及定性交换意见;三是要加大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监督力度,对与检察机关、法院认定的意见存在争议特别是在定性和犯罪金额上出现争议的,案件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要及时跟踪协调并建议提交县疑难案件小组“会诊”或提交县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3、强化队伍,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办案水平。涉刑案件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案件突破、办案协调、事实证据、违纪行为的定性、适用法纪、量纪处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考验着纪检监察机关独立办案、公正执纪的实战能力和水平,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办案队伍建设,重视和培养熟悉法规、通晓证据、擅长研判、懂得协调的专业办案人员和审理人员,努力提高涉刑案件移送和处理能力,树立纪检监察机关“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作者:陶小平来源:上高县纪委编辑:左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