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11-27】【来源:】【浏览量:135次】莆政综〔2009〕11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莆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等及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第四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第二章城市用地控制第五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居住用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社区(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居住用地分级规模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社区户数(户)50000-7000010000-160003000-50001000-1500人口(人)150000-20000030000-5000010000-150003000-5000(二)居住地区级以下(含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市政公用等七类设施,其配置应符合表(二)规定。当规划居住人口规模界于高低两级居住规模之间时,除配置低一级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服务设施。第八条工业用地规划应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之规定。第八条工业用地规划应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之规定。第九条城市绿地规划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宜符合下表规定:项目类别绿地率(%)居住、办公、商业、文化、娱乐、体育≥30医院≥35疗养院≥45中小学≥20%且≤30%高等院校≥35公园≥70(陆地面积)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参照国家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绿地指标无法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经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核减绿地指标。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特别地区规划要求控制。(三)应当保护和利用建设用地内的古树名木。(四)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执行。居住区公共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五)水厂厂区和加压泵站用地,沿其用地边界线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六)污水处理厂用地,沿其用地边界线宜设置宽度不小于2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七)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应设置卫生隔离防护林带,并符合下列规定:1.高速公路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30米的防护林带;2.高速铁路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40米的防护林带;3.铁路干线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20米的防护林带;4.铁路支线、专用线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10米的防护林带。(八)城市快速路、重要城市景观道路及其道路交叉口的道路规划红线两侧设置的绿化带,除城市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表(三)规定:表(三)道路红线两侧绿化带设置宽度表道路名称起点——终点道路红线宽度(米)绿化带单侧宽度(米)城港大道荔园路(霞林)—东吴滨海路7020荔港大道荔园路(拱辰)—莆秀路(高速路出口)5430莆秀路(高速路出口)—东吴滨海路5410涵港大道荔涵大道—木兰溪6015木兰溪—荔港大道(北岸)6020壶山路城港大道—涵港大道6020荔涵大道东圳路—324国道(江口)城厢段6010荔城段、涵江段6020湾区货运干道秀屿工业西路—兴化湾6020木兰路324国道(霞林)—涵港大道6020秀屿北环城路城港大道—北高机场6020秀屿工业路秀屿莆头—木材加工区6020东吴路罗屿港区—文甲码头6020荔园路324国道(霞林)—荔涵大道7622莆阳路城港大道—涵港大道6020涵江南环城路东环城路—涵港大道6020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其它城市主干道≥5010备注以道路红线外侧起向外推算。(九)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应设置绿化带,除城市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1.河道规划蓝线宽度8米以上(含8米)的两侧绿化带最小宽度各不小于10米,其余河道规划蓝线的两侧绿化带最小宽度各不小于5米。2.河道两侧荔枝树成片成林的,绿化带宽度应按现状荔枝树尽量予以保护的原则,在编制详细规划时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3.河道绿化带宽度以河道蓝线起向外推算,河道蓝线以水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为准。4.除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必要的市政设施和修建园林小品、闸门、游船码头等外,其它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河道规划蓝线的两侧绿化带用地。(十)规划道路和河道两侧绿化带用地为城市公共绿地,应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不得设置围墙。第十条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应单独建设:(一)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和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二)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三)高层公共建筑为4000㎡。因邻近用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准建设,但应优先考虑作为城市公共绿地及市政配套设施用地使用。第十一条城市道路、河道及两侧绿化带原则上不列入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范围。第十二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和城市竖向规划要求,应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各项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住宅建筑和商业、办公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四)的规定执行。表(四)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用地面积(m2)控制指标建筑类型2000≤S<1000010000≤S<2000020000≤S<40000FARD%FARD%FARD%住宅建筑(含酒店式公寓)多层2.0321.9301.828中高层2.6302.5282.326高层3.9223.7213.520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多层2.4362.2342.032高层4.6344.2323.830注:S—地块面积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表(四)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值。具体建筑容量应结合现状情况、环境区位、交通条件、土地价值等因素,优先满足消防安全、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绿地率指标等有关规定综合分析后确定。第十五条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住宅建筑和商业、办公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四)的规定适当调整。第十六条表(四)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用地,应按各种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七条对未列入表(四)的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宜超过表(四)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八条工业和仓储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之规定。第十九条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在50个以上(含50个)的停车库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库单独建设时,建筑密度应不高于45%。(二)室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库与其他性质的建筑合建、且机动车公共停车库建筑面积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50%的,建筑密度应不高于40%。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达到或超出本规定值的,不得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指标未超出本规定值,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环境影响较大的,不得扩建、加层。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控制线;否则视为擅自加层或扩建的违章建设行为。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超出本规定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建筑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是建设单位在建筑用地内永久性全天候为公众提供的开放空间,不作为经营性项目使用;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作为公共绿地、广场等使用)和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建筑底层架空作为休闲、绿化公共场所的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共开放空间不得围合、封闭和改变使用性质,应常年开放。(二)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应临城市规划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布置,其相临的面宽不得小于10米,同时满足与相临的城市规划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用地地面的高差小于±1.5米,并应有净宽不小于1.5米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相连接。(三)鼓励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其中住宅建筑底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时,除电梯、楼梯、门厅、门卫等设备用房外,应全部架空,不得围合,不得增设夹层,同时满足建筑层高不低于2.8米且不高于3.6米(高于3.6米的应计算容积率)。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高度计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四)公共开放空间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第二十三条新建建设项目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配置标准不得低于表(五)的规定。表(五)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说明旅馆星级旅馆车位/客房0.50.5(2)其他旅馆车位/客房0.30.5办公商业性办公(写字楼)车位/100㎡建筑面积0.83市级机关车位/100㎡建筑面积1.54其他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0.54(3)商业娱乐商业零售车位/100㎡建筑面积0.58餐饮、娱乐车位/100㎡建筑面积2.04批发交易市场车位/100㎡建筑面积0.92(4)超市车位/100㎡建筑面积0.78医院市级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0.54(5)其他医院0.34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宫)车位/100㎡建筑面积0.65展览馆车位/100㎡建筑面积0.7-1.05体育场馆一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430(6)二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330会议中心车位/100座510影剧院电影院车位/100座330剧院车位/100座4-620(7)游览场所自然风景名胜区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0.6-1.01城市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3-55交通建筑火车站车位/1000名旅馆(最高聚集人数)34(8)码头34汽车客运站44学校幼儿园车位/100名学生0.55小学0.610中学0.850大专院校、成人学校1.010住宅≥140平方米车位/户11140且≥90平方米0.61≥45且90平方米0.4245平方米0.21工业厂房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11-5(9)仓储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