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化学药品)申报资料项目第一部分综述资料1.新药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凡新制定的名称,应说明依据),选题的目的与依据,国内外有关该品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2.研制单位研究工作的综述。3.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稿。4.使用说明书样稿。第二部分药学资料5.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6.确证化学结构或组分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7.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测定等。8.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对照品。9.临床研究用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书(申请临床时报送)或样品3~5批及其检验报告书(申请生产时报送)。10.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1.产品包装材料及其选择依据。第三部分药理毒理资料12.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3.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4.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5.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6.局部用药毒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全身用药的过敏性、溶血性、血管刺激性等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7.复方制剂中多种组分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8.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9.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0.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1.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2.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第四部分临床资料23.供临床医生参阅的药理、毒理研究及文献的综述。24.临床研究计划及研究方案。25.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包括知情同意书、伦理委员会批准件)。说明1.新药(化学药品)申请临床研究时报送附件一项目1~24;申请生产时报送附件一项目1—25。2.放射性新药申报资料的要求详见所附《放射性新药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其各类放射性新药参照同类别化学药品的要求报送资料。3.国内外尚未上市的新药,国外机构在我国申请注册者,可以申报在国外完成的研究资料,但应按我国的研究资料项目要求归类整理,如资料与我国现行的技术指导原则不一致,可以提交按国际上通用的技术准则完成的研究资料。4.凡申请临床研究时报送的资料有更动者,在申请生产时,均需重新整理补充,并加以注明。5.生化药品除按各类新药的要求报送资料外,必要时尚需根据生化药品的特点,提出其他具体要求(如热原检查、降压物质检查和过敏试验等)。6.属第一类新药的抗生素,其组分的控制:单组分者,全生物合成的抗生素应不低于80%,半合成或全合成的抗生素应不低于90%。如属于国外同类品种,但组分比例不同,其主组分不应低于85%。如主组分与国外同类品性质相同,按第二类新药要求。7.凡用我国已生产的原料药进行新药制剂研制者,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文件(生产单位售货发票、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属进口原料药者,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8.原制剂系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第五类新药的,如未改变制剂处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则药学部分的研究资料可免报。亦可免报省级药品检验所的复核、检验报告。反之,则需报送有关资料。9.化学药品中第一类新药须报送项目19、生殖毒性研究中心的致畸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避孕药、性激素及致突变试验阳性或有细胞毒作用的新药,报送生殖毒性研究资料。10.新药结构与已知致癌物质有关、代谢产物与已知致癌物质相似;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对某些脏器、组织细胞生长有异常显著促进作用的新药;制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的新药,须报送致癌试验资料。11.新药若为人体内存在的物质,可不报送项目18~20。12.第三类新药应提供药代动力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如检测方法问题不能解决,则需经初审单位核准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免做。第三类新药之1、2,如长期毒性试验显示其毒性不增加,毒性靶器官也未改变,则可免做药代动力学研究。13.根据第三类新药之项目22所反映的药代动力学特性,如第三类之1、2某些部分的药代动力学有重大改变,尤其在重要器官或组织的分布、代谢有重点改变时,应结合该成分的特点,分析有无必要进行第18~20项研究工作。如有必要,则尚需与单独给药的研究结果比较。第三类之3、4中如有某组分与说明之10描述的物质一致,则应按有关要求进行18~20项研究工作。14.凡局部用药,除按所属类别报送相应资料外,在申请临床时,尚需报送项目16,必要时应进行局部吸收试验。15.新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如镇痛药、抑制药、兴奋药以及人体对其化学结构具有依赖性倾向的新药,须报送药物依赖性试验资料。16.速、缓、控释制剂应在第22项资料中完成与普通制剂比较的单次与多次给药的药代动力学研究,以求证制剂特殊释放的特点。17.改变给药途径的第四类新药应提供与其给药途径相适应的效学试验或文献资料。18.第三类新药若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已获准减免,则不需进行Ⅰ期临床试验中的药代动力学试验。19.第三类之1、2若药理试验证实其毒性与复方中之单组分比较不增加,则可免做Ⅲ期临床试验。申报单位应在资料之24中申明。20.第四类新药应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如系可进行生物利用度试验的药品,可以与适宜参比制剂进行生物利用度试验比较研究,但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药品,一般应由拟生产该药品的企业提供符合生物等效性试验要求的样品。难以进行生物利用度比较试验的药品,则需按此类别要求进行随机双盲对照的临床研究,以求证是否生物等效。21.小水针剂、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四类新药,如给药方法、剂量与原剂型药物一致,可免临床研究。22.对于国外已批准的新适应症且我国已有进口使用,如其使用方法和剂量无改变者可不进行临床研究,但拟增加该适应症的可按新药补充申请申报审批,批准增加适应症的不再发给新药证书,亦不按第五类新药给予保护。23.临床研究可进行多中心临床试验,每个中心的比病例数不得少于20例。24.第一类新药(化学药品)中的避孕药I期临床试验应照办I期临床试验应照办法的规定进行;Ⅱ期临床试验应完成不少于100对6个月经周期的随机对照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完成10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Ⅳ期临床试验应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其它各类避孕药临床试验一般可按《新药审批办法》规定的病例数要求进行,但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观察周期应与第一类新药避孕药的要求一致。25.所报每项试验资料封面应写明试验项目、名称,试验负责人(签字),试验单位(盖章)并注明各项研究工作的试验者、试验起止日期、原始资料的保存地点和联系人姓名、电话,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代码等。26.所报资料均须按资料项目中的规定号码编号,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并须打印。第一部分报送一式5份(申请表报送一式6份),第二、三、四部分报送一式3份。放射性新药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放射性新药包括放射性核素、原料药、药盒及制剂。放射性核素系指新药中所含放射性核素初始化学状态的核素。如碘[131I]苄胍注射液,以碘[131I]化钠制备,后者中的碘[131I]为核素。原料药系指被放射性核素标记的物质(包括化学合成、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如上述的碘苄胍。药盒系指供临床快速制备放射性制剂的一套原料药(包括原料药、还原剂或氧化剂、稳定剂、赋形剂),由一瓶或多瓶组成。制剂系指供临床使用的放射性药品。申报放射性新药应按核索、原料药、药盒及制剂分别组织申报资料。放射性新药申报资料项目和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综述资料1.新药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等,凡新制定的名称,应说明依据),选题的目的与依据,国内外有关该品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参照药品命名原则分别对研制的放射性核素、原料药、药盒及制剂命名。中文正式品名,应首先查阅国家药典委员会编订的《药品词汇》中列出的一些药物基团的通用词干,如已收载,应采用,如未收载,再按药品命名原则制定。如放射性核索、原料药只作为制备制剂的原料药,不作为药品上市,可根据其化学结构制定化学名作为中文正式品名。本资料中应详细阐明研制本品(包括放射性核素、原料药、药盒)的目的与依据,介绍国内外本品的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并附国内外文献资料。对主要国外文献应附中文摘要,并提供国内外有关专利及行政保护检索资料。2.研制单位研究工作的综述。按照研制新药的放射性核素、原料药、药盒及制剂等部分、分别汇总各项试验研究工作和主要文献的结果及结论,要求简要明确全面。3.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稿。4.使用说明书样稿。第二部分药学资料5.放射性核索、原料、药盒的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①放射性新药中的放射性核索,应提供该核素的生产方式的选定、照射条件、核反应式、辐照后靶材料的化学处理工艺(附化学反应式及工艺流程图),详细操作步骤,可能产生的放射性核杂质,精制(纯化)方法,靶材料和其他所用化学试剂的规格标准及分析测试数据,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②放射性新药中原料药如为化学合成,应提供合成路线的选定,合成工艺流程的详细化学反应式,反应条件和详细操作步骤,注明投料量、收得率及可能产生或夹杂的杂质,各步中间体质控方法,最终产品精制(纯化)的方法,原料的规格标准,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③放射性新药中药盒的选定及其制备工艺、路线、反应条件、操作步骤的试验依据,各组分原料药应是药用规格,如属地方标准者应附质量标准复印件。④非药盒类放射性新药的合成路线、反应条件、操作步骤、精制或纯化的方法、原料的规格标准及分析测试数据及有关文献资料。6.确证化学结构或组分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①放射性新药中的放射性核素若《中国药典》尚未收载,应提供该核素的衰变纲图,确证具核性质的试验数据(或图谱)并与国内外公认的该核素的核性质进行比较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②放射性新药中的原料药如为化学合成,应提供确证其化学结构的试验数据,包括元素分析、红外吸收光谱、紫外吸收光谱、核磁共振谱、质谱等资料。各国谱应为原图的复印件或照片(要求清晰尺寸适当)并附各图谱的峰位解析表及详细的文字解析。各图谱应注明使用仪器的型号、测试条件、供试品的批号、样品浓度、所用溶剂、内标物等进行综合解析。③放射性新药中的药盒,应提供药盒的详细组分及其用量,并说明各组分在药盒中的作用。④非药盒类放射性新药,应提供确证其化学结构的试验数据,如确有困难,应说明理由,并进行合理推断可能的化学结构或引用文献依据。7.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活度)测定等。①放射性新药中放射性核素(除《中国药典》收载外)的放射性核纯度及主要核杂质的含量、放射性活度、化学纯度、溶液pH值等的测试方法,试验数据及规定限度的依据。②放射性新药中的原料药,应根据样品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理化常数研究项目(如熔点、比旋度、粘度、吸收系数等)。纯度检查内容(如氯化物、重金属、反应中间体、副产物或残留溶剂等)以及含量测定方法筛选过程与方法确定购依据等,并提供详细测试方法与测定数据。③放射性新药中的药盒,应提供性状、鉴别、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酸(碱)度等分析测试方法、原理及数据,其中原料药、还原剂或氧化剂,或其他主要添加剂含量测定方法的选定及试验研究数据。药盒的无菌、细菌内毒索检查方法及限度的研究资料。④非药盒类放射性新药的理化性质、性状、鉴别方法及原理、pH值、放射性核纯度(包括主要核杂质)、放射化学纯度、放射性活度、化学纯度。若为注射液,应提供无菌、细菌内毒素检查方法、数据、规定限度的依据等资料。8.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对照品。质量标准应按((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术语、计量单位等书写,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均应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如有不同,应详细书写。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质量标准起草说明应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放射性核纯度、放射化学纯度等各限度范围制定的依据。9.临床研究用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书(申请临床时报送)或生产的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