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e学e学伴您更易学还在为怎么复习司法考试而烦恼嘛!还在苦苦地背诵着繁杂的法条嘛!是否还在题海里随波逐流的漂泊着!word小伙伴,赶紧来瑞达e学吧备战司考需要学习多少小时?有人说800小时足矣,有人说至少1000小时,还有人说随着司考难度的不断提升若不能保证1200小时以上的学习时间根本无法保证顺利通过。e学不会告诉你学习多久可以通过司法考试,但e学可以告诉你在备考这条路上我们能陪伴你多久瑞达e学班次介绍导学班01强化班02全程班03VIP班0401瑞达e学~~导学班导学课程亮点介绍e学伴您更易学导学班课程服务0103050204班级式管理,每周伴随式听课学习,专人监督,专人负责直播平台专项讲解,有所侧重,有所收获,每日答疑解惑,及时扫清知识盲点,形成地毯式知识体系铺盖期中期末真题模拟题演练,进行学习情况定位,完整还原司考情形科学紧凑的课程计划,课前总结提示课程主要内容和注意细节,课后归纳整理重点难点,名师课程严格按时完成,按部就班,司考路上不孤单晚打卡学习记录总结,持之以恒,水滴石穿,阶段测试排名,了解自身学习情况,知己知彼e学伴您更易学详细时间安排(根据自己的学习时间来选择最适合您的分组噢)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六周日A组18:30-22:0018:30-22:0018:30-22:0014:00-17:3016:00-18:00B组18:30-20:3018:30-20:3018:30-20:3018:30-20:3018:30-20:309:00-12:0014:00-17:00C组18:30-20:3018:30-20:3018:30-20:3018:30-20:3018:30-20:309:00-12:0014:00-17:00D组19:30-22:0019:30-22:0019:30-22:0019:30-22:0019:30-22:0014:00-17:30E组19:30-22:0019:30-22:0019:30-22:0019:30-22:0019:30-22:0014:00-17:30F组18:30-22:0018:30-22:009:00-12:0014:00-17:0014:00-17:00e学伴您更易学02VIP班VIP班课程亮点介绍e学伴您更易学课程安排辅导阶段及时间辅导内容辅导时间导学阶段(2016年12月5日-2017年3月19日)部门法基础和框架每周不低于16小时本阶段辅导时间不低于192小时精讲阶段(2016年3月20日-2017年7月2日)最全面、最详细、最透彻的部门法知识每周不低于32小时本阶段辅导时间不低于480小时真题阶段(2016年7月3日-2017年7月16日)历年真题每周不低于32小时本阶段辅导时间不低于64小时精粹阶段(2016年7月17日-2017年8月6日)各部门法精确提炼的核心内容每周不低于32小时本阶段辅导时间不低于96小时168阶段(2016年8月7日-2016年8月20日)权威名师编写的高质量模拟题每周不低于32小时本阶段辅导时间不低于64小时点睛阶段(2016年8月21日-考前)瑞达名师考前点睛课程+卷四评阅每周不低于32小时本阶段辅导时间不低于144小时e学伴您更易学0304瑞达e学课程详情咨询:13121479338,13121455028e学微博e学微信关注瑞达e学微博微信每天推送学习计划喂饱你民法钟秀勇民法总则(草案)与2017年司考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性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性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的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第一节诉讼时效第二节除斥期间第十章期间的计算第十一章附则1.《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2.《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160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3.《环境侵权解释》第14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环境侵权解释》第14条第二款规定:“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一、环境保护1.《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2.《继承法意见》第45条第二款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二、胎儿的地位1.《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18条第一款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21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19条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四、无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26条第三款:“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2.《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修改为:“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五、遗嘱监护1.《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31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六、成年监护1.《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34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2.《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35条规定:“原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七、撤销监护及其恢复1.《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43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2.《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4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或者判决确定的日期视为其死亡的日期。”3.《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4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其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任何一方不愿意自行恢复的除外;其配偶再婚的,夫妻关系不自行恢复。”八、死亡宣告1.《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57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2.《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57条第三款规定:“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58条第一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4.《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58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九、法人的责任能力1.《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86条第一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实现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2.《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86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3.《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81条第二款规定:“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4.《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81条第三款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不能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十、捐助法人1.《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91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2.《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91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3.《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93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成员或者设立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十一、非法人组织1.《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9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十二、一般人格权1.《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101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2.《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104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3.《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108条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八)数据信息。”十三、身份权、虚拟财产权、个人信息权1.《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116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了解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2.《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117条第一款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4.《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117条第三款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四、意思表示的生效1.《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120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十五、意思表示的解释1.《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12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第123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