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昆政办〔2012〕8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2012年9月6日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招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人应当依法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监管部门依法监督。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六条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3—的行业监管。市监管办和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权划分,按照《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是市级招标投标服务机构,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除东川区、安宁市、晋宁县、富民县、禄劝县、宜良县、石林县、嵩明县、寻甸县[以下简称九县(市)区]监管权限内的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外,市级及其他县区监管权限内的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全部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等的采购,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4—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含各级政府批准的BT、BOT等)的项目;(四)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本条第(二)款至(五)款规定范围项目属国有投资项目。第九条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条国有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低于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二)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同级监管办备案变更招标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的项目;(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经同级—5—政府批准的应急项目。竞争性谈判按照《昆明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实施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发包方式采购:(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七)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有本条所列情形,属于国有投资的项目,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项目前期可研、环评、水保、地灾、矿压、造价咨询、安全评价等工程咨询服务(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不招标,招标人可—6—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服务单位完成。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三章招标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组织招标。第十五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专有技术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有前款所列情形,属于国有投资的项目,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7—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七条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的,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公开竞争性比选;(二)直接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性竞争性比选方式,招标人发布比选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竞争性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发布公告7天后,其他参照公开招标程序、规定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采用直接委托方式,招标人在《昆明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选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八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8—(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四)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在招标前向市监管办报送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备案。第十九条国有投资项目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制度。对复杂、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资格预审。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并参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或者资格—9—预审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以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专业性强,技术复杂或者重大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招标工程实际要求设置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10—(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要求特定人员或者非特定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以外其他证件报名投标的;(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十三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的同时应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公告发布时间和文件发售时间不少于5日。第二十四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11—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二十七条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和现场踏勘。第二十八条国有投资项目施工、设备、材料招标应当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该由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编制、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经编制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所在企业公章后方可对外提交。未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向投标人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应在投标截止日7天前公布。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12—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第三十条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标人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第三十一条国有投资项目实行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制度。市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由市监管办统一管理。九县(市)区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由九县(市)区监管办统一管理。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数额、提交形式和时限,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按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缴纳。评标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后7日内,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