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6-10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一般纳税人的核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纳税申报表让利于民、刺激经济增长、涵养税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刺激经济增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总体有形动产劳务有形不动产应税货物(有形动产)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应税服务(生产性服务业)应税服务(生活性服务业)不动产(房屋)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将生产性服务业中的“交通运输业”和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由原来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新增6%和11%两档税率,此为过渡性安排,今后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作为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线路图”即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发文日:2011.11.16实施日期:2012.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发文日2011.11.16实施日期:2012.1.1“一个办法二个试点规定”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使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的建议》(讨论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一.纳税人二.扣缴义务人三.征税范围四.税率和征收率五.纳税义务时间六.计税方法七.销售额的确定八.纳税地点九.纳税期限十.起征点十一.税收减免十二.税收征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要点: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个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试点纳税人,是指经国家批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内,按照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非试点纳税人包括两类(1)经国家批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内,不按照按照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2)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独立法人的纳税人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办法见《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已批准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12年1月1日执行。总机构必须为在试点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公司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均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均按照现行规定在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并将各自销售额(或营业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通过传递单传至总部;公司总部将全部收入汇总后计算销项税额,减除汇总的全部进项税额后形成总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再将各分公司、子公司汇总的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作为已交税金予以扣减后形成总部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注意:与现行营业税规定相同。应税服务有偿境内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情形非征税范围应税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范围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1、明确包括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2、打捞、港口码头服务划分到物流辅助中(税率)航空运输服务1、明确包括航空运输的湿租;2、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划分到物流辅助服务中(税率)管道运输服务---与营业税无差异(二)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其中,技术转让服务,删除原来营业税无所有权技术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规定。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其中,广告服务增加了互联网。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包括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强调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包含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133号)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一)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例如:境内单位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出境、入境和境外)例如:境内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二)凡应税服务发生在境内的,无论提供方是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是境外单位和个人,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不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理解要点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在境外消费或者使用采取排除法,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例如:单位聘用的司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例如:单位提供班车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征增值税的情形如下:1、非营业活动提供的服务2、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服务3、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4、个人无偿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5、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6、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7、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一)增值税税率四档: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除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注:在减免税中详细讲解(二)增值税征收率一档为3%(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要点:1、以提供应税服务为前提;2、在应税服务开始提供后收到的款项,不包括未提供应税服务收到的预收款;3、签订了书面合同且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付款日期;4、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一)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简易计税方法=不含税销售额x3%征收率(二)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三)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1、提供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2、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不得变更。例如,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为不含税,换算销售额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如果已就该项业务委托税务机关为其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从接收方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将《通知单》交代开税务机关后,方可扣减当期销售额;未相应取得《通知单》,或者未将《通知单》交待开税务机关的,均不得扣减当期销售额。第三十三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