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标准变更表7258-2017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检验标准一般变更审批表第1页/共7页实验室名称(盖章)申报时间年月日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E-mail计量认证证书号审查验收(授权)证书号序号项目名称原标准名称及编号变更后的标准名称及编号变更的主要内容1汽车(挂车)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完全代替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1)车辆唯一性检查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1(2)车辆特征参数检查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2(3)车辆外观检查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3(4)安全装置检查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4(5)底盘动态检验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5(6)底盘检验部件检验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6(7)行车制动空载后轴制动率同上同上新GB7258-2017增加了挂车的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制动率与轴荷的百分比:≥55%(满载状态下测试时应大于45%)。(8)行车制动空载整车制动率同上同上GB7258-2012规定:其它汽车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60%;新GB7258-2017增加修改了“对质量小于或等于整备质量的1.2倍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或等于50%”的补充说明。(9)前照灯远光光束中心上下偏移量同上同上修改了前照灯远光束照射位置要求,原GB7258-2012规定:“检验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时,对于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前照灯,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束中心高地高度,对乘用车为0.85H~0.95H(但不得低于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对其他机动车为0.8H~0.95H”;新GB7258-2017规定“在空载状态下,对于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汽车,摩托车前照灯,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在在距离10m的屏幕上,其发光强度最大强度最大点的垂直方向位置,应不高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高度值为H)以上100mm的直线且不低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0.2H的直线”。检验标准一般变更审批表第2页/共7页(10)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折点位置(上下)同上同上修改了前照灯近光束照射位置要求,原GB7258-2012规定:“检验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成为0.7H~0.9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其他机动车(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为0.6H~0.8H”;新GB7258-2017规定“在空载状态下,汽车,摩托车前照灯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在在距离10m的屏幕上,近光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垂直方向位置,对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基准中心,下同)高度小于或等于1000mm的机动车,应不高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50mm的直线且不低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300mm的直线;对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高度大于或等于1000mm的机动车,应不高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100mm的直线且不低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350mm的直线”。(11)路试检验行车制动性能(制动距离法)同上同上修改了乘用车列车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以及部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试验通道宽度要求:原GB7258-2012规定乘用车列车“空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9.5m,满载检验制动距离:≤10.5m”,试验通道宽度:3.0m;新GB7258-2017规定乘用车列车“空载检验制动距离:≤9.0m,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10m”,试验通道宽度:3.0m(对车宽大于2.55m的汽车和汽车列车,其试验通道宽度(单位:m)为“车宽+0.5”)(12)路试检验行车制动性能(MFDD法)同上同上修改了乘用车列车的制动平均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以及部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试验通道宽度要求:原GB7258-2012规定乘用车列车“空载检验发出的平均减速度:≥5.0m/s2,载检验发出的平均减速度:≥4.5m/s2”,试验通道宽度:3.0m;新GB7258-2017规定乘用车列车“空载检验发出的平均减速度:≥5.4m/s2,载检验发出的平均减速度:≥5.0m/s2”,试验通道宽度:3.0m(对车宽大于2.55m的汽车和汽车列车,其试验通道宽度(单位:m)为“车宽+0.5”)(13)路试检验驻车制动性能(坡道法)同上同上修改了驻车制动性能的检验时间要求,原GB7258-2012规定:“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机动车在坡度为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为15%)、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大于或等于0.7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时间应大于或等于5min。”;新GB7258-2017变化为“时间应大于或等于2min。”。检验标准一般变更审批表第3页/共7页实验室意见技术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此表仅作备案用,不做批复,一式一份。附表1(唯一性认定检查部分)—修改了车身前部外表面设置的商标或厂标的要求(见4.1.1,2012年版的4.1.1);—修改了产品标牌的标示要求(见表1,2012年版的表1);—修改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及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封闭式货车的打刻深度要求(见4.1.3,2012年版的4.1.3),增加了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凿改、重新涂漆的方式处理、汽车和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200mm且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起止标记(如有)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按GB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要求(见4.1.3);—修改了轮边电机、轮载电机的标识要求(见4.1.4,2012年版的4.1.4);—修改了电子控制单元(ECu)应能记裁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车型范围和读取等要求(见4.1.5、2012年版的4.1.5);—增加了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部分货车和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部分挂车应在货箱(常压罐体)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4.1.8);—增加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的要求(见4.1.9),—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修理或改装时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4.1.10);附表2(车辆特征参数检查部分)—修改了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见表2的注a,2012年版的表2),—修改了乘客能内部宽度、驾驶室(区)内部宽度的说明(见4.4.2.1的注、4.4.4.1的注,2012年版的4.5.2,1、4.5,4.1);—增加了座垫宽、座垫深的说明(见4.4.2.2的注4、注5),以及旅居车和部分乘用车设置有后向座椅、侧向座椅时的核载要求(见4.4.2.3、4.4.2.4),修改了旅居车核定乘员数要求(见4.4.2.5,,2012年版的检验标准一般变更审批表第4页/共7页4.5.2.3);—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56人的要求(见4.4.3.5);—增加了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9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3人的要求(见4.4.4.5),修改了摩托车核定乘坐人数要求(见4.4.5.1,2012年版的4.5.5.1);—修改了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的核载要求(见4.4.6.1,2012年版的4.5.6.1);—修改了纯电动汽车的比功率要求(见4.5,2012年版的4.6);—修改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消防车和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见4.6.1、4.6.3、4.6.4,2012年版的4.7.1、4.7.3);—增加了客车车底行李舱净高的要求(见11.2.5);—増加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要求(见11.2.9);—增加了罐体、货厢(箱)和侧帘式载货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相关要求(见11.3.6~11.3.12),附表3(车辆外观检查部分)—修改了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要求,以及多用途货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冷藏车的喷涂要求(见4.7.1、4.7.6,2012年版的4.8.1、4.8.6);—修改了放大的号牌号码的喷涂/粘贴/放置要求及载客汽车的外观喷涂、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要求(见4.7.7、4.7.8,2012年版的4.8.7、4.8.8);—增加了部分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悬挂表示最大设计车速的标记的要求(见4.7.11);—修改了机动车的漏水、漏油检査要求(见4.9、4.10,2012年版的4.10、4.11);—修改了行驶轨迹要求(见4.12,2012年版的4.13);—修改了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见4.13,2012年版的4.14、附录A),—增加了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见4.16);—增加了专项作业车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的要求(见4.17.1);—修改了气压制动管路的密封性要求(见7.7.1,2012年版的7.7.1);—增加了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要求(见7.8.1);—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要求(见7.8.5);—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的要求(见7.2.15),—修改了允许闪烁的外部灯具的范围(见8.1.2,2012年版的8.1.2);—修改了应装备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见8.4.1、8.4.2,,2012年版的8.4.1、8.4.2),增加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面积要求(见8.4.1);—修改了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修改了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要求(见8.4.5,2012年版的8.4.5);—增加了安装有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应符合GB/T30036的规定的要求(见8.5.1.2);—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的要求(见8,5.1.4);—增加了乘用车、专用校车喇叭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在车内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见8.6.1);—修改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要求(见11.2.1,2012年版的11.2.1);—增加了部分公路客车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要求(见11.2.8),—增加了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的要求(见11.3.1);检验标准一般变更审批表第5页/共7页—修改了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载货部分的结构要求(见11.3.4,2012年版的11.3.4);—增加了旅居车的乘客门要求(见11.5.2);—修改了乘客门开启的要求和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乘客门数量要求(见11.5.4,2012年版的11.5.4);—修改了汽车车窗采用安全玻璃类型的表述(见11.5.6,2012年版的11.5.6);—修改了部分汽车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要求(见11.5.7,2012年版的11.5.7);—增加了客车、旅居车、专项作业车乘坐区的两侧应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增加了电动天窗的相关要求(见11.5.9);—增加了使用遥控钥匙的汽车的特殊要求(见11.5.10);—增加了所有乘员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就坐

1 / 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