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扎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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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尖扎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青人事管字[2007]371号),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黄南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1、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县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方案。二、岗位类别设置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2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7、根据我县实际,管理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七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七至十级职员岗位(附表1)。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9、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3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10、未核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照8、9条规定执行。(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1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13、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暂设至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14、县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在省内、州内享有盛誉、业内公认、贡献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学者,按照规定4的程序报省人事厅核准。核准后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1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县(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具体控制标准按照《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表2)执行。另,根据我县实际,6个浅脑山乡(镇)(尖扎滩、当顺、能科、贾加、措周、坎布拉镇加让)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2:4.5:3.5。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17、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8、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5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20、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四)特设岗位设置。2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22、县(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经县主管部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州人事局核准。23、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黄南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3):(1)承担国家或省、州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2)引进的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中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4)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特殊情况。四、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基本条件。24、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6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25、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八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6、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27、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28、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须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29、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见习(试用)期满,根据单位实际聘任的岗位,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30、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1)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7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3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黄南州事业单位现有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黄南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4-1、2);(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5)组织实施。3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县(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主管部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审核汇总后,报送州人事局核准批复。33、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834、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35、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31、32条规定申请变更:(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发生分设、合并,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六、岗位聘用36、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州及我县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37、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38、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39、事业单位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4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并以其主要的工作岗位9进行管理,执行一个岗位的工资标准。41、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42、新调入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43、我县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根据中央、省上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44、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黄南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附表5)和《黄南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6)、《黄南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7)、《黄南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8),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予以确认。七、监督管理45、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1046、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47、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4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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